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联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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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证书在中国有效吗?需要中国领事
馆认证吗?
美国公证书在国内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到底美国出具的公证书在国内能被认可吗?有效力吗?
美国的公证书要想在国内被认可,并有效使用,就必须办理中国领事馆认证手续,办理时首先将公证好的文书拿到州务卿办公室认证,某些州还需经过郡认证,最后再送到中国驻美领事馆办理认证,之后在国内使用时还需配上中文译文。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
证明吗
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自签署的而已。

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

公证滥用之禁止
邵泓涛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能证明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文书不仅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很多情况之下还是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之一。

公证的证明力和公信力是其他任何证明方式都不可比拟的,所以很多人为了自身的不当利益,会有意无意地滥用公证,利用公证来实现其不法目的。

一、滥用公证的概念和情形
所谓滥用公证,是指公证当事人或非当事人为了某种利益,通过利用公证或冒用公证,滥用公证权利和公证文书,来达到规避风险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结合实践,滥用公证大致可以分为五类情形。

第一类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骗取公证书。

现在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很广,出国、商业往来、遗产继承、招投标等都会用到公证文书。

许多人为了其不法目的,在公证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

提供虚假材料既包括非法的证明材料,如伪造的身份证件、文凭等,也包括出具单位真实但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如学校出具的虚假的成绩证明。

作虚假陈述也包括当事人向公证处隐瞒事实或捏造事实,也包括串通他人提供虚假的证言。

虽然公证法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现实中,很少有当事人因骗取公证书受到法律制裁。

而由于当事人具有欺骗的主观恶意,公证处往往防不胜防,承担不利后果的也往往是公证处。

第二种滥用公证的情形主要就是为转嫁风险而利用公证。

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审查核实责任及错证赔偿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利用公证来规避风险。

如在商业交往中,双方因不熟悉而相互不完全信任的情况下,往往会寻求公证,从而让公证承担起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的审查责任。

如果公证处未能严格审查的,原本当事人的商业风险也会转化为公证处的责任。

转嫁风险的情况还包括有关单位只有在某些复杂问题时会要求公证。

虽然说公证要发展,承担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人们存有为转嫁风险而公证的故意时,公证处的
风险无疑会大大增大。

如轰动一时的“西安宝马”事件,本人认为就是典型的转嫁风险的行为。

当事人显然事先就有作假的故意,但通过办理公证,让公证员成了替罪羊。

第三种滥用公证表现为无限度的夸大或曲解公证的范围和作用。

每一项公证都有特定的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

真实性、合法性并不是在每个公证当中兼备的,往往有所侧重。

公证书在更多的时候是以第三方作证的方式来证明行为或事实的真实、合法。

公证证明的范围也越来越细化,很少对整个事件、行为进行证明,而是越来越多地采用证明其中一个事项、一个环节或证明事件、行为的外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办法。

这是因为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为需要有专业人士完成或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公证员只能证明眼见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对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只能从程序上予以证明,对实质内容是不敢证明的,也就是说对证明对象的合法性通常不予证明。

但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自身目的,会故意对公证内容进行歪曲。

如在汽车节油大赛中,公证处往往是对所有参赛车辆的行驶里程和耗油量进行证明。

而主办方一般只用到冠军的成绩,在宣传的时候就成了“xx车经公证百公里耗油x 升”。

这就是故意曲解公证,作夸大性的宣传的例子。

还有的如媒体曾炒得沸沸扬扬的“处女公证”①,实际上就是公证处对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处女鉴定证明进行了真实性的公证。

而人们一曲解,媒体一夸大,就成了公证处直接来证明是否处女了。

可见夸大或曲解公证对象和内容的对公证事业的危害也很大。

滥用公证的第四种就是打擦边球,通过混淆法律关系,将公证书另作他用。

公证都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并且每个公证的作用各不相同。

比如出生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有时候在内容上所显示的关系是同一的,但在现实中并不能代替使用。

