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政府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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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政府行政机构[编辑]

以下为2006年八月止,直属已权力下放的苏格兰政府的行政机构。所有苏格兰行政机构由苏格兰内阁部长成立,执行各泛筹政策。各苏格兰政府的行政机构内员工全属于英国文官队伍。

∙苏格兰破产管理会计师

∙苏格兰刑事纪录披露署

∙苏格兰历史建筑保护署

∙苏格兰教育署

∙苏格兰精神健康审裁署

∙苏格兰国家档案处

∙苏格兰注册总署

∙苏格兰房屋管理局

∙苏格兰监狱署

∙苏格兰退休金局

∙苏格兰社会工作业监督局

∙苏格兰学生赏励局

∙苏格兰运输署

∙苏格兰政府检察总署

英格兰区划的第一级分为9个政府级区域(Government Office Region),分别是:

1. 东北North East

2. 西北North West

3. 约克夏和亨伯河流域Yorkshire and the

Humber

4. 中英格兰东部East Midlands

5. 中英格兰西部West Midlands

6. 东英格兰 East of England

7. 伦敦 London

8. 东南South East

9. 西南South West

其中,伦敦区域建有大伦敦政府(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英格兰区划的第二级是郡(county),共有33个,可细分为27 个非都市郡(Non-metropolitan county ,又称Shire county )和6 个都市郡(Metropolitan county),伦敦区域比较特殊,第二级不分郡,分为两个统计区:内伦敦(Inner London)

和外伦敦(Outer London)。6 个都市郡是大曼彻斯特、默西赛德、西米德兰、泰恩-威尔、南约克郡和西约克郡。

部分郡的名称中有“郡”这个词,这是因为这些地名含有“shire”,这是英国古代的一种区划,具体的例子有约克郡(Yorkshire)等。

英格兰区划的第三级(authority)和区(district),区别直辖,后者是郡或内外伦敦统计区的下属但地位相等。

区可细分为3 种:

1. Metropolitan district ,即都市郡的区,可翻译为城区

2. Non-metropolitan district ,即非都市的区,可翻译为乡区

3. London borough ,即内外伦敦的区市

一元区实际是将郡和下属市镇的重组,成为区域型区划和聚落型区划结合的一元化地方行政体,与美国的县市合并有异曲同工之妙。

英格兰第四层也就是底层区划为民政教区(Civil parish,或简称为parish)

行政区划:分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英格兰划分为43个郡,苏格兰下设29个区和3个特别管辖区,北爱尔兰下设26个区,威尔士下设22个区。苏格兰、威尔士议会及其行政机构全面负责地方事务,外交、国防、总体经济和货币政策、就业政策以及社会保障等仍由中央政府控制。伦敦也称“大伦敦”(Greater London),下设独立的32个城区(London boroughs) 和1个“金融城”(City of Lo ndon)。各区议会负责各区主要事务,但与大伦敦市长及议会协同处理涉及整个伦敦的事务。此外,英国还有12个属地。司法: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

地域层次[编辑]

英格兰行政区划

主条目:英格兰的区域

英格兰的最高区划是九个区域(Regions)、其中包含可以被视为郡级的大伦敦地区。每一个含数个郡级实体的区域,由法例于1994年成立;并由1999年起成为欧洲议会英格兰选区界线。

一级行政区划- 郡层次[编辑]

主条目:英格兰的都会郡和非都会郡

英格兰地图;粉红色为非都会郡(shire counties);紫色为都会郡(metropolitan borough)及大伦敦区;红色为单一管理区。

英格兰依国会在1997年通过的《1997年郡尉职权法案》(Lieutenancies Act)委任郡尉(Lord-Lieutenants - 英格兰郡的君主个人代表)代表某地域,这些地域也顺理成章为名誉郡。因各个名誉郡的面积过大,其地名只适用于当地居民身份及英国国会选区界线,但并不作为各地方政府的行政区划看待。

现行制度将英格兰分为以下四类郡级行政区划:

∙6个都市郡(Metropolitan county)- 1974年成立,即大曼彻斯特郡、默西赛德郡、南约克郡、泰恩-威尔郡、西约克郡、西米德兰兹郡。其下管辖“都市区”(metropolitan district),其中甚至有大部分被进一步赋与自治资格而成为都会自治市(Metropolitan borough)。1986年,都市郡政府被撤消,权利下放给都市自治市,自治市因而成为事实上的单一管理区。

∙非都市郡(non-metropolitan counties)- 1974年成立;其下管辖非都市郡区(non-metropolitan district)。

∙单一管理区(Unitary authority)- 1995年起成立。单一管理区合并郡和区两级政府的功能,管理区内不再分区,如怀特岛郡。伯克郡为特例:该郡在名义上存在,但郡政府已被撤消,下辖各区成为事实上的单一管理区。

∙大伦敦(Greater London)- 1965成立;分为伦敦市及32个伦敦自治市。由1999年实施的国家权力下放,将大伦敦交予由定期民选产生的伦敦市长及市议员组成的大伦敦政府管理。

二级行政区划- 自治市镇层次(区层次)[编辑]

主条目:英格兰的区

英格兰的二级行政区有以下四类自治市镇:

∙都市自治市(Metropolitan district/borough)- 从属都市郡。由于都市郡政府都已撤消,都市区接管郡级权力,事实上为单一管理区。

∙非都市郡区(Non-metropolitan district)- 从非都市郡分划,和当地郡议局分享权力。

∙伦敦自治市(London Borough)- 32个伦敦自治市议会享有单一管理区的地位,但大伦敦政府仍管理各自治镇内的公共运输、治安、消防、经济发展等范筹。

∙单一管理区(Unitary authorities)- 也可以算是二级行政区划(区层次),它是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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