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澳门刑法典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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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门刑法典是对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的扬弃。
1995年12月31日之前,澳门地区长期适用1886年的《葡萄牙刑法典》。1982年葡萄牙颁布了新的刑法典,却没有延伸到澳门地区适用。因而,出现了这样一种独特的现象:葡萄牙本土适用的是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而澳门地区继续适用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
论澳门刑法典之特色
作者:王仲兴
199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澳门〈刑法典〉》,已经施行3年有余。在临近澳门回归之际,对澳门刑法典(注:刑法典必须同时符合3 个条件:在实体内容上,是指专门地、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在程序形式上,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按照特定程序通过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上,是指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只有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的特色进行全面的阐述,并对其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不容忽视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具体来说,《澳门刑法典》的强烈过渡意识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澳门刑法典》的基本内容大体上符合澳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现实性,可以长期适用,这本身就表现为强烈的过渡意识;其二,《澳门刑法典》尽量不规定与回归后的澳门现实相冲突的内容,表现出相当的超前性。如果出于回归前的现状考虑,对有冲突而又不得不用的内容,采取两个办法处理,其中之一,就是继续沿用原有的法规,在澳门刑法典中不作规定。例如,《法令》第9 条以“废止一八八六年《刑法典》”为题在第一项规定:“废止由一八八六年九月十六日之命令通过且公布于一八八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副刊之《刑法典》,但该法典第二卷第二编(妨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除外,该编继续生效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又例如,《法令》第11条以“侮辱葡萄牙共和国象征”为题规定:“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之刑罚,适用于该条所指、且针对葡萄牙共和国旗帜、国歌、纹章或徽之事实。”
3.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具有强烈的过渡意识。
过渡时期的澳门地区面临着3大问题:法律本地化、 公务员本地化、中文成为官方语言。这3大问题在澳门法律界具体体现为4大问题,即法律本地化、法律人才本地化、法律两语化、法律系统化。
在起草、审查、通过《澳门刑法典》的各个环节中,立法者始终有这样的强烈意识:使刑法典既能够在1999年12月19日回归之前适用,又能够在1999年12月20日后适用,使之尽可能地与回归后的澳门接轨。在主观上表现为强烈的过渡意识。
其次,《刑法典》第40条以“刑罚及保安处分之目的”为题,在第1 款规定:“科处刑罚及保安处分旨在保护法益及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许多条文阐发了上述刑罚的目的,体现了报应刑与教育刑相结合,并且以预防为重点的观念。
再次,刑罚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明文规定禁止设置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期间不确定的剥夺自由刑。其他刑种也由多变少,由繁而简。旧刑法典有8个刑种:徒刑、监禁、中止政治权利、 限制迁居和外出自由、罚金、申戒、对公职人员的特别处罚(如撤职、停职、训诫)及驱逐出境等。(注:米健等著:《澳门法律》第三章刑事法律部分,澳门基金会出版1994年1月第1版。)澳门刑法典废除了重监禁刑罚和轻监禁刑罚之区分,摒弃苦役,取消禁锢,只规定了徒刑,实行自由刑的单一化;同时当罚金能适当及足以实现处罚之目的时,须科处罚金,以避免实际科处短期徒刑。这样,澳门刑法典只有三种刑罚:主刑有徒刑和罚金;附加刑有禁止执行公共职务。
从历史上看,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比1852年葡萄牙刑法典要进步得多。诸如在量刑上更注重犯罪事实,封建色彩渐稀,资本主义成分更重。但是,1886年刑法典颁布时,葡萄牙还处于君主制社会,因而反映的是当时社会的状况。在其生效的1百多年时间中,曾经多次修改, 特别是1954年和1972年作了重大修改,然而无论内容和体系仍然存在许多不合时宜、落后于时代的问题。例如,第381~388条的决斗罪、第401 ~404条的通奸罪、第107条的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量刑时要求考虑行为人的个性因素,对偷渡、走私等行为及其处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等。(注:米健等著:《澳门法律》第三章刑事法律部分,澳门基金会出版1994年1月第1版。)这样一部连葡萄牙本土都废弃的刑法典,是无法适应远在亚洲的现代澳门情况的。
再次,从历史上看,澳门刑法典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罪刑法定原则的扬弃。1886年刑法典第15条规定:“不具有本法典规定的罪行性质的行为不属犯罪”,同时又规定了两种例外:一是由特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二是军事罪行。尽管它规定的也是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其缺陷与不足显而易见。澳门刑法典在内容上、形式上、地位上都远远超过了它。
