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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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及要求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 全检查 • 2、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 查 •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 查 • 5、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 • 1、受理程序 • (1)从形式上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资料 • 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审查申请人填写是 否全面,是否加盖单位公章等。 • ②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 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要求受理 人员对复印件进行核对。 • ③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 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要 求受理人员对复印件进行核对。
(2)关于村民自建住宅和临时性建筑开办 公众聚集场所的许可问题? 利用村民自建住宅或者临时性建筑开办公众 聚集场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时,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提供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其 他政府部门核发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临时性 建筑应当提供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法律文件 复印件,可以不提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依法取得的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执法主体
• 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消防监 督检查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 公安派出所。
执法人员
• 1、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现役干部和公安派出所民警。 •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役干部参与消防监 督检查活动必须具有执法资格,并持证上 岗。 •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 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
防火处法制科
主要内容
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 120号令) 二、《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版)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 号令)个别章节条文的解读。
一、消防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一部程序规章, 规定了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形式、范围、 方式、程序等。 • 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最经常、 最主要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是作出消防行 政处罚、消防行政许可等其他行政行为的 前提和依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第九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内容以及场 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消防安 全检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 营业的决定。
需要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 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有规模限制?
• 目前《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对应当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 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没有规模规定。 • 但是,总队出台了一个规定,属于个体工 商户,宾馆床位不够20张;娱乐场所面积 不到50平方米;商场(不经营易燃易爆)、 饭店、理发、茶馆面积不到100平方米的不 需办证。
对1998年9月1日后使用的建筑, 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收或者备案手续后,再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 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工程 投资低于30万元等依法不需办理 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受理问题? 可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 文书复印件,但建筑必须符合相关 的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
(1)被检查单位(场所)的基本情况 填写不完整; (2)检查内容不全面,有漏项,检查 内容填写不规范,过于笼统,形式化。 如抽查部位填写不准确,抽查数量不显 示,抽查方法不记录,抽查结果不具体 等。
部Biblioteka Baidu对有关问题的解释
• (1)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变更是否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的问题? •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重新申请投入使 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核 发新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 格证》,并收回原发证件。 • 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消防安全 检查时不需提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所列的“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 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的,对建成时间较长、没有相应的消防建筑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的建筑,如何受理审批 的问题?
对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 日前建成使用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建筑工程消防 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的,可提供房屋所属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 件复印件并注明情况,依法受理。但有改建或者扩 建工程的,应当先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 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1)检查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检查。 2)检查内容:要求全面、客观、准确、详实。 3)检查结果: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 作并由受理窗口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 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做出《不同意投入使 用、营业决定书》,要告知申请人理由、依据 和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 况的监督抽查
• 1.被检查单位的确定
④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 度及预案应有制定日期、单位加盖公章者负 责人按手印。
⑤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 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 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要求受理人员对复印件 进行核对。
⑥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 案抽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 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场所室内装 修消防设计施工图需要加盖出图单位印章并 提交原件。其他资料提交复印件需要进行核 对。 ⑦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