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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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二)()

2、后果说德国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的观念和体系是绝对科学,不可改变的吗?不是。事实是关于民事责任的观念和定义也在发展,有些国家的民法典关于责任的观念已经有所变化。

2、后果说

德国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的观念和体系是绝对科学,不可改变的吗?不是。事实是关于民事责任的观念和定义也在发展,有些国家的民法典关于责任的观念已经有所变化。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前苏联有些学者就改变了关于民事责任的传统观念,在民法教科书的债权法部分专章写苏联民法中的责任,而不称违反债的责任。有学者特别指出:在苏联民法教科书中,把责任仅仅看作是违反债的责任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确,法律责任经常是在违反债的关系的情况下采用的。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民法中的责任只是和违反债有关。在违反其他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也适用民事法律责任。所以,正确一些的说法是苏联民法上的责任。[38]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专章(第6章)规定了民事责任。其中专节(第4节)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134条第1款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第2款规定;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颁布后,有代表性的民法教材多专编或专章或专节阐述民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的定义,多采后果说。有说: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39]有说: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40]有说: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1]也有学者采制裁说,认为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42]也有学者主张采担保说。

笔者赞成后果说,赞成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观点,并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即1、责任人

自动承担责任。2、责任人不自动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

3、经权利人请求,责任人仍不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责任人承担责任。[43]

3、民事责任与民事救济的异同

需要指出的是,说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并不是说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都属于责任范畴。现在民法学论著中使用救济这一概念的不少,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论著中,有些用责任而不用救济的概念,有些则相反,用救济而不用责任的概念,有的二者兼用,这里有必要区分民事责任和民事救济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四)()

(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改变了民法法系上的侵权责任概念和内涵。这里主要是讲《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传统民法上的

(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

《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改变了民法法系上的侵权责任概念和内涵。这里主要是讲《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传统民法上的规定的异同。侵权责任和侵权行为是有联系又有不同的两个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因此,要明确什么是侵权责任,首先稿清楚什么是侵权行为。什么是侵权行为?这是学者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这里不作详细论述,只将与本文主题有关的问题作简要阐述。首先看看有关立法例。现代侵权行为法根源于罗马法。罗马王政时期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和私犯。私犯是指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的违法行为。罗马对致人损害行为的制裁方式最早是自由复仇,后来改变为同态复仇,再后发展为赎罪金制度,私犯上的损害赔偿就是由赎罪金演变而来的。罗马法上的私犯与近现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虽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区别。[112]《法国民法典》专节规定了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第1382条

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已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德国民法典》专节规定了侵权行为,第823条的标题为损害赔偿义务。《德国民法典》采取折中于列举与一般概括原则之间的方式,规定了三个基本侵权类型:1、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之义务。2、第823条第2款规定:违反保护他认为目的之法律者,负同样之义务。如依法律之内容,虽无过失亦可能违反法律者,在有过失时始负赔偿损害之义务。第826条的标题为违反善良风俗之故意损害,具体规定是以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之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损害之义务。《意大利民法典》专章规定了不法行为,与侵权行为没有实质差别,具体规定均为因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问题。另外,一些国家的民法典将侵权行为变为其他概念,例如,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40章)和现行的《俄罗斯民法典》(第59章)不用侵权行为、不法行为或侵权之债的概念,而是规定因损害所发生的债。《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则称为因过犯所生责任,葡萄牙民法典、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和我国特别行政区澳门民法典,不用侵权行为,而用民事责任。

以上各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规定的称谓不同,其内容大同小异,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在称谓上反映的着重点是有区别的,有的重在行为,有的重在损害赔偿之债,有的重在责任。《民法通则》第6章第3节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五)()

(五)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本文从法律责任的学说讲起,至此已经阐明了未来我国民法典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由和可行性,现在讲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

(五)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

本文从法律责任的学说讲起,至此已经阐明了未来我国民法典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由和可行性,现在讲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所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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