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选择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 2

关于我国选择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 2
关于我国选择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 2

关于我国选择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

寇建东

摘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应该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其中之关键在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到底是适用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的选择问题。因此,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模式,并使这一模式在民事诉讼解决社会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切实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法学人士都应该思考的课题。本文主要观点在于我国的诉讼模式应先坚持职权主义模式,尝试当事人主义,慢慢将其融合,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民事诉讼模式。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模式创新

所谓民事诉讼模式就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自所处地位及相互关系。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第一个理论要解决的就是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这是人们在长期对诉讼法学理得探讨中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如今应当通过对我国的国情分析,并综合现今有关民事诉讼模式的有关争议,来探求我国最适合的民事诉讼模式,从而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民事诉讼模式。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之争议

当今法学界将诉讼模式主要分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部分学者认为英美法系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传统的有关诉讼模式的讨论中, 我国学者对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似乎均无不同见解, 而对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 却有完全不同的观点。

诉讼模式的划分体现了人的纯粹的认识能力,同时也是基于实践的追求正确行为的需要。诉讼模式的构成,表明存在某一类司法体制的共同特征,蕴含着一种普遍的指导意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只有当事者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必要对此做出决定,同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做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不得考虑当事者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职权主义则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我国诉讼模式之现状

(一)目前世界两大诉讼模式之比较

世界范围内,目前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模式,理论界比较认同的有两种类型,即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采用,其特征包括:①1.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启动、推进、终结诉讼程序方面,以及在法庭辩论和提供证据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2.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中立和超然地位,一般不介入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法律通常禁止法官主动收集证据。3.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法庭辩论呈现出激烈的对抗色彩。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一般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在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中,与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下不同,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他们被授权控制诉讼的进程。

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相比,存在以下明显优势:首先,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更加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其次,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相比,则存在以下明显优势。首先,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比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其次,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比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更富有效率和效益。②(二)我国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基本上是以法院为主导,表现为强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的特点。在民事诉讼机制运行的过程中,法院的主动性和能动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整个民事诉讼运行机制,是以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的,当事人虽然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但实际上他们在诉讼中的能动作用及彼此间的对抗作用受到很大的遏制。

三、探究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之创新

(一)坚持职权主义

1、避免超职权主义

超职权主义,即国家公权力严重干预私权利的行为。这种超职权主义将导致当事人权益的严重损害,并使得法官的职权过于强大,从而使得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辩论材料的自主性都会因为法官的介入而大大地受到影响,从而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并且,超职权主义并不符合如今社会所提倡的关于人权的保护,法律在于保护当事人权利,法律也在于公平正义,公权力或是法官的过度介入将会使得民事纠纷犹如穿上了一层权力的外衣,降低了

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②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法官审判的价值,因此,我们应该避免超职权主义。

2、认真完善职权主义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可以依职权在正式开庭前审查案情。在庭审中,法官控制证据的调查和双方的辩论,并且可依法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依法调查证据,查清案情。我国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目前建立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并且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关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国国情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现今只能先适用着这一职权主义。

(二)适当引入当事人主义

通过上面对于民事诉讼模式的关于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比较,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存在着一定的优点的。比如说,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此,还要在提出的是一个当事人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可以追加第三人,实际上是强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使得法院处于主动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境地。这违背了当事人主义的要求,与法院的职能不符。所以,在法院通知追加之前,设置一道申请程序,即原、被告申请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法院才能审查决定。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的国家,双方当事人是诉讼的主角,法官处于中立地位,是一个超然于当事人之外的、单纯的裁判者,从而避免了自己偏袒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可能性,这样做比较有利于树立法官公正的形象。而法官的公正与中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意味着程序的公正。因此,介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这些优势,我们应当适当的引进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

然而,我们引进当事人的诉讼模式的时候,应该慎重选择,最主要的是要遵循我们当今的国情,不能过度引进,否则,可能造成相反的效果,使得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不伦不类。

(三)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同我国国情相融合创新

在我们在坚持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情况下,在适当的引进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后,在两种模式的不断融合中,在依赖我国国情的不断变化,我们可以探求一种新形式的民事诉讼模式,使得这种新型模式更加的有利于我国民事司法审判的价值展现,使得当事人权益可以更好地维护。

当然,最后我们可能形成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大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小头抑或是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大头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小头的诉讼模式,但这总归是一种创新,

并且这种创新的模式将会使得我国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更加地合理化、效率化并且价值化。