而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者在法律关系明确、公证事项也明确的情况下要求采用另外的公证事项,这一方面是由于有些当事人为了简便手续、减少支出或故意借用公证的名号;另一方面是有关的公证书使用接收单位不了解公证,不明白公证书特定的证明内容和范围及由此而决定的公证书使用效力,很多单位往往只说有公证书就行。

本人就碰到过一个此类案例:一人死亡在银行留有存款,其配偶想取出存款,来公证处咨询,答复要办理继承公证。

当事人嫌继承公证太麻烦,就去银行沟通。

结果银行来电话说只要有公证就行了,并表示可以由该配偶发表一个声明,愿意承担其一个人支取该笔存款的所有法律责任。

姑且不论这份声明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使用效果,也不管公证处可能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在此案中,继承关系很明确,任何公证员都知道应办理继承公证。

可当事人怕麻烦,银行又不了解公证,如果公证处就出一份声明书公证书,那显然是自己打自己的嘴,自己同意当事人滥用公证,此类作法一旦开了先河,以后可能就不会存在继承公证了。

二、如何防止公证滥用
(一)完善公证审查核实,确实提高公证质量
要预防人们滥用公证,首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同时提高业务水平,仔细审查核实每个公证事项,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公证中,审查核实是最重要的一环,是查明事实,确认证明结论的必经环节。

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核实义务,如果公证机构未尽核实义务,导致错证和假证,则无疑公证处和公证员对外要负全部责任。

而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所要承担的责任,公证机构往往很难追偿。

因此,要预防公证滥用,公证机构首先要从内部出发,完善各项公证程序,提高公证员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当事人骗取公证书的目的无法得逞。

(二)“公证”一词的专有保护
有人在公证法制定时就提出应当在法律将公证作为专有名词予以保护。

②因为公证是一项法定的证明制度,公证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公证工作和规定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

遗憾的是公证法并没有对公证进行专有名词保护。

这一点银行业立法就
走在了前面。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据本人所知,在国内使用“公证”一词的,除了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外,还有海事公证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两类“公证”。

实际上所谓的海事公证,就是海事保险当中的事故调查和评估认定。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则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③。

这样众多的“公证”,可能连我们作为其中一份的公证员也不一定了解。

而现实中,由于公证机构改革,公证处大多脱离了行政序列,成了行业组织,特别是设区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处需要起字号,使得老百姓对公证姓“私”姓“公”有了疑虑。

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人们可以随意滥用公证而不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笔者曾经就在当地的报纸上看到说某某活动由公证处公证,结果是公证处根本没有受理过此类公证。

如果有“公证”的专有名词保护,并授权任何一个公证处有权对滥用公证行为追究责任。

在这种情况之下,公证处就有权要求滥用公证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和公证告知
在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应当要求其明确申办公证的理由及公证书的用途并做出不作其他用途的承诺。

而作为公证员,应该在受理公证时将公证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公证证明的对象和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明白公证,合理使用公证文书。

当事人申请公证都有特定的目的,有些当事人为了骗取公证书会作虚假陈述。

因此公证员在受理公证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当事人为什么要办这公证,办了这公证对他有什么用处,公证处会存在什么风险等。

公证员要通过询问过程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实意图,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公证事项。

(四)在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
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主要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定公证书的用途,一是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

在公证书中加注公证书用途,能够明确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和效力,这样当事人很难将公证书另作他用,也为接受使用单位采证公证文书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现有的在公证书中标明用途的,只有在涉台的亲属关系公证中,需要加注仅限用于诸如探亲、减免税等特殊用途。

而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也是防止当事人滥用公证的一个有效手段。

在中公协新出台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公证机构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处分房屋的委托书公证,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

第十六条,??仅对转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原委托书目前的有效性进行证明,并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原委托书目前是否有效做出证明”。

笔者在采用当事人声明形式作证人证言的保全证据公证时,也会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发表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对声明书内容真实与否不予证明”。

这样的加注就明确了公证书证明了什么,没有证明什么,能够有效避免当事人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故意曲解公证内容的滥用行为及接受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被当事人蒙骗。

(五)公证文书加密、联网查询和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
对公证书进行加密和提供互联网查询,也是防止公证书造假的有效方法。

