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尔斯Pei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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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指三分式tripartite semiosis
皮尔斯把符号的可感知部分,称为“再现体”(representamen),相当于索绪尔所说的能指;但是索绪尔的所指,在皮尔斯那里分成了两个部分:“符号所代替的,是对象(object)”,而“符号引发的思想”,称为符号的“解释项”。

对象 object
符号直接所指的事物称为object,译为“对象”较为合适。

对象,是皮尔斯理论中符号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另外两个是再现体和解释项。

皮尔斯关于对象有一个非常宽泛的理解:“它可以是一个已知的独立存在的事物或者人们确定相信它存在过或认为它存在的事物,或者是这种事物的集合,或者是一种质、一种关系、一个事实,这种事物可能是一种集合,也可能是部分组成的整体,或者它有其他的存在模式,比如一种允许其存在不阻止它的消极性也被同样允许的行动,或者某种普遍的自然的欲望,或者总是基于某种普遍情况的事物”(Peircel936—1958: 2.232)。

再现体 representamen
皮尔斯的术语,指符号构成的第一个要素,另外两个是对象和解释项。

在皮尔斯的论述中,再现体(representamen)常常等同于“符号(sign)”一词。

皮尔斯最初对再现体的定义是:“符号或再现体,对某个人来说,它在某个方面或以某种身份代表某个事物”(Peirce1936—1958:2.228);后来对再现体的定义则表述为:“符号,或者再现体,是一种第一性,它在真正的三元关系中表示被称为它的对象的第二性,并决定被称为它的解释项的第三性以同样的三元关系表示对象,而它自己也指称这个对象”(Peirce1936—1958:2.274)。

再现 representation
皮尔斯最早论述符号本质时所使用的术语,一部份中国学者译此词为“表征”。

再现是符号化的过程,即赋予感知以意义。

皮尔斯将再现与能够真正理解符号的意识联系起来。

汉语文献中关于这个概念的讨论,有时候与“表现”(expression)混淆。

“表现”是个人意识(尤其是情感)的再现,是“再现”的一
种。

把这一派的符号学称作“表现性的”,应当说是很准确的,他们很强调艺术的情感表现。

解释项 interpretant
符号表意的第三元素,即“解释项”的提出,是皮尔斯的重大贡献。

皮尔斯再三强调:正因为符号有解释项,任何符号必须有接收者。

索绪尔的“所指”被裂解为“对象”和“解释项”,皮尔斯的这个做法成为当代符号学成形的关键性前导。

皮尔斯认为:“一个符号,或称一个表现体,对于某人来说在某个方面或某个品格上代替某事物。

该符号在此人心中唤起一个等同的或更发展的符号,由该符号创造的此符号,我们称为解释项”(Peirce 1931—1958:2. 228)。

解释项是意义,但是它必然是一个新的符号,因为任何意义必须用符号才能再现。

因此,解释项是“指涉同一对象的另一个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解释项要用另一个符号才能表达;而这个新的符号表意又会产生另一个解释项,如此绵延以至无穷,因此我们永远无法穷尽一个符号的意义。

指称reference
即符号再现体与对象关联的方式。

在索绪尔的符号结构中,指称是能指引向所指的过程。

这一过程看似清楚,实际上有模糊之处。

在皮尔斯理论中,这一过程是一个三分式。

由此,指称由一个简单明确的实在客体之间的关系转变成为不确定意义的衍义过程。

指称物 referent
指称物,即再现所指向的对象。

当接收者体验到再现体的指称关系时,再现体就会指向那个与其相关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这个再现体的指称物。

述位dicent
皮尔斯把符号表意的解释项,分成三个阶段,或三个等级,称之为呈位(rheme)、述位、议位(argument),述位解释项是描述语句。

他又称这三阶段为即刻(immediate)解释项、动态(dynamical)解释项、终结(final)解释项。

“述位”大致上相应于“动态解释项”“接受”,或“声言”,是解释的中间阶段。

议位argument
某些中国学者译为“论证”。

皮尔斯把符号表意的解释项,分成三个阶段,或三个等级,称之为呈位(rheme)、述位(dicent)、议位。

议位解释项是解释的第三步。

议位对于其解释者来说是一种型符,是以其符号的性质代表其对象,真实地受到与其相关的真实存在的影响。

议位的对象必定是一般的,而议位必定是一个规约符,作为规约符,它必定是型符,它的复制品是命题单一符号。

规约符号 symbol
皮尔斯依据符号与其对象间的关系进行符号分类得出的三种符号种类之一,另外两种是像似符和指示符。

有的中国学者把皮尔斯此术语译为“象征”,不确。

靠社会约定符号与意义的关系,皮尔斯将这种符号称为symbol,这个称呼在西语中意义混乱,在皮尔斯自己的讨论中也相当混乱。

“规约符号”,是与对象之间没有理据性连接的符号,也就是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所说的“任意/武断”符号。

