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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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随着网络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网络名誉权”也成为了各国法律关注和规定的对象,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国际性、传播范围大、速度快、侵权责任者更难以确定等特点,通常包括个人对个人、多人对多人以及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等方式。目前我国关于名誉权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网络名誉权可以比照名誉权进行规范。同时,国家还应该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鼓励网络自律,净化网络环境,尽量减少网络侵权问题,而这也将会有利于整个网络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侵权;名誉权;侵权构成;责任承担;行政监管

一、网络名誉权及网络名誉侵权

“网络名誉权”,是网络时代来临所催生的新词汇。网络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网络上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或一般书面形式,或者在视听材料、报纸、电视、电影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如用动作侮辱他人的身体,强迫他人自我侮骂等。网络名誉侵权,是指公民法人或组织通过网络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近年来, 网络被公认为是名誉侵权的多发区。铜须门、船震门等此类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

网络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在法学界有几种不同的说法,主要概况为以下几种:

(一)个人对个人的传播

这主要是指电子邮件的服务。与传统的书信方式相比较而言,电子邮件更加快捷方便,在格式上的要求也相对宽松。电子邮件对他人的网络名誉权造成侵害首先必须是含有对于他人的名誉有消极影响的内容,如诋毁或者揭露他人不愿意为外人所知悉的隐私;其次,只有当信息发出者将这种不当言论进行广泛散播,将信息发给与自己和受害人有关的第三人,导致受害者的名誉毁损,从而社会评价降低时,才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1]。

(二)多人对多人的传播

这主要指在网络和留言板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此种方式具有传播范围广、受众多、信息交互性等特点,在线讨论某个话题的用户常常会不由自主的言辞过激,最后对个体进行人身攻击。由于网络和留言板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因此,这与当众的人身攻击性质及效果是一样的。

(三)通过环球网(WWW)进行的一人对多人的传播

据统计,截止到2000年6月,通过我国的WWW站点就已经达到27289个,其数量仍在不断地增加。我国的网民达到近千万人。这些网站以网页为载体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许多网页中包含了一些侵权言论,它们通过网络传播到了世界各个角落。侵犯别人隐私权往往导致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由于侵权人网络身份的隐蔽性,使得这种侵权方式危害性更大。

二、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

1.网络名誉权侵害具有国际性

互联网具有国际性.在交通与通讯越来越发达的当代社会,打开电脑,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了解世界各地的一举一动,因此,当侵权人在网络上发布对他人名誉有损害的信息时,同时就会以很快的速度传播向世界的各个角落。网络名誉侵权具

有国际性,还包括各国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即当具有跨国性质的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时那个国家具有管辖权。

2.网络名誉权侵害的传播范围大、速度快

网络与传统媒体相比较,它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因此也导致了受害人较传统名誉侵权行为所受的伤害更大。目前随着网民的数量越来越多,因此在我国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增多。而人们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却相对淡薄,所以网络名誉侵权的个案也会随之增多。

3.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更加难以界定

网络名誉权的责任承担者不仅仅包括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包括网络接入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2]。同时,还可能包括非盈利性的网主,如大学、公益性组织等。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尚存争议,并且,需要在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二)网络名誉侵权构成

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须有传播散布之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3]。

第二,该行为造成了权利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侵害网络名誉权的行为是一种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有造成权利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受害人的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即出现降低受害人在网络上的评价或者降低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的恶劣后果。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对他人没有造成损害,或者其所造成的损害与受害人没有关系,则网络名誉侵权不能成立,必须是该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网络名誉侵权才能够成立。

第四,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自然要构成网络名誉侵权也必须具备该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全部要件时即构成了网络名誉侵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一般指民事责任。

三、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主体

网络名誉侵权责任主体主要有具有侵权性质信息的发布者,对于该信息的传播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有学者认为:“每传出去一次,在法律上就等于一次发表或散布,这都可以被追究诽谤的责任。只要起诉人有办法查出你的身份,你就能被起诉。另有人认为,传播行为扩大了侮辱、诽谤言论的不良影响,加剧了对他人名誉的贬损,因此同侮辱、诽谤言论的制作、提供行为一样,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该理论有失公正。信息的传递者在传递信息时并不一定都是出于恶意,有想要降低受害人社会评价的故意,因此笼统地认定传递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是违背法律的公正性的。(二)网络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究竟应当对网络名誉侵权承担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现在基本上存在两种看法:一种是认为网络传播类似于发行,因此服务提供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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