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提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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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提取政策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采用备抵法,此方法一经制定,不得随意更改。
一、坏账准备计提依据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预付账款如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按期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金,当应收账款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金,同事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
二、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
1年至2年5-10%
2年至4年10-30%
4年至5年30-50%
5年以上50-100%
三、坏账准备金的管理
财务部应当定期或是每一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而对于以下二种情况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不能
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四、可作为坏账处理的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经依法确认后,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定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
(2)债务人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定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3)债务人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定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
(5)逾期5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6)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