理论思考与模式选择(一)

理论思考与模式选择(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人们对住宅的选择开始从解决住房基本需要转向追求舒适的居住环境,亲近大自然、追求清洁安静的住宅环境是这一时期住宅选择的方向,这也是郊区住宅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我国住宅郊区化以北京、广州、上海、深圳、南京等城市发展最快。从这些城市来看,目前的郊区住宅主要有这样三种类型:一是政府为照顾低收入者而兴建的经济适用房;二是大型成片社区,主要是面对城市高级白领;三是高档别墅,居住者常是城市或当地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小群体。这三种住宅以大都市不同阶层居民作为主要客源,都比较好地利用了郊区土地成本低、环境优美的优势,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这些郊区化住宅又都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城市居住空间组织模式的发展 中国城市居住空间的组织模式的原型来自邻里单位模式。邻里单位是由美国建筑师佩里(C·Perry)于1929年提出的居住空间组织方式。它以一个小学的合理规划为基础控制邻里单位的人口规模(大约居住1000户),以四周的交通道路为边界,形成不被外界交通穿越的、内设必要公用设施的、日照通风景观条件良好的居住空间。邻里单位模式产生于以功能主义思潮的背景下,与功能主义等级化城市具有同构关系,邻里单位模式的确立为等级化的城市组织结构提供了基础。邻里单位模式的出现,改变了工业革命后住宅街坊中的拥挤、恶劣的居住环境,并以新的居住模式对应汽车交通时代的客观条件,其在当时的进步意义是不可忽略的。斯坦因的雷德朋街坊模式、苏联的居住小区模式是邻里单位模式的典型代表。 不论是20世纪50年代完整模仿邻里单位以及苏联的居住街坊模式,还是60年代基于邻里单位模式发展起来的居住小区规划理论,抑或6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试点小区的推行和成熟,居住空间逐步形成“小区-组团-院落”的三级组织结构以及通过对三级结构的改良形成的“小区-院落”的二级组织结构,居住空间的组织模式本身并没有脱离邻里单位模式的基本原则和组织方式,即以一个小学的服务人口限定居住空间的人口规模,以公共设施服务半径限定居住空间的用地规模,小区内只容纳单一的居住功能;小区内呈等级化的组织结构等。居住小区模式正借目前大规模住宅建设的东风在中国城市中被普遍使用着。 邻里单位模式及以之为原型的小区模式,都是在住宅匮乏、需要大量建设的背景下形成并成熟的。小区模式简化了居住空间的组织要素,抽取了组织结构中最有效的表象成分,而忽略或舍弃了与人的居住生活对应的含混复杂的内在机理,在大量住宅建设时这一做法的效果是很明显的。但当社会从满足量的需求发展转变为提高质的水平时,这种简化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就鲜明地显现出来。因此,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不断反思功能主义城市规划理论以及在这一理论背景下产生的诸多理念,并进而倡导以社区理论取代邻里单位模式作为居住空间塑造的理论依据。社区理论建立在社会科学领域成果的基础上,它强调社会整体关怀,把居住置于社会网络的整体中。社区理论把人与居住的环境视为一个整体,并强调人的主体性,重视人的生活与物质环境的对应,追求多层次的物质环境与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复合,激发居住者对居住环境的心理和情感上的认同。在这一理论基础上,以小区的服务半径设定规模、以交通干道划分空间范围的方式,被从人的认知范围和规模划分范围的方式所代替。居住空间在组织结构上不再继续沿袭邻里单位的树形结构,而试图使居住空间与丰富多样的具有网络结构的邻里生活相适应,向多功能复合的空间回归,对居住空间中人的认知、参与、创造能力及居住空间的秩序、意义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工作、居住、交通、游憩等各项职能空间不再被机械地割裂,尤其在进入信息时代后,劳动密集型生产被高科技的知识密集型生产所代替,为城市生产、生活、居住的空间融合奠定了物质基础,居住空间内允许与其他城市职能混合布局。至此,居住空间的构建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国外大城市中出现了混合居住区、居住综合体、整体式小区等,在居住空间中融入了多种城市职能,比如办公、小型工业、多种服务设施等,同时将多种功能进行了立体化组织。

