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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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3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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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民政部办理
提案人:王名,张泓铭,贺捷生,刘大钧,吴能远
主题词:民政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内容:
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提升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公信力是公益慈善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标准。自去年六月以来接连发生的涉及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及其项目运作和管理的负面事件导致了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危机。2011年7月凤凰网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在问及“你认为中国红十字会陷入信任危机的深层原因是什么”的问题时,46.2%的受访者表示是因为红十字会内部情况长期不透明、不公开、组织神秘。据民政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3-5月,全国慈善组织共接收捐款62.6亿元;“郭美美事件”发生后的6-8月,全国慈善组织共收到捐赠8.4亿元,降幅达86.6%。
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息公开是公益慈善领域的一项铁则。例如在美国,除了宗教组织外所有年总收入超过5000美元的非营利组织都要向国税局登记,年总收入超过2.5万美元的非营利组织则须每年向国税局递交详细记载年度收支的税务报表,所有的基金会都要向国税局注册并递交税务报表。这些报表都要向社会公开透明。在英国,法律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亚于上市公司,英国慈善委员会作为议会授权的监管机构行使对慈善组织的监管问责职能,公民可向慈善组织免费索要包括其财务报表在内的组织信息,并向慈善委员会举报所发现的任何问题,慈善委员会建立了遍布全英的举报受理系统和相应的监管查处机制。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了这些国家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目前我国公益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法律法规对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我国关于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见于《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个别条目,其法理基础不明确,规定过于简略,缺乏系统和可操作性的约束,且法律位阶低,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明确的问责机制。在涉及我国最大的公益组织红十字会的相关法律中,竟然没有任何关于财务信息公开的条文。
第二,现行管理体制重入口控制、轻过程监管,忽视了对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要求和制约。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是在原有的部门管理基础上形成的双重管理体制,其重点在于通过登记注册严把入口关,却忽视了对己登记注册社会组织的过程监管。登记管理机关主要通过每年一度的年检要求公益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并未对后者的信息公开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公益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公开的动力和机制。由于法律规定简略、笼统、模糊,加上公益慈善组织自律不足、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因素,使得大多数公益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公开的动力和机制。根据基金会中心网估计,目前登记注册的2千多家基金会中建立公开网站的不足25%,在网上公开信息则更少,能够每周更新网站信息的只占基金会总数的5%。
第四,缺乏能有效发挥行业监管、自律问责的支持组织。在发达国家,有一类被称为“看门狗”(watchdog)的中介组织或支持组织,专门负责公益慈善领域的信息公开与监督问责,它们一方面为捐赠者、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公益慈善的各种即时信息,另一方面凭借其专业性、中立性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进行监督问责,通过信息集中处理和比较分析,更专业、更公正地监督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目前在我国,能够发挥这种监督问责作用的支持组织还非常缺乏。
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期待与呼声形成日益强大的社会压力,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也深感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必要性。近年来,民政部积极推动公益慈善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并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发布《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文件,组建了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去年下半年,民政部委托清华大学就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问题开展专项研究,起草了相关文件。
基于调查研究,我们提出加强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形成系统化的、可操作性的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无论是出台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单项法律,还是由民政部发布有关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行政规章,都应当明确规定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各项主要制度,包括:信息公开的主体、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治理、财务、薪酬、公募活动、交换交易、保值增值、关联交易、公益事业工程、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与企业合作、开展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即主动公开信息、依要求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等;信息公开的监管和问责;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等。
第二,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公益慈善领域的行业监管和问责,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自律体系。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在内部治理机构中充分考虑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强理事会对执行机构的监管问责;推动公益慈善组织独立或联合建立专门的信息披露机制及平台;加强捐赠者对所捐赠公益财产的问责与监督;支持公益慈善组织能力建设以建立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质量标准,加强行业监督。
第三,培育发展独立第三方机构等支持组织。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推动建立独立的信息审计机构、信息集中和处理机构、评价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由这类专业性的支持组织对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评价和问责;提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支持组织的专业能力。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