5.澳门刑法典具有很强的先进性。
澳门刑法典以德国刑法典和意大利刑法典为范本,吸收了并且注入了许多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新思想和新观念,融入了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内容,在总则和分则部分都有许多新发展。
二、澳门刑法典的内容特色
1.罪刑法定原则是澳门刑法典明文规定的唯一的基本原则。
澳门刑法典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如下特点。
澳门刑法典是澳门政府委托葡萄牙著名的刑法学家 jorge de figueiredo dias(注:葡国科英布拉大学法学院教授、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在葡国刑法学界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主持起草的。以jorge de figueiredo dias为首的专家学者自始至终具体起草刑法典草案。他们以理性的态度和高度的理论素养,执着地追求真理,令人敬佩。正是这样,澳门刑法典在内容上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在体系上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在风格上具有很强的月14日由澳门总督签署公布的第58/95/m 号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称:“基于过渡期之要求,更鉴于现行《刑法典》(指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本文作者注)通过至今已逾一百年,因此一直以来在澳门明显有需要通过一部新《刑法典》。”这段文字表明了立法者对制定《澳门刑法典》必要性的认识,反映了制定的特色。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更全面、 更具体地认识《澳门刑法典》的制定特色。
澳门政府拥有立法权后,委托葡萄牙法律专家着手起草的《澳门刑法典(草案)》于1991年上半年问世,然后由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译成中文。1995年7月25 日澳门立法会通过《为核准〈刑法典〉之立法许可》的《法律》(以下简称《法律》)。1995年11月14日澳门总督以第58/95/m号《法令》公布了新的澳门刑法典,并规定自1996年1 月1日起开始生效;与此同时,宣布废止1886年《刑法典》(但是,其中妨害国家安全罪——第141条至第176条继续生效至1999年12月19日);此外,宣布废止一系列单行刑法。自此,《澳门刑法典》成为澳门自己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基本法律,迈开了法律本地化的第一大步。
首先,从形式上看,刑法典正文第1 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使其居于极为显著、突出、重要的地位。刑法典明文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只有罪刑法定原则,从而使其具有唯一性的特征;该条不仅规定了该原则的具体内容,而且明白无误地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标题规定在该条的内容提示中。
其次,从内容上看,《澳门刑法典》的第1条和第2条用较多的文字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具体、详尽、明确。例如,对于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不仅要有事实,而且必须以之前的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科处刑罚者为限;对于某一危险状态是否可以科处保安处分,也必须以该危险性状态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为限;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不容许类推原则和有条件地不溯及既往原则。
由此可见,澳门刑法典是为了适应即将迈进21世纪的澳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的迫切需要而孕育诞生的。其产生的唯一途径是弃旧图新:彻底否定1886年刑法典,重新制定一部新刑法典。
2.《澳门刑法典》是澳门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基本法律。
1974年“4.25”葡萄牙革命后建立的政权组织——葡国革命委员会推行非殖民化政策,承认澳门属葡国管制下的中国领土,规定澳门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及立法自治权。1976年由葡萄牙国会通过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以其第5条,对此作了法律上的确认。1976 年由葡萄牙国会颁布、1979年和1990年修改,被称为澳门小宪法的《澳门组织章程》,不仅以其第2条作出了明确的法律上的确认,而且1990年4月17日经葡国议会修订的《澳门组织章程》又进一步扩大了澳门总督和澳门立法会的立法权力;第72条还特别规定,葡国主权机关通过的法律只有明确规定适用于澳门并在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才能在澳门施行。这样,澳门政府具有了实际的和相当大的立法权。此外,葡国国会于1991年6 月通过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也为澳门地区自身的立法廓清了道路。与此同时,葡国为了推进澳门的立法和司法自治,从1974年4月起, 渐渐地减少了为澳门制定法律或者将葡国的国内法延伸到澳门,葡国制订的刑事法律一般不再适用于澳门。这样,《澳门刑法典》在澳门的制定就具有了合法性和可能性。
这样,《澳门刑法典》将成为1999年12月20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的蓝本。修订并且通过后的《澳门刑法典》,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特别是刑法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4.澳门刑法典是专家学者心血的凝聚。
