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就业权益与维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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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既有必备条款,也可以依法约定其他 内容。不认真审看合同各项条款内容,匆忙签 字,更是初入职场的大忌。你可能签下的是一 份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合同。匆忙签字,使 小王的伤痛还在继续。
问题五 为什么受伤
小王带着劳动合同,找到毕业学校的职业指导 老师咨询。老师发现劳动合同有关社会保险条 款上有这样的内容:“小王要承担企业及个有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老师告诉他:“缴纳 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律义务, 这份合同违反了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按合同 执行,你不仅要承担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而且还要替企业承担缴费义务,自然就拿不到 1500元工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 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 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陈某的案例告诉我 们,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既要维护自己的利益, 也要尊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
小赵信息技术专业毕业,在招聘会上,看上了一家待 遇和条件都不错的IT公司,经“过五关、斩六将”被 公司录用了。当他报到时,公司负责人告诉他:“你 刚毕业,没什么工作经验,我们给你3500元薪金,待 遇是很高的,今后,公司还会给你很多培训机会,要 培养你。为了避免日后由于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 损失,咱们在正式签劳动合同前,请你先交2万元风 险抵押金,这是公司的规定。”小王很看重这份工作, 但不知是交还是不交风险抵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即与劳动建立劳动关系。小崔的餐厅接到 “整改通知”的原因是,忽视了“劳动合同的 订立时间”。因此,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 及时签订一份完备、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都 是重要和必须的。
案例二 必备+其他=劳动合同
小马毕业后,创办了一家小企业。开工后,为了规范企业的用工 行为,他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制定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问题,有 人提出:“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员工的服务期,以及工作任务、 劳动纪律等。”有人补充到:“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也要有规 定。”也有人提出:“劳动合同不能只对员工进行限制,也要对 员工的待遇做规定,比如: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 动保护等也要写入文本。” 很快大家提出了一大堆建议,小马听了大家的发言说道:“你们 建议从各自的角度看,都有道理。合同文本既要维护企业的利益, 也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我们需要搞清楚劳动合同中哪些是必 要条款?哪些是可以商量的?然后,再说合同中写些什么,否则 会众口难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 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 金(物)。”由此看来,公司的要求是非法的。
案例七 以“不变”,应“万变”
小苏立志成为经营管理人才,毕业后,被告公司录用 为经营部经理,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合同如需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 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以外的岗位。” 小苏经营部经理做得非常出色,经营业绩很好。 一年后,公司换了新总经理。新老总认为,小苏的工 作思路与自己的想法不合拍。于是没与小苏商量,就 以书面形式通知小苏变动工作岗位,调到餐厅当领班。 小苏不服,拿出合同与公司争辩……
根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的工作岗 位和性质,可以实行“计件工资”,但也要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小王现在已不知“痛”,只 感到“堵”!
问题四 一切尽在不言中
“斤斤计较?”负责人说的话让小王很不舒服。“你 没有签劳动合同吧?”同学的话提醒了他。于是,小 王又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签劳动合同。过了几天, 公司将劳动合同交给小王,请他签字,小王拿到合同, 只注意看了一下有关工资条款,认为没有问题了,就 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可当他再领工资时,发现仍然不 是1500元,而是只比没签劳动合同前增加了100元。 小王清楚记得合同工资条款上明明定的是1500元。 “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问题呀!”他真搞不明白了。
读完小王初入职场的故事,你找到他受“伤害” 的原因了吗? 最大的原因,是缺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知识,一旦你掌握了法律武器就会避免出现小 王的问题。再次嘱咐你:劳动者有用人单位就 业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与 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案例一 本不该接到的“整改通知”
小崔毕业后自主创业开了一家餐厅,招聘了3 位厨师,并责成另一位管理人员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这位管理人员没有来得及签订,就到外 地出差了,回来后就将此事忘到脑后了。过了 两个月,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对餐厅进行监察时, 发现餐厅没与3人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向餐厅 发出了整改通知,现今餐厅限期整改,必须在 规定的期限内与刘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
不签劳动合同,不关注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忽视自己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听信“君子一 言,驷马难追”的口头诺,这是初入职场之大 忌。小王的伤痛即将开始。
问题二 第一次“伤痛”
一晃,小王在这家公司连续工作了3个多月, 每个月领到的工资都是800多元。为此,他找 到公司负责人,负责人告诉他:“你拿的是试 用期工资,你的试用期是两个月。” “试用期?当初没人跟我说呀!”忍两个月再 说吧。
小陈毕业后被一家网络公司录用为网管员。由 于网络公司经营不景气,两年后合同到期,网 络公司没有再与小陈续订合同,小陈失业了。 失业就没有收入,没收入生活怎么办?小陈犯 了难。小陈这时才想起,在网络公司上班的两 年时间,单位为员工上了失业保险,“我失业 了,失业保险金该怎么领呢?”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小黄不 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对的。
案例十 “保险”令我糊涂
小张毕业后经人介绍被一家物业公司录用,工作一段 时间后,她发现每个月的工资条“应扣税、费项”上, 只有扣除个人所得税和养老保险的款项,但她听别人 说,社会保险有好几个险种,为此不免产生疑惑。结 果,她去询问同事,谁知同事却说,每个月扣除各项 费用不仅有养老保险,还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那我的其他几项保险,单位到底给我上了没上呢?” 小张找到公司人事主管,人事主管告诉她:“公司最 近一年录用的员工,只给上养老保险。”小张听罢更 糊涂了!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劳 动合同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小苏遇到的是劳 动合同变更问题。倘若你再遇到,一定要以 “不变”应“万变”!