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

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最近几年已经成为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毫无疑问,这一话题的提出,既与中国近十几年来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包括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下同)所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相关,也与中国近十几来诉讼法学理论水平的提高有。由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变化,在司法改革中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伴随着国外诉讼法学理论的更多的引进,诉讼法学者、特别是新一代诉讼法学者学术水平的进步和提高,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一些与诉讼原理相违背的问题也被更多的发现,民事诉讼法应当进行修改的呼声也就日益高涨。20XX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民事诉讼研讨的论题确定为围绕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展开,这无疑是进一步反映了诉讼法学界对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迫切要求,也许,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不久的将来会被提到国家立法的日程。 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学界同仁对如何完善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发表了许多很有见地的意见,但就相对宏观上看应当如何解决好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存在的问题发表的意见不多,本文想就此方面谈点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和读者。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知识积累的矛盾以及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运作问题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修改,是因为其存在不足或缺陷:或是现有的制度已经满足不了社会现实情况的需要,或是现行的制度不符合甚至违背了诉讼的基本原理或者说不符合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这也就意味着,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首先要发现民事诉讼法所存在的问题,而这将有赖于社会实践的应验和知识的力量。社会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一般而言是比较显现的,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认识一些。而借助理论上的原理来分析民事诉讼中的问题,相当的理论水准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毋庸置疑,近几年来,随着中青年诉讼法学学者的崛起,我国的诉讼法学、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水平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民事诉讼理论的相关领域中出现了不少很有价值的学术成果,但是,我们同样可以确信的是,就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在民事诉讼知识的储备上我们还有许多的不足。首先,对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我们还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是实质标准还是形式标准、在证

领先战略与跟随战略模式选择因素分析

领先战略与跟随战略模式选择因素分析 1引言 技术创新战略是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内带有全局性的重大谋划,具有长期性、层次性、风险性、依从性等特点[1]。技术创新战略模式是技术创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按技术竞争态势分为技术领先战略和技术跟随战略。技术领先战略致力于开发新技术,新领域。技术跟随战略不急于开发新市场,而是广泛观察市场态势,在技术已被证明适应市场要求后,跟上或模仿,尤其致力于产品功能的改善,质量的提高和稳定[2]。两种模式各有各的优势和劣势,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能力选择恰当的技术创新战略。 2技术领先战略分析 含义 采用技术领先战略的企业积极开展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先于其他企业产生重大技术突破,率先开发出新产品并领先于其他企业把产品投入市场,以确定企业在同行业中的技术地位和产品领先地位[3]。 特点 领先战略是一种攻势战略[4]。企业把全新的产品率先推入市场,目标是先入为主,力争在市场上一直保持领先地位[5]。技术领先战略可以在市场中占领制高点和主动权,他对创新企业的要求很高特别是需要高素质的创新要素和相对完善的创新及制作保障[6]。引导消费是技术领先战略的根本所在,其目的是获取“先动者”利益,获得超额利润[7]。 优势与劣势 表技术领先战略优势与劣势

3技术跟随战略分析 含义 技术跟随不是简单的模仿,模仿的目标在于创新和深度[8]。采用技术跟随战略的企业密切注视市场上出现的新产品,广泛搜索与自身企业战略目标,技术条件相吻合且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一旦发现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改、仿制,力争在成本、质量、功能、外观、稳定性等要素上超过其他企业。这是目前许多中小型企业沿用的战略[9]。 特点 采用跟随型战略开发新产品,可以节省产品研发开支,规避产品不能适应市场的风险。但是,往往技术领先者设立的技术壁垒,尤其是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令跟随者门大为头疼,甚至退出市场另辟蹊径。而且,采用技术跟随战略开发的新产品,其开发速度与产品质量对产品的收益影响很大。 优势与劣势 表技术跟随战略的优势和劣势 4领先战略与跟随战略选择的考虑因素 罗伯特.M.格兰特认为企业选择技术领先战略或技术跟随战略,即企业进入市场时期选择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的补充资源和企业的生产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一场由概念引发的争论 ——读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 覃龙丽 2013 法硕法学 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问题,也是本学期民事诉讼课第一专题,笔者在有限时间拜读若干学者论文后,在前人学术基础上主要依据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为展开对民事诉讼模式这一论题发表以下个人浅见,多有不尽之处望导师见谅。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在笔者大学时教材所谓的通说中指出,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两种。张卫平教授提出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解释,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揭示了某一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对民事诉讼体制加以划分,则可以把各国民事诉讼体制予以分类。①从而主张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同属一个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 笔者同意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均有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相关特征,事实上,任何一个法系或国家的民事 ①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6

