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税法(2017)章节练习_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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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一、计算问答题

中国公民李某为某大学的教授,每月工资为10000元,2016年1~12月除了从所在大学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外,还取得以下收入:

(1)3月份受某出版社委托进行审稿,取得审稿收入50000元,当即从中拿出7000元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捐赠给贫困地区。

(2)4月份与朋友王某共同出版一本小说,共取得稿酬50000元,李某与王某平分稿酬,各取得收入25000元。

(3)5月份将自己的一本小说手稿复印件在国内市场上公开拍卖,取得拍卖收入30000元。(4)6月份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从6月起每周六为该培训机构授课一次,每次报酬700元,当月为培训机构授课4次。

(5)出版短篇小说一篇,取得稿酬收入3000元;同年该小说在一家周刊上连载,取得稿酬收入6000元。

(6)10月份与某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李某的一篇学术论文由该出版社出版,出版前取得预付稿酬20000元,11月份该论文正式出版,又取得稿酬30000元,12月份因论文热销,又加印8000册,取得追加稿酬1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2016年全年工资收入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李某3月份审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李某4月份出版小说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李某5月份拍卖小说手稿复印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李某6月份授课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李某出版、连载短篇小说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7)李某10月、11月、12月取得的稿酬所得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综合题

中国公民李某每月工资9000元,任职于境内甲企业,同时为乙企业的个人大股东,2016年1~12月取得以下收入:

(1)取得保险赔款3000元。

(2)取得甲企业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10000元。

(3)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20000元。

(4)取得不含税兼职收入3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报酬的单位负担。(5)5月份因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红利12000元,已知该股票为李某去年1月份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6)7月份甲企业购置一批住房低价出售给职工,李某以26万元的价格购置了其中一套住房(甲企业原购置价格为50万元)。

(7)8月将其拥有的两处住房中的一套(已使用7年)出售,不含税转让收入200000元,该房产买价90000元,另支付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关税费8000元。

(8)10月份乙企业为李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所有权归到李某名下,已知该车购买价为300000元,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乙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允许税前减除的数额为10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工资和独生子女补贴共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针对李某取得的兼职收入,支付报酬的单位应该为李某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3)李某取得的福利彩票中奖收入和保险赔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李某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李某低价从单位购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李某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乙企业为李某购车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计算问答题

【答案及解析】

(1)李某2016年全年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3500)×20%-555]×12=8940(元)。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在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捐赠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7000元,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捐赠支出。李某3月份审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7000]×30%-2000=7900(元)。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应当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李某4月份出版小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000×(1-20%)×20%×(1-30%)=2800(元)。

(4)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5月份拍卖小说手稿复印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20%=4800(元)。

(5)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李某6月份授课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4-800)×20%=400(元)。

(6)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李某出版、连载短篇小说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1-30%)+6000×(1-20%)×20%×(1-30%)=980(元)。(7)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追加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李某10月、11月、12月取得的稿酬所得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30000+10000)×(1-20%)×20%×(1-30%)=6720(元)。

二、综合题

【答案及解析】

(1)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应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从任职单位取

得的全年工资和独生子女补贴共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000-3500)×20%-555]×

12=6540(元)。

(2)针对李某取得的兼职收入,支付报酬的单位应该为李某负担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1-20%)×20%=550(元)。

(3)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李某取得的福利彩票中奖收入和保险赔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4000(元)。

(4)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李某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5)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某少支出的差价金额=500000-260000=240000(元),240000/12=20000(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则李某低价从单位购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0×

25%-1005=58995(元)。

(6)李某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0-90000-8000)×20%=20400(元)。(7)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归到股东个人名下,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乙企业为李某购车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0000-100000)×20%=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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