“规约性”也就是社会文化的约定俗成。

指示符号index
皮尔斯根据符号与对象的关联方式所作的符号三种分类之第二种。

指示符号是“以指示性,是符号因为某种关系——尤其是因果、邻接、部分与整体等关系——而能与对象互相提示,让接收者能够想起对象,指使符号的作用,就是把解释者的注意力引到对象上。

指示符号的最根本性质,是把解释者的注意引向符号对象。

像似符icon
皮尔斯依据符号与其对象间的关系区分的三种符号之一,另外两种是指示符和规约符。

像似符号指向对象靠的是:“一个符号代替另一个东西,因为与之相似”(Peirce1931—1958:3. 362)。

任何感知都有作用于感官的形状,因此任何感知都可以找出与另一物的像似之处,也就是说任何感知都是个潜在的像似符号(Gombrich 1968:12)。

从具体到抽象,像似性幅度可以很宽。

绝似符号 absolute icon
像似符号中像似程度最高的一种,通常指非常肖似的绘画、照片、录音、摄影、电影、高清电视等。

绝似符号并没有绝对到同一(sameness)的地步,绝似只是错觉,文化解读可以从此种貌似同一中解读出符号过程。

像似性iconicity
像似符指称对象的性质。

有像似性的符号与对象的关系似乎不言而喻,让人觉得有一种“直接感”(immediality)。

图像与其他符号(如语言)很不一样,图像虽然是符号,但它看起来似乎是对象的自然而直接的显现。

实际上“像似”概念远远比此复杂,我们会发现这种自然而然是假相,一旦讨论到图表、关系式、音响等符号载体,像似关系就不直接了。

形象像似imaginal iconicity
皮尔斯将像似符从具体到抽象分为形象、图表和隐喻三个亚类。

形象象似是最为直观具象的像性关系。

它凭借作为可感知对象的自身性质来指称对象,形象与其对象相似,因为它具有与其对象相同的质。

比如一幅玫瑰的画像是红的,或是有类似的花瓣,那么这幅画像就是玫瑰的一个形象符号(Peirce 1936—1958:2. 277)。

图表像似diagrammic iconicity
皮尔斯认为某些像似符号具有图表性质。

图表是一种图式的形象,它以自身各部分间关系与对象各部分间关系的相似来指称对象,它主要是一种表示关系的亚像似符。

其典型例子就是地形图(Peirce 1936—1958:2. 277)。

皮尔斯认为,图表并不仅表现相关的关联物,并且表现它们之间的关系。

比喻像似 Metaphorical Iconicity
皮尔斯依据抽象程度将像似符号分成三级:形象像似、图表像似、比喻像似。

其中,比喻像似抽象程度最高,成为某种思维的“拟态”像似。

语音像似phonetic iconicity
钱锺书称之为“声音象征”(sound symbolism)。

使用象征,是因为符号发送者不便直言其意义,或是被断定有意不直言。

质符 qualisign
质符,皮尔斯(Charles S Peice)从符号指称范围进行分类得出的三种符号种类之一,另外两种是单符和型符。

质符是一种感知。

除非它被理解为携带意义,否则不能实际地充当一个符号。

单符 Sinsign
皮尔斯依据再现体来进行符号分类得出的三种符号种类之一,另外两种是质符和型符。

单符是一种现实的存在物。

单符只能通过自己的质成其为所是,由此它包含着质符号。

单符通常表现为具体的个体或事件,受到时空语境的制约。

比如,英文文本中每次出现的指示代词“the”每一个被具体使用的“the”都是一个单符,也就是“个别符(token)”。

个别符 token
皮尔斯(Charles S Peice)根据符号本身所显现的性质,将符号分为三类:质符(qualisign),即“符号载体”;单符(sinsign)指符号的每次出现;型符(legisign)指相同符号的集合概念,单符与型符后来改称为个别符(token)与类型符(type)。

