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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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舅舅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从本案整体上分析,被告人xx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于,应认定是从犯,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xx不是抢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

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共同犯罪人xx。根据另一共同犯罪人xx在2011年9月14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供诉:他们三人看见一女的往巷子里面走去,王智兴就对xx和xx说:走,我们去把那女的抢了,并且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给xx,叫xx去抢的时候用。可见,整个抢劫案的直接起意和组织策划都不是被告人xx,被告人xx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十分被动的。

2、被告人xx并没有参与抢的过程,并未对被害人实施过任何暴力或者恐吓行为。

根据xx的四次讯问笔录,xx的五次讯问笔录及被害人的一次询问笔录可以清晰的知道,被告人xx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过任何暴力行为和恐吓行为。并且在xx2011年10月9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讯问人员问:“被你抢的那个女的是否看见xx和xx?”xx答:“我去抢的时候她没有看见,抢得以后在我跑向摩托车逃跑时应该是看见的。”可见,被告人x甚至都没有跟被害人面对面过,更别说其他的暴力行为和恐吓行为,他仅仅在巷子外面的摩托车上看着xx跑进巷子里面实施抢劫行为。被告人xx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非常之小,仅仅起到了一点点的辅助作用。

综上,从被告人xx在整个犯罪的全过程中的行为上分析,xx既不是整个行为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对被害人完全没有采取过任何直接的暴力手段,即在共同抢劫行为中所起作用是非常小的,非共同犯罪中的积极实行者,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属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法庭考虑此节,对xx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情节和后果不严重,请求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可知:“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xx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不良记录,系初犯、偶犯。且被告人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行过任何暴力威胁,一直做些辅助性工作,所有这些,说明了被告人xx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险性不大。另外,本案所抢数额较小,也未造成被害人亡的情况,对社会注安次序亦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其情节和后果轻微,恳请法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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