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应当如何制定一份适合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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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应当如何制定一份适合的公司章程

实务中,很多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是会委托代理企业注册的公司代办公司设立手续,而代理企业注册的公司的工作目标就是尽快完成公司的设立登记,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就公司章程的制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因而他们在通常使用工伤局提供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以致投资者产生纠纷时无章可循。因此,在公司创立之初,制度一份适用性较强的公司章程非常重要。

创业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章程的内容,对于任意性条款,建议创业者依据自身需要约定相应的内容,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权益,防范法律风险。通常而言,在制定章程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

(1)章程应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定章程的过程,也是需要股东今后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权利、地位的过程。如果公司的股东并非一个。则需要根据在公司持股比例来增去对自己有利的约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章程条款的设置,实际上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

例如,如果创业者是公司的小股东,扩大股东会表决事项的比例要去,就等于为自己争取今后额话语权。如果公司章程规定,重大事项均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80%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则小股东将在公司运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当然,如果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必然会巡海公司的运行效率,在一个股东人数重多、股权比例扩散的公司,如在章程中约定大部分事项的决定需经绝大多数镖局权通过,则该公司的运行必然是没有效率的。

(2)章程的制度需要考虑公司的管理模式

如果公司是由股东直接进行管理,即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则可以适当放开管理人员的权限,如果公司将外聘转移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则需要就管理团队的管理权限作出详尽的规定。

(3)章程应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制定

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决策与执行的要求也不同,章程相关的规定也应不同。例如,在一个要求及时、快速决策的行业内,或者在一个充满冒险与机遇的市场中,公司的管理职权更多的应该下放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而在一个需要谨慎从事的行业内,公司的管理职权则更多地集中与股东会。

(一)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条款

章程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更加关注可自由约定的事项,我们可以根据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提出以下建议,供创业者参考:

(1)关于公司向其他其他投资或担保事宜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投资或者担保事宜的决议程序,同时还应规定公司对外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数额的限额以及相应的表决机制。

(2)关于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职权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除了这些明确的职权外,还可以进一步规定“三会”的其他职权,例如可以规定股东会有权决议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股东会有权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泵送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

(3)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规定了特殊表决程序,例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较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然,在章程中也可以规定,股东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从而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实施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4)关于董事人数与产生方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三人以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为五人至十九人。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股东数以及持股比例确定董事认识以及相应的产生方式,例如控股股东可以委派两名或者更多的董事,而小股东则只能委派一名或者多方委派一名董事。对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也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其中一名股东指定。

(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限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制性的规定,为了保证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与专业性,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就此进行规定。例如对于掌握公司核心技术又担任公司的管理管理人员的股东,为了防止其离开公司对公司运营带来不利影响,可在章程中就该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权的时间、对价等进行限制。

(6)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可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还可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合同的相应权限,例如总经理签署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必须报董事会同意等。

(7)财务报告定期送交要求

为保护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的利益,章程可以制定,公司应将财务报告定期送交各股东,例如约定至少一季度汇报一次,并应当根据股东的要求对财务报告的相应内容进行说明等。

(8)在章程中明确公司的解散理由

在公司运营额过程中,除了《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解散事由之外,还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公司无法经营下去,为了防止公司陷入经营僵局,同时为了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章程中设置相应的公司解散理由,一旦约定事由出现,股东可以选择终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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