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专业调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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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专业调整实施办法(修订)

为更好地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学生学历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现对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专业调整实施办法修订如下:

一、学生申请专业调整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新生报到入学后,一般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程序自愿申请参加专业调整的有关考核和审查:

(一)经学校考核认定确有专长,进行专业调整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我校另一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进行专业调整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学生学历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专业调整:(一)从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申请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从低学历层次专业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

(二)普通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艺体类专业,艺体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艺体类专业(方向)学生申请转入高考录取时专业课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其他艺体类专业(方向);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含高端技术技能型专业学生、免费师范生以及其他定向学生等);

(四)新生入学未到一学期、未取得正式学籍;

(五)本科学生入学时间已超过两年、专科学生入学时间已超过一年;

(六)入学后已转过一次专业;

(七)在校期间已修读的公共必修课程考核有不合格记录;

(八)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

(九)应作退学处理;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四条鉴于高考录取的实际情况和学生的知识基础差异,高考文科考生只能申请转入文科或文理兼收的专业,高考理科考生只能申请转入理科或文理兼收的专业。

二、学生申请专业调整的基本规定

第五条学生申请进行专业调整,需经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审查和考核,由学校教务处审批同意并登录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学籍信息平台”进行学籍信息处理,除学校教务处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生进行专业调整。

第六条各有关接收单位应对申请转入本单位相关专业的学生组织考核,考核须选用笔试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七条学校对各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期末统一组织专业调整的有关考核和审查。各有关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由学校教务处根据有关专业已在读学生数、专任教师数和基本教学条件等确定。各接收单位在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下,对于申请进行专业调整的学生统一组织考核,以学生第一学期学业成绩和专业调整

考核成绩为依据,按照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名额,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除学校在第一学期期末统一组织进行专业调整外,本科学生学习时间未满两年、专科学生学习时间未满一年,确因个人原因申请进行专业调整,须在相应学期的最后一周提出申请,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专业调整申请表》(可登录学校教务处主页下载),经所在学院对学生情况进行审核、有关接收学院统一组织考核,双方学院均同意学生的专业调整申请后,将学生的相关《申请表》和考核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经学校教务处审批同意进行专业调整的学生,均应在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前往转入专业报到学习;逾期不报到者,学校教务处不对其进行学籍年度电子注册。

第十条由于学生专业调整涉及个人学籍基本信息更改等诸多事宜,学校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学籍信息平台”进行学籍信息更改,学生在提出专业调整申请前必须认真思考、仔细斟酌。一旦学生的专业调整申请经双方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审批同意,原则上不得放弃,须前往转入专业报到学习。

第十一条凡经学校教务处审批同意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均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培养,未修课程必须补修;专业调整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

同一课程要求,经转入学院认定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凡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作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跨学科公共选修课)学分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除学校在第一学期期末统一组织的专业调整外,学生在其他时间进行的跨二级学科门类的专业调整,原则上应降级到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十三条凡已进行专业调整的学生,其学费按转入专业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对学生进行适当的专业调整。

第十五条根据相关规定,学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专业调整过程中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三、其他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全日制学生专业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校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纪委(监察处)、后勤集团等单位,研究确定全日制学生

专业调整的重大事宜,并由纪委(监察处)对学生专业调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四川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专业调整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师范大学教务处。

四川师范大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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