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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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号。注册号:**********。

诉讼代表人:丁****,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号。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林***。

被执行人:林***,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东园镇***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金沙大道瑶岗路***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赖***,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新桥路***。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吴***,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对上述被执行人广东*****有限公司、林***、赖***、吴***、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限制被执行人林***、赖***、吴***出境。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1)佛城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均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自觉履行给付义务。

因此,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确保顺利执行上列案件,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申请法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广

东*****有限公司、林***、赖***、吴***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限制林***、赖***、吴***出境,以督促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

特此申请。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

二O一3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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