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病的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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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病的诊断标准(修改方案)

一、颈椎病的定义

颈椎椎间盘组织退行性改变及其继发病理改变累及其周围组织结构(神经跟、脊髓、椎动脉、交感神经等),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为颈椎病。

二、一般原则

1、临床表现与影像学所见相符合者,可以确诊。

2、具有典型颈椎病临床表现,而影像学所见正常者,应注意除外其它疾患后方可诊断颈椎病。

3、仅有影像学表现异常,而无颈椎病临床症状者,不应诊断为颈椎病。

各型颈椎病诊断原则:

除上述原则外,各型颈椎病的诊断依据分别为:

1、颈型:

(1)主诉头、颈、肩疼痛等异常感觉,并伴有相应的压痛点。(2)X线片上颈椎显示曲线改变、或椎间关节不稳等表现。(3)应除外颈部其它疾患(落枕、肩周炎、风湿性肌纤维组织炎、神经衰弱及其它非椎间盘退行性变所致的颈肩部疼痛。

2、神经根型:

(1)具有典型的根性症状(麻木、疼痛),且范围与颈脊神经所支配的区域相一致。(3)影像学所见与临床表现相符合。(4)痛点封闭无显效(诊断明确者可不作此试验)。(5)除外颈椎外病变(胸廓出口综合征、网球肘、腕管综合症、肘管综合症、肩周炎、肱二头肌腱鞘炎等)所致以上肢疼痛为主的疾患。

3、脊髓型:(1)临床上出现颈脊髓损害的表现。(2)X线片显示椎体后缘骨质增生、椎管狭窄。影像学证实存在脊髓压迫。(3)除外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脊髓肿瘤、脊髓损伤、继发性粘连性蛛网膜炎、多发性末梢神经炎。

4、椎动脉型:关于椎动脉型颈椎病的诊断问题是有待于研究的问题。(1)曾有猝倒发作、并伴有颈型眩晕。(2)旋颈试验阳性。(3)X线片显示节段性不稳定或钩椎关节骨质增生。(4)多伴有交感症状。(5)除外眼源性、耳源性眩晕。(6)除外颈动脉Ⅰ段(进入颈、横突孔以前的椎动脉段)受压所引起的基底动脉供血不全。(7)手术前需行椎动脉造影或数字减影椎动脉造影(DSA)。

5、交感神经型:临床表现为头晕、眼花、耳鸣、手麻、心动过速、心前区疼痛等一系列症状,X线片有失稳或退变,椎动脉造影阴性。

6、其它型:颈椎椎体前鸟嘴样增生压迫食管引起吞咽困难(经食管钡剂检查证实)等。

颈椎病手术适应证(修改方案)一、一般原则:

1、一般而言,颈椎病的手术指征是相对的。颈椎病手术比较复杂,有一定风险,因此手术指征应严格掌握。

2、目前认为:颈椎病手术治疗主要达到减压与重建稳定的目的,对于脊髓本身不可逆转的病损没有治疗意义。

3、在选择手术治疗时应考虑患者的职业、年龄、患者机体状况对手术的耐受性,以及患者对手术的态度。

4、颈椎病的病理机制及临床表现比较复杂,应根据不同的病情选择适当的手术方式。

二、各型的手术适应证

1、颈型:原则上不需手术,只有极个别病例经长期非手术疗法无效、而且严重地影响正常生活或工作者,可考虑手术。

2、神经根型:原则上采取非手术治疗。(1)正规而系统的非手术治疗3-6

个月以上无效,或非手术治疗虽然有效但反复发作,而且症状比较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或工作者。(2)由于神经根病损导致所支配的肌肉进行性萎缩者。(3)有明显的神经根刺激症状、急性剧烈疼痛、影响睡眠与正常生活着。

