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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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
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格字[2003]6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3.26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3]60号2003年3月26日)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哈价发[2003]2号)收悉。鉴于哈尔滨市文昌污水处理厂即将投入运行,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等文件中,关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的政策规定,以及哈尔滨市为调整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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