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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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关于对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为切实提高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津大校研[2010]11号)文件精神,经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对我院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修正如下:
一、关于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1、对于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发表1篇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
(2)至少发表1篇被EI收录的学术论文(包括学院认定的特殊EI会议论文)和获得1项发明专利受理;
(3)至少发表或录用1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和获得2项发明专利受理;
(4)至少发表或录用1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和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
2、对于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增加发表1篇被E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
二、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1、对于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发表2篇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2)至少发表2篇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和1篇被EI收录的学术论文(包括学院认定的特殊EI会议论文);
(3)至少发表2篇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和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
(4)至少发表2篇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和2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
2、对于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增
加发表1篇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
三、其他有关规定
1、关于“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被EI收录的学术论文”及“核心学术期刊论文”的界定,依据《天津大学关于学术期刊论文界定的有关规定》(津大校研[2010]13号)文件执行。
2、研究生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并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大学。通讯作者视同于第一作者。被录用的学术论文需提交学术期刊编辑部的书面录用证明原件,并由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被认定为有效学术论文。如提交的录用证明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对于公派留学研究生申请天津大学学位时所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允许以国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但署名单位必须有天津大学,天津大学至少为第二署名单位,且研究生必须属于天津大学。
4、研究生在学期间如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且获奖单位为天津大学,则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界定:(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且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且排名前5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则相当于1篇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三等奖且排名前5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则相当于1篇被SC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
5、研究生获得的发明专利要求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者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并且专利权人为天津大学。
6、研究生如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要求,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发表论文达到要求后,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
本规定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解释权归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分委员会。
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分委员会
20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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