澳门立法会在澳门刑法典制定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除了拥有立法权的地位及其作用外,立法会在法典如何更加符合澳门实际情况上也是下了很大功夫的。例如,通过后的刑法典比刑法典草案在刑罚量上加大了,在刑罚程度上加重了。但是,总的来说,通过后的刑法典与刑法典草案相比,变化不是很大。这不能不谈到刑法典的起草者。
最后,从现实上看,可以认为澳门刑法典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化。《基本法》第29条第1 款规定:“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在此,罪刑法定原则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的。澳门刑法典将这一原则具体化和刑法典化了。
2.在犯罪与刑罚关系中,体现了以刑罚为重和轻刑缓罚的精神。(注:具体内容见本作者撰写的《澳门刑法典的制度》,杨贤坤、邓伟平主编:《澳门法律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
首先,突出地体现了以刑罚和处罚为重心的特色。《法律》第1 条以“标的”为题,开宗明义地规定:“赋予总督在新《澳门刑法典》范围内,就刑罚之延长及保安处分与有关前提之事宜之立法许可。”其中,“刑罚之延长及保安处分”放在突出的地位,而“有关前提之事宜”即违法犯罪问题则放在次要地位。《法律》第2 条从“意义及范围”角度对第1条的“标的”作了铨释。其中的第1款涉及刑法任务及刑罚目的问题,第2款涉及保安处分问题,第3款涉及延长刑罚问题,第4 款的重点仍然是保安处分的处罚。《法令》的前言共10段文字,其中6 段专门谈刑罚和保安处分,而专门谈违法犯罪问题的只有1段。 在《法令》的12个条文中,专门谈刑罚和保安处分的有3条, 而专门谈违法犯罪的却没有1条。《刑法典》第二编“事实”的第一章, 规定的是犯罪及犯罪构成问题,却冠之以“处罚之前提”的标题。
葡萄牙和澳门地区公认的基本法律是五大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澳门刑法典》成为澳门立法会自己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基本法律,在制定时间上居于五大法典之首,有其必然性。首先,取决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令》序言指出:“以《刑法典》作为开展各大法典之本地化程序并非偶然,原因系《刑法典》本身代表着对公民之第一项基本保障,亦为体现某一社会之价值观之参考依据。”正因为刑法“代表着对公民之第一项基本保障”,因而使它成为首先要制定的基本法律;其次,取决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相对稳定性。刑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部门,无论在和平稳定的社会还是在急剧变化的社会,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最后,刑法在制定上具有技术上的优势,即内容相对简单且制定相对容易。其实,在诸多法典之中,优先制定刑法典,是古今中外的普遍规律,中国大陆除了宪法之外,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也是最早制定的基本法律。
1995年12月31日之前,澳门地区长期适用1886年的《葡萄牙刑法典》。1982年葡萄牙颁布了新的刑法典,却没有延伸到澳门地区适用。因而,出现了这样一种独特的现象:葡萄牙本土适用的是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而澳门地区继续适用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
论澳门刑法典之特色
作者:王仲兴
199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澳门〈刑法典〉》,已经施行3年有余。在临近澳门回归之际,对澳门刑法典(注:刑法典必须同时符合3 个条件:在实体内容上,是指专门地、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在程序形式上,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按照特定程序通过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上,是指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只有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的特色进行全面的阐述,并对其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不容忽视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具体来说,《澳门刑法典》的强烈过渡意识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澳门刑法典》的基本内容大体上符合澳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现实性,可以长期适用,这本身就表现为强烈的过渡意识;其二,《澳门刑法典》尽量不规定与回归后的澳门现实相冲突的内容,表现出相当的超前性。如果出于回归前的现状考虑,对有冲突而又不得不用的内容,采取两个办法处理,其中之一,就是继续沿用原有的法规,在澳门刑法典中不作规定。例如,《法令》第9 条以“废止一八八六年《刑法典》”为题在第一项规定:“废止由一八八六年九月十六日之命令通过且公布于一八八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副刊之《刑法典》,但该法典第二卷第二编(妨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除外,该编继续生效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又例如,《法令》第11条以“侮辱葡萄牙共和国象征”为题规定:“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之刑罚,适用于该条所指、且针对葡萄牙共和国旗帜、国歌、纹章或徽之事实。”
3.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具有强烈的过渡意识。
