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充装安全规程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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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294

液氨充装安全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液氨充装安全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有熟悉汽车罐车充装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的充装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并相对固定。

2.必须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3.有汽车罐车的充装作业管理制度。

4.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氧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化衣、消火栓等。

5.充装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充装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充装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6.地磅秤必须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

7.必须有专人负责充装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8.现场配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9.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10.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11.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应排尽空气。

12.汽车罐车充装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观察罐车及相关管道设备有无异常;在正常充装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13.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先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14.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量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以液面计、地磅计量。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出厂。

15.充装完毕应按规定填写充装记录,并妥善保存;

16.汽车罐车不能兼作贮罐使用,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7.充装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8.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

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9.充装软管必须耐液氨的腐蚀。

20.充装软管每半年进行一次试压(试验压力为1.1 5倍的罐体设计压力),每年更换一次。

21.只准用符合规定厂家生产的充装软管或者使用专用鹤管。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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