案例八 竹篮打水一场空
小杜毕业后,分配到某厂干车工。他与工厂签订了为 期5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回家过春节,看到家乡的变 化很大,很多人做买卖挣了大钱,跟妻子一核算,决 定不如辞职,在家乡开个小商店。春节一过,小杜回 到工厂立即写了份辞职报告,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厂领导不同意,认为按规定应提前30天通知工厂才行。 小杜没有理会工厂的意见,径自就离开了工厂。 小杜开个体商店为享受政策优惠办有关手续时,有关 部门要求他出具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小 杜只好又回到不能为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因 是,没有提前30天通知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小杜擅自 离去给工厂的生产造成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 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 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 业、生产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 会保险费”。小张所在公司关于保险问题给她 的答复是错误的,不能只为小张上养老保险。
案例十一 失业保险金该怎么领
根据劳动法规,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以与 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没签劳动合同,怎知 “试用期”?真是该出手时不出手,小王注定 还会痛!
问题三 有时答案并非是惟一的
又过了两个月,小王领到的工资仍然是800多 元,他再次找到公司负责人,负责人说:“虽 然你的试用期已过,可以拿全薪了,但我们实 行的是计件工资,你工作时间短,根本达不到 我们的要求。年轻人不要这样斤斤计较吗!” 怎么会是这样呢?小王突然感到有些气短。
会计学专业毕业的小黄受聘于一家会计师事务 所,并与其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工作3年多后, 小黄结婚怀孕,产假期满后,又因患病,在家 休假长达5个多月,早已超过了她的医疗期。 一天,邮递员送来公司的一封信,信中说道, 由于小黄长期患病,医疗期满后也不能从事工 作,单位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小黄看罢, 找单位进行辩解:“我虽然休病假超过了医疗 期,但我的哺乳期还没满呢,单位不能与我解 除劳动合同。”你认为谁说的对呢?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 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完 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 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 同。公司要与小李签约的就是一个这样的劳动 合同!
案例四 什么时候能“熬过”试用 期
案例五 “人才”被剔除
陈某职高毕业后,希望找一分挣钱多而且体面的工作, 但每次参加招聘会,眼睁睁看着很多比自己学历高的 人,都找到了好工作,而自己一而不规则,再而三地 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于是花钱找人做了一个硕士学 位假证书。第二天,他凭着假证书,被一家计算机公 司录用了。计算机公司与他签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没有试用期,而且月薪6000元。 开始工作后,公司发现陈某根本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 工作。公司对他的学历产生了怀疑。经与学校核实, 证明陈某的学位证书是伪造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仲裁,认定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与权益保护:
解析劳动关系 保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维系劳动关系双方的基础,《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关系最根本的保障,职场生涯需 要劳动法规的呵护。
问题一 “幸福”常与“痛苦”相 伴
小王毕业后经中介公司介绍到一家机电公司工 作,只经过一次简单的面试就被录用了。比起 其他同学,又签合同,又办手续,他的就业明 显简单多了。小王非常高兴,专业对口,工资 不低,每月1500元,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 得来全不费功夫”,其他没必要再问了,第三 天直接报到上班。然而,“幸福”常与“痛苦” 相伴。
小张被某连锁超市录用为收银员,签订了为期 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该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单位同意再与她续订 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强调必须要再订 3个月的试用期。小张发现她的工作岗位未发 生变化,还是继续做收银员。小张不解:“怎 么还有试用期?不能老试用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 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 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不 定期60日。试用期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 时《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 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显然,小张所在单位,一是3个月的试用期违 反了规定;二是试用次数违反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人单位”。这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程序要求。小杜所在地区的有关地方法规还明 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 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案例九 她是否应该受到保护
小马说得很有道理,商讨劳动合同应该围绕有 关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首先商定必备条 款,然后再协商约定其他条款。
案例三 有没有这样的劳动合同
小李毕业后被某房地产公司录用。她来到公司 人力资源部,准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 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他说:“最近公司接了一个 房地产项目,准备让你参与这个项目的开发工 作,公司与你先签订一个以完成这项工作为期 限的合同”。听了这话,小李心存疑惑:“只 听说过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因定期合同,没听 说还有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公司这 样规定合同期限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