过渡时期的澳门地区面临着3大问题:法律本地化、 公务员本地化、中文成为官方语言。这3大问题在澳门法律界具体体现为4大问题,即法律本地化、法律人才本地化、法律两语化、法律系统化。
在起草、审查、通过《澳门刑法典》的各个环节中,立法者始终有这样的强烈意识:使刑法典既能够在1999年12月19日回归之前适用,又能够在1999年12月20日后适用,使之尽可能地与回归后的澳门接轨。在主观上表现为强烈的过渡意识。
其次,《刑法典》第40条以“刑罚及保安处分之目的”为题,在第1 款规定:“科处刑罚及保安处分旨在保护法益及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许多条文阐发了上述刑罚的目的,体现了报应刑与教育刑相结合,并且以预防为重点的观念。
再次,刑罚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明文规定禁止设置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期间不确定的剥夺自由刑。其他刑种也由多变少,由繁而简。旧刑法典有8个刑种:徒刑、监禁、中止政治权利、 限制迁居和外出自由、罚金、申戒、对公职人员的特别处罚(如撤职、停职、训诫)及驱逐出境等。(注:米健等著:《澳门法律》第三章刑事法律部分,澳门基金会出版1994年1月第1版。)澳门刑法典废除了重监禁刑罚和轻监禁刑罚之区分,摒弃苦役,取消禁锢,只规定了徒刑,实行自由刑的单一化;同时当罚金能适当及足以实现处罚之目的时,须科处罚金,以避免实际科处短期徒刑。这样,澳门刑法典只有三种刑罚:主刑有徒刑和罚金;附加刑有禁止执行公共职务。
从历史上看,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比1852年葡萄牙刑法典要进步得多。诸如在量刑上更注重犯罪事实,封建色彩渐稀,资本主义成分更重。但是,1886年刑法典颁布时,葡萄牙还处于君主制社会,因而反映的是当时社会的状况。在其生效的1百多年时间中,曾经多次修改, 特别是1954年和1972年作了重大修改,然而无论内容和体系仍然存在许多不合时宜、落后于时代的问题。例如,第381~388条的决斗罪、第401 ~404条的通奸罪、第107条的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量刑时要求考虑行为人的个性因素,对偷渡、走私等行为及其处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等。(注:米健等著:《澳门法律》第三章刑事法律部分,澳门基金会出版1994年1月第1版。)这样一部连葡萄牙本土都废弃的刑法典,是无法适应远在亚洲的现代澳门情况的。
再次,从历史上看,澳门刑法典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罪刑法定原则的扬弃。1886年刑法典第15条规定:“不具有本法典规定的罪行性质的行为不属犯罪”,同时又规定了两种例外:一是由特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二是军事罪行。尽管它规定的也是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其缺陷与不足显而易见。澳门刑法典在内容上、形式上、地位上都远远超过了它。
5.澳门刑法典具有很强的先进性。
澳门刑法典以德国刑法典和意大利刑法典为范本,吸收了并且注入了许多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新思想和新观念,融入了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内容,在总则和分则部分都有许多新发展。
二、澳门刑法典的内容特色
1.罪刑法定原则是澳门刑法典明文规定的唯一的基本原则。
澳门刑法典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如下特点。
澳门刑法典是澳门政府委托葡萄牙著名的刑法学家 jorge de figueiredo dias(注:葡国科英布拉大学法学院教授、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在葡国刑法学界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主持起草的。以jorge de figueiredo dias为首的专家学者自始至终具体起草刑法典草案。他们以理性的态度和高度的理论素养,执着地追求真理,令人敬佩。正是这样,澳门刑法典在内容上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在体系上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在风格上具有很强的月14日由澳门总督签署公布的第58/95/m 号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称:“基于过渡期之要求,更鉴于现行《刑法典》(指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本文作者注)通过至今已逾一百年,因此一直以来在澳门明显有需要通过一部新《刑法典》。”这段文字表明了立法者对制定《澳门刑法典》必要性的认识,反映了制定的特色。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更全面、 更具体地认识《澳门刑法典》的制定特色。
澳门政府拥有立法权后,委托葡萄牙法律专家着手起草的《澳门刑法典(草案)》于1991年上半年问世,然后由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译成中文。1995年7月25 日澳门立法会通过《为核准〈刑法典〉之立法许可》的《法律》(以下简称《法律》)。1995年11月14日澳门总督以第58/95/m号《法令》公布了新的澳门刑法典,并规定自1996年1 月1日起开始生效;与此同时,宣布废止1886年《刑法典》(但是,其中妨害国家安全罪——第141条至第176条继续生效至1999年12月19日);此外,宣布废止一系列单行刑法。自此,《澳门刑法典》成为澳门自己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基本法律,迈开了法律本地化的第一大步。
首先,从形式上看,刑法典正文第1 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使其居于极为显著、突出、重要的地位。刑法典明文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只有罪刑法定原则,从而使其具有唯一性的特征;该条不仅规定了该原则的具体内容,而且明白无误地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标题规定在该条的内容提示中。
