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毕业要求(即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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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按有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二章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第三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章学位申请
第四条硕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学院负责完成,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综合审查硕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水平、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
1.在校期间,硕士生(不含专业学位硕士生)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发表被三大检索收录的会议论文1篇;或者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发表的论文须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其中“核心期刊”参见《湖北工业大学选定的中英文核心期刊目录》。
2.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要求在425分以上,艺术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要求425分以上,英语专业毕业生应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1、2条限制,直接申请硕士学位:
(1)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
(2)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1篇及以上者;
(4)在校期间,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拥有专利证书,且排名前二位者;
(5)在校期间,获得1项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三等奖排名前三位。
4.大学英语六级成绩为400分以上的非英语专业毕业生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为400分以上的艺术专业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视为达到申请硕士学位外语要求:
(1)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被E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者;
(2)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省(部)级以上的大学生科研成果及学科竞赛奖励;
(4)艺术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设计的作品获得“红点设计奖”、“IF设计奖”等国际大奖或获得院校认定的国家级奖励以及“全国大学生广告大赛”、“湖北省大学生艺术节”、“湖北省高校美展”和相关省级竞赛招标中标者。
第六条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2.硕士学位论文纸质稿及电子文档;
3.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4.外语考试成绩单;
5.授予硕士学位人员信息登记表。
以上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用于归档和校图书馆及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
各学院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硕士生的上述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送交校学位办公室,如无特殊原因,材料不能按时送交者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四章学位论文要求
第七条论文开始前按规定在学院作开题报告;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撰写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课题应有新见解,应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学术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三万字,专业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两万字,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不少于五千字。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应根据专业学位特点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
硕士生论文研究和撰写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半,导师署名最多不超过两位。
第八条学位论文定稿审查
硕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全面审查通过后,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定稿表》,导师签署审阅意见,报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硕士生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须聘请两位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一位是校外专家;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1 5天,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需要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进行评阅,如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审人(含增聘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通过评阅后,方可组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按一级学科组织,无一级学科的按二级学科组织。各学院在答辩前须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答辩。答辩委员会须由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本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不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导师可参加或不参加论文答辩旁听,但导师无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另设讲师以上职称的答辩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全程参加答辩工作,负责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无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在答辩一周前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代投票。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学院保管备查。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三十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