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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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2号
──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和《玉林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科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书。
第二章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三条审计小组负责人负责依据批准后的年度和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通知书。
第四条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科负责人签发。
第五条审计小组必须在实施审计七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现场向被审计单位出示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本单位内相关部门。凡是有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七条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第八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四)审计时间;
(五)对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六)审计小组名单;
(七)审计科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八)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第九条审计小组应当将审计通知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范由审计科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