其次,从内容上看,《澳门刑法典》的第1条和第2条用较多的文字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具体、详尽、明确。例如,对于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不仅要有事实,而且必须以之前的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科处刑罚者为限;对于某一危险状态是否可以科处保安处分,也必须以该危险性状态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为限;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不容许类推原则和有条件地不溯及既往原则。
由此可见,澳门刑法典是为了适应即将迈进21世纪的澳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的迫切需要而孕育诞生的。其产生的唯一途径是弃旧图新:彻底否定1886年刑法典,重新制定一部新刑法典。
2.《澳门刑法典》是澳门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基本法律。
1974年“4.25”葡萄牙革命后建立的政权组织——葡国革命委员会推行非殖民化政策,承认澳门属葡国管制下的中国领土,规定澳门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及立法自治权。1976年由葡萄牙国会通过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以其第5条,对此作了法律上的确认。1976 年由葡萄牙国会颁布、1979年和1990年修改,被称为澳门小宪法的《澳门组织章程》,不仅以其第2条作出了明确的法律上的确认,而且1990年4月17日经葡国议会修订的《澳门组织章程》又进一步扩大了澳门总督和澳门立法会的立法权力;第72条还特别规定,葡国主权机关通过的法律只有明确规定适用于澳门并在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才能在澳门施行。这样,澳门政府具有了实际的和相当大的立法权。此外,葡国国会于1991年6 月通过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也为澳门地区自身的立法廓清了道路。与此同时,葡国为了推进澳门的立法和司法自治,从1974年4月起, 渐渐地减少了为澳门制定法律或者将葡国的国内法延伸到澳门,葡国制订的刑事法律一般不再适用于澳门。这样,《澳门刑法典》在澳门的制定就具有了合法性和可能性。
这样,《澳门刑法典》将成为1999年12月20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的蓝本。修订并且通过后的《澳门刑法典》,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特别是刑法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4.澳门刑法典是专家学者心血的凝聚。
澳门立法会在澳门刑法典制定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除了拥有立法权的地位及其作用外,立法会在法典如何更加符合澳门实际情况上也是下了很大功夫的。例如,通过后的刑法典比刑法典草案在刑罚量上加大了,在刑罚程度上加重了。但是,总的来说,通过后的刑法典与刑法典草案相比,变化不是很大。这不能不谈到刑法典的起草者。
最后,从现实上看,可以认为澳门刑法典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化。《基本法》第29条第1 款规定:“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在此,罪刑法定原则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的。澳门刑法典将这一原则具体化和刑法典化了。
2.在犯罪与刑罚关系中,体现了以刑罚为重和轻刑缓罚的精神。(注:具体内容见本作者撰写的《澳门刑法典的制度》,杨贤坤、邓伟平主编:《澳门法律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
首先,突出地体现了以刑罚和处罚为重心的特色。《法律》第1 条以“标的”为题,开宗明义地规定:“赋予总督在新《澳门刑法典》范围内,就刑罚之延长及保安处分与有关前提之事宜之立法许可。”其中,“刑罚之延长及保安处分”放在突出的地位,而“有关前提之事宜”即违法犯罪问题则放在次要地位。《法律》第2 条从“意义及范围”角度对第1条的“标的”作了铨释。其中的第1款涉及刑法任务及刑罚目的问题,第2款涉及保安处分问题,第3款涉及延长刑罚问题,第4 款的重点仍然是保安处分的处罚。《法令》的前言共10段文字,其中6 段专门谈刑罚和保安处分,而专门谈违法犯罪问题的只有1段。 在《法令》的12个条文中,专门谈刑罚和保安处分的有3条, 而专门谈违法犯罪的却没有1条。《刑法典》第二编“事实”的第一章, 规定的是犯罪及犯罪构成问题,却冠之以“处罚之前提”的标题。
葡萄牙和澳门地区公认的基本法律是五大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澳门刑法典》成为澳门立法会自己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基本法律,在制定时间上居于五大法典之首,有其必然性。首先,取决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令》序言指出:“以《刑法典》作为开展各大法典之本地化程序并非偶然,原因系《刑法典》本身代表着对公民之第一项基本保障,亦为体现某一社会之价值观之参考依据。”正因为刑法“代表着对公民之第一项基本保障”,因而使它成为首先要制定的基本法律;其次,取决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相对稳定性。刑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部门,无论在和平稳定的社会还是在急剧变化的社会,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最后,刑法在制定上具有技术上的优势,即内容相对简单且制定相对容易。其实,在诸多法典之中,优先制定刑法典,是古今中外的普遍规律,中国大陆除了宪法之外,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也是最早制定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