由于大多公证文书有固定的格式,公证文书造假很容易,而人们往往很难识别,且查询途径也不方便。

现在成都和广州的公证处已经推行公证书加密,在公证书中加印条形码用来防伪,同时开通查询系统,供验证公证书的真伪。


由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也可以有效预防当事人滥用公证书。

因为当事人申办公证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般都提供给特定的部门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如果在当事人办理完公证后,由公证处保管公证书,待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公证书时,可由该部门直接向公证处领用公证书。

而公证处可以在有关部门领取公证书时向其说明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确保
有关部门正确采证公证书。

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随意曲解公证书内容。

有人提出在办理夫妻之间因外遇产生的手机短信息保全证据公证时,“为防止当事人改变公证书使用目的,利用公证书对丈夫或‘第三者’进行诋毁名誉、威胁或其它侵权行为,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将公证书留置于公证处,在进行离婚诉讼时,由法院直接从公证处提取公证书。

”⑤
三、公证被滥用的救济
(一)与滥用人协商并设立黑名单
滥用公证者有故意也有无意的,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曲解公证或冒用公证的而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公证处可以与之协商,要求其停止滥用行为、消除影响。

公证处可以要求滥用者在报纸或电视上发表声明,对滥用情况作出解释,消除对公证处的不利影响。

同时对滥用者要设立黑名单,对其信用进行记录。

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构在申请人申办非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时,有权不受理公证。

如果滥用者再次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不受理,或受理后可以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这也是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公证机构可以自我救济的唯一有效途径。

(二)撤销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复查,要求撤销公证书。

这种规定不能不说存有缺憾。

难道公证处自查出了错证、假证,公证处就没有权利直接撤销公证书了吗?显然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因此,对上述规定也应该作扩大解释,即公证处在自己发现错证、假证时,有权利主动撤销该公证书。

这样才能做到有错必改,切实防止滥用公证,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公证的权威。

由于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等方式骗取的公证书,公证书在质量上肯定存在瑕疵甚至错误。

而当事人往往凭借此公证书获取不当利益。

所以应当赋予公证处通过自查确认后撤销错误公证书的权利。

法律规定被撤销的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要及时告知公证书使用接收人撤销公证书的情况。

这样只要公证书一被撤销,滥用者据此行为就无效,取得的不当利益也要返还或被收缴。

如此,就能消除公证书被滥用给他人带来的损失。

(三)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直接冒用具体的一家公证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诈骗,那被冒用的公证处显然有权以自身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但如果有人就利用了“公证”这个词或虚构了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诈骗的,该由何人来主张权利呢?正如前所述,对“公证”要进行专有名词的法篇四:国外公证书办理中国使领馆认证才有效
国外文书的公证书,必须要办理中国领事馆认证才能在国内使用,是这样吗?我们通过一下案例来说明。

小李目前在美国学习,他想委托住在北京的姐姐出售自己在北京的房产,于是就在美国的公证机构公证了一份委托书,寄给了姐姐。

姐姐凭着这份委托书和相关材料,把房卖给了别人。

为了安全,双方还商量好办一个合同公证。

可是当公证员看到小李的姐姐提供的委托公证书后,却说单凭它不能相信姐姐有代理权,要求姐姐先去办认证。

什么是认证呢?
公证员提示
对于外国的公证书,由于核实真伪比较困难,所以我国的公证处一般都会要求当事人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先办理一个认证手续。

比如像小李这样的情况,我国的公证处没办法知道美国是不是真有这么一个公证机构,也没法核实公证书的真伪,所以就只好让我国驻美使领馆再进行一次认证,证明公证书是真实的。

如果大家觉得认证麻烦,可以直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
办理委托书公证。

这样不但可以省掉认证手续,而且还能增强公证书的可用性。

国外公证书到中国使用验证认证怎么办理
国外文书中国使用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国外文书在中国使用必须要办理当地公证,得到公证书后再国内使用前还需要办什么验证吗?
国外公证书在国内使用前必须办妥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之后才能在中国有效使用。

办理国外公证认证流程:首先当地公证人公证,然后该国外交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最后到中国领事馆办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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