皮尔斯最初用sinsign一词来表示“一次性地作为符号发生作用的一个具体东西或实际事件”,后改称为token,即“个别符”。

皮尔斯认为,token个别符与type型符的关系是,如果同属一个型符的个别符完全一样,每个个别符就成为型符的一个副本(replica)。

艾柯认为,一个单符一旦被解释为一个意义,则必然是型符。

而赵毅衡认为,一个符号是型符还是个别符,取决于解释者如何解释它们与其它符号的关系。

型符legisign
皮尔斯(Charles S Peirce)从符号自身得出的三种符号类之一,另外两种是质符和单符。

型符是一种普遍法则。

每一个型符都是通过它的应用实例,即“token”来指称的,这种应用实例也可称为它的复制品(replica)。

每一个型符都需要单符,但并非一般的单符,而是被认为有意义的特殊事实
(Peirce1992—1998:2. 291)。

类型符type
皮尔斯把符号分成三种:质符(qualisign)、单符(sinsign)、型符(legisign)。

型符是指向概念的符号,又称“类型符”(type)。

皮尔斯也一再说:“所有的常规符号都是型符”。

他的意思是,符号的意义必然指向一个类型,一个集合:“它不是一个单独的对象,而是一个普遍的类型”。

他又说“作为一个符号,型符也必须在一个存在的东西里具体出现。

但是,具体化的过程不影响符号的特征”(Waal 2003:103)。

一个符号是类型符还是个别符,取决于解释者如何理解它们与其它符号之间的关系,因此是个“符号间性”(intersemiosity)问题(Emmeche 1991:325—340)。

第一性 Firstness
第一性,皮尔斯符号三范畴中的第一范畴。

第一性范畴是现象的质或感觉的质,比如红、苦、乏味、硬、令人心碎、高贵等。

什么地方有现象,什么地方就有质。

皮尔斯认为几乎可以说现象中不存在其他的东西。

第一性是表意可能性,只要事物之间不互相发生作用,这些事物的表象就不会有意义。

第二性 Secondness
第二性,皮尔斯符号三范畴中的第二范畴,是“确有事实的存在”。

在符号的构成中,对象是第二性的。

皮尔斯从对现实性的考虑开始,认为一个事件的现实性存在于它在某时某地的偶然发生之中。

关于某时某地的具体说明包含所有与其他存在物的关系,事件的现实性似乎就存在于与存在物宇宙的关系之中。

第三性 Thirdness
第三性,皮尔斯(Charles S Peirce)符号三范畴中的第三范畴。

在符号的构成中,解释项是第三性的。

“第三性是这样一种存在模式,它使一个第二和第三相互关联”。

(Peirce 1936—1958:8.328)第三性范畴由我们称之为法则的东西构成。

当我们只是从外部来思考它时,我们称之为法则,而当我们看其两面时,我们称之为思想。

思想既非性质,也非事实,思想能够产生和成长。

而且思想是普遍的。

事实的集合不能构成
法则,因为法则超出了任何已完成的事实,并决定事实将怎样存在。

法则作为普遍事物,与性质的潜在世界相关;作为事实,它又与现实性的现实世界有关。

符号依赖第三性才构成意义。

皮尔斯认为,它是把来自外部的东西传达给精神的通道。

理据性 motivation
理据性是符号学的最基本概念。

指符号与对象之间非任意武断的连系。

索绪尔把“任意武断性”的反面称作“理据性”,他坚持认为符号与意义之间没有理据。

皮尔斯没有用理据性这个术语,他的理论体系却立足于理据性。

此后,符号学界发现语言中理据性范围相当大。

乌尔曼进一步指出语言中有三种根据性:语音理据性(即拟声理据);词形理据性(衍生词理据);语义理据性,指的是各种修辞性语言,尤其是比喻与转喻(Ullmann1962:81)。

近年有些符号学家提出应当建立普遍理据性,或符用理据性。

混合理据性 blended motivations
在具体符号中,符号与对象的三种关联方式——像似性、指示性、规约性经常混合。

皮尔斯指出:“要找到任何一个没有指示性的事例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Peirce 1931—1958:2. 304)。

他的意思是说任何符号多多少少都有指示性,都引起接收者对对象的注意,因此都有指示成分。

实际上三者混合几乎是普遍的:一个最普通的交通标记——“不准掉头”,就有像似、指示、规约三者结合。

相当多符号,混合了这三种关联方式,无法截然说某个符号属于某一种,只是各种成分有多有少而已。

所以上文说,任何符号都多少有图像性,多少有指示性,也多少有规约性。

三种符号各有其短处,也可以简单说一下它们各自的特殊优点或倾向:像似性使符号表意生动直观;指示性使对象集合井然有序;规约性让符号表意准确有效。

皮尔斯认为上述三种符号与对象的关系“尽可能均勻混合的符号,是最完美的符号”(Peirce 1931—1958:4. 448)。

语用理据性 pragmatic motivation
皮尔斯认为,大量符号是有理据的,但是语言词汇,是无理据的规约符号;语言学家发现语言中理据性范围大得多,从构词法,到句法,到比喻通感等各种修辞手法,到语法构造,都出现局部理据性。

作为语言符号基础的任意性原则依然成立,在符形符义层面上,理据性是语言内部的特殊关系方式,并非普遍;而在语用层面上,“外部性”理据,是语言有效使用的基础。

因此,任何符号系统都处于任意性与理据性的张力性结合之中;两者的平衡是动态的,因使用语境而变化的。

试推法abduction
皮尔斯提出解释符号意义的普遍性方法是“试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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