3、脊髓型:原则上脊髓型颈椎病一经确诊、又无手术禁忌症,应手术治疗。对于椎管较宽而症状较轻者,可以采取适宜的非手术治疗,并定期随诊,无效或加重则手术治疗。

4、椎动脉型:具有下列情况者可考虑手术。 (1)颈性眩晕有猝倒史,经非手术治疗无效者。(2)颈选择性椎动脉造影或DSA证实者。

5、交感神经型:症状严重影响病人生活,经非手术治疗无效且证实为节段性不稳或椎间盘膨出者可考虑手术。

6、其它型(目前主要指食道受压者):如因骨赘压迫与刺激食管引起吞咽困难,经非手术疗法无效者,应将骨赘切除。

颈椎病的诊断标准及治疗原则(第二颈椎病专题座谈会纪要)一、颈椎病的定义及诊断原则二、关于颈椎病的分析三、关于颈椎病的手术治疗问题四、关于非手术治疗问题五、关于颈椎病病情及疗效评价的标准问题中华外科杂志、解放军医学杂志编委会联合主办的"第二届颈椎病专题座谈会",于1992年10月5日至10日在青岛举行。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310个医疗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各抒己见,气氛非常活跃。

第一次颈椎病专题座谈会(1984年,桂林)至今已有8年,颈椎病的诊断水平及治疗技术均有很大发展。与会代表包括神经外科、神经内科、放射科、理疗科、中医科等多学科的同道,从而使座谈会的讨论更加广泛、深入。这对于今后颈椎病的进一步研究及诊断、治疗水平的提高,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座谈会根据近年来颈椎病的研究及大量临床实践,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讨论,现将讨论内容概述如下:

一、颈椎病的定义及诊断原则

经过讨论,多数代表同意第一次座谈会确定的有关颈椎病定义的基本内容。即:颈椎椎间盘组织退变性改变及其继发病理改变累及其周围组织结构(神经根、脊髓、椎动脉、交感神经等),并出现相应临床表现者为颈椎病,其英文名称为Cervical Spondylosis。在文字表述上,有代表主张将"椎间盘组织退变"改为"椎间关节退变"或"椎间盘退变"。改而研制,这个定义包含了三个基本内容,(1)颈椎间盘退变或椎间关节退变;(2)累及其周围组织;(3)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

经过激烈的争论,最后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确立颈椎病的诊断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颈椎病的临床表现;(2)影像学检查显示颈椎间盘或椎间关节有退行性改变;(3)影像学改与临床表现相对应,即影像学所见能够解释临床表现。各种影像学征象对于颈椎病的诊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仅有影像学检查所见的颈椎退行性改变不应诊断为颈椎病。放射科医师可根据X线表现对颈椎的退行性变进行描述,而颈椎病的诊断则应由临床医师作出。

二、关于颈椎病的分析

经过激烈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第一次座谈会的临床分型方案仍然适用。即根据不同组织结构受累而出现的不同临床表现,将颈椎病分为颈型、神经根型、脊髓型、椎动脉型、交感型及其它型(目前主要指食道压迫型)。

颈型颈椎病可依据:(1)颈部症状及压痛点;(2)X线有颈椎曲度改变、不稳定等表现;(3)应除外颈部其它疾患(如落枕、肩周炎、肌筋膜炎等)。有代表提出颈痛除可因椎间盘退变刺激窦椎神经而引起(称椎间盘源性疼痛)外,还可由其它原因引起,而这些原因常常不易与椎间盘退变因素相鉴别,因而在临床工作中应加以注意,严格按照前述诊断依据进行鉴别。

神经根型颈椎病的诊断依据仍沿用第一次座谈会制定的标准,即(1)与病变节段相一致的根性症状与体征;(2)压颈试验或臂丛牵拉试验阳性;(3)影像学所见与临床表现一致;(4)痛点封闭无显著疗效;(5)除外颈椎外病变(如胸廓出口综合症、网球肘、腕管综合症、肘管综合症、肩周炎等)。

本次会议对第一次座谈会所制定的脊髓型颈椎病的诊断标准做了一些修改。为了避免重复,将原标准中的第一条概括为脊髓损害的临床表现;将第四、第五条取消。修改后的标准为:(1)具有颈脊髓损害的临床表现;(2)影像学检查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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