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蔗种植火灾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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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种植火灾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连片种植机榨甘蔗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投保本保险。保

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种植的甘蔗因遭到责任免除以外的火灾而造成蔗茎表皮炭化或霉坏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导致的火灾,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照时间顺序分为两部分:

(一)糖厂开榨前保险金额:糖厂开榨前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的甘蔗种植面积确定,每亩保险甘蔗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种植成本80%。

本条款所称开榨是指当地糖厂宣布开始向当地蔗农收购甘蔗并开动机器生产蔗糖。当地糖厂宣布开榨后进入榨季,榨季一般从每年的10月下旬至11月份开始到次年的 5月份左右结束。

(二)糖厂开榨后保险金额:糖厂开榨后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的甘蔗产量确定,每吨保险甘蔗的保险金额在当地糖厂公布的未被火烧甘蔗收购价与火烧甘蔗收购价之间差价的额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火烧蔗差价的80%。

保险期间

第六条保险期间自本保险合同签定之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甘蔗种植区域内甘蔗收获完毕时止,但最迟不超过当年宣布开榨的榨季结束的时间。

保险费

第七条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下列两种保险费计收方式之一:

(一)按甘蔗种植面积计费,被保险人必须在本保险合同签订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责任才能生效;

(二)按甘蔗产量计费,在本保险合同签定时按被保险人上年度甘蔗产量或当年甘蔗预计产量估算保险费,在糖厂开榨后按被保险人实际甘蔗总产量计收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甘蔗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选择按甘蔗种植面积计费的,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选择按甘蔗产量计费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维护保险甘蔗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甘蔗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糖办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甘蔗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投保人必须将其符合条件的甘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在开榨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出险时间按下列约定确定赔付比例:

(一)8月31日前发生保险事故,赔付比例为70%;

(二)9月1日至9月30日发生保险事故,赔付比例为80%;

(三)10月1日至10月31日发生保险事故,赔付比例为90%;若糖厂在本阶段提前开榨,则从开榨之日起不再适用赔付比例。

11月1日视为进入榨季,如果在榨季发生保险事故,不适用赔付比例。

第十八条投保人选择按甘蔗种植面积计收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计算赔偿:

(一)糖厂开榨前发生保险事故

如果保险甘蔗面积大于或等于被保险人实际种植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糖厂开榨前每亩保险金额×受灾面积×出险时间对应的赔付比例×损失程度

如果保险甘蔗面积小于被保险人实际种植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糖厂开榨前每亩保险金额×受灾面积×出险时间对应的赔付比例×损失程度×(保险甘蔗面积/被保险人实际种植面积)

本条款所称损失程度是指甘蔗因遭受火灾而造成蔗茎表皮炭化或霉坏的程度,该程度一般由当地政府糖办鉴定,并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糖厂开榨后发生保险事故

赔偿金额=糖厂开榨后每吨保险金额×受灾吨数

第十九条投保人选择按甘蔗产量计收保险费的,如果在糖厂开榨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按其甘蔗种植面积计算保险费(即按第一种计费方式)并支付给保险人后,保险人才按照第十八条第(一)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糖厂开榨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第(二)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六条保险甘蔗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且不退还保险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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