诉讼中都不可能仅由法院控制,法院不可能凭空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收集等,从民事诉讼的启动到最终法院的审判都必须由当事人或多或少的参与以促进程序的进行。而张卫平教授首先从推翻概念起而提出建立起的一整套的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其实难免有些偷换概念的意思。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法院法官裁判所以来的证据来源两方面。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说,一个事物的定义概念的逻辑结构分为“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定义概念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两种基本模式,本身在概念上就具有重合的部分。并且,“主导”只是强调了不同诉讼模式主义中起主要作用的角色,并没有排斥另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及所起到的作用。正如笔者之前提到的,实践操作中的民事诉讼过程不能也不可能仅由当事人或法院一方来控制,即使在当事人主义下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也并不仅仅是诉讼中的一把天平,完全任由当事人双方对抗摆放砝码得出结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概念的区分并不是要割裂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及

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一)

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一) 本文主要从现代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保障原理的角度,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阐释程序参与原则的主要内涵和根据,然后分析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范围,并揭示程序参与原则在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及裁定程序中的相同体现与相异要求,最后讨论违反程序参与原则的程序后果和纠正程序或救济程序。 一、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的内涵和意义 (一)程序参与原则的内涵 程序参与原则,在英美法中被称为“获得听审机会”原则(opportunitytobeheard)。1]人们通常将“程序参与”作为自然公平的第二个原则,主要内容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使当事人能够准备答辩。此外,还应允许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将答辩提交给法官。”2]程序参与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是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所享有的“程序参与权”;从职责的角度来说,则要求法院保障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禁止“突袭裁判”。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属于古典的程序基本权,被称为“诉讼程序的大宪章”,大体上包括“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 诉讼知情权,或称“获得程序通知权”、“程序通知权”,属于公民“知情权”(therighttoknow)的范畴。其主要内容是: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充分及时了解与己相关的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法院必须平等、及时地告知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使其能够充分及时地了解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以便其能够充分及时地参加诉讼,行使诉讼听审权或者适时适式做出诉讼行为。 法院的告知包括:(1)事前告知,即法院在作出裁判前所为的告知,比如送达开庭通知、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等;(2)事后告知,即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告知裁判的内容;(3)救济告知,即法院应当在裁判中载明救济途径(比如复议、上诉等)。保障诉讼知情权的制度主要有通知、送达和公告制度。 诉讼听审权(或称“听审请求权”),其主要内容是:在诉讼中,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提出程序请求或程序异议、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即便是法院依职权收集的事实和证据,(对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均有权充分表达意见。 诉讼听审权主要包括程序请求权或程序异议权、3]事实主张权、证明权(举证权和质证权)、4]辩论权5]等。在程序方面,与诉权不同,诉讼听审权是当事人等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对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的获得听审或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诉权则是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开始诉讼程序的权利。 至于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使用母语进行诉讼的权利”,则是与诉讼听审权密切相关的基本权。6]至于“获得律师帮助权”、7]“获得司法救助权”8]等,属于帮助当事人行使诉权、诉讼听审权的权利,也应属于当事人的宪法基本权的范畴。 (二)程序参与原则的意义 程序参与原则属于程序公正和正当程序的范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为使法院裁判具有正当性,必须对诉讼当事人等作出有效的程序告知。诉讼听审原则或诉讼听审权集中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非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等之中。 德国、西班牙、瑞士和美国等国主张,程序参与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比如,《德国联邦宪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可以要求在法庭上进行法定听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以当事人享有诉讼听审权为依据,确定受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义务,受诉法院应当将诉讼系属事实通知本案当事人。 西班牙从当事人享有接受法院有效保护的权利中引申出了程序参与权,其宪法法院根据诉讼

并购模式选择的理论思考

并购模式的选择,是任何一个企业在选择开展并购活动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通过前文的分析,并购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到并购效应实现与否,而且还关乎企业自身的战略发展方向以及竞争优势的强弱。同时,并购项目一旦启动,就具备很大的不可逆性,并购模式选择的错误将产生大量的沉淀成本。因此,选择何种并购模式,是并购方在决定进行并购时必须慎重考虑和得以解决的首要问题。在本章中,作者综合分析了竞争优势理论、资源基础理论与企业核心能力理论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企业并购模式选择的思路,这为并购公司选择有效的并购战略从而提高并购活动创值能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1并购模式选择的理论分析 企业的本质是盈利,即获取更多的经济利润。而在日益激励的全球竞争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大背景下,企业要想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首先必须具备并且不断地增强其自身的竞争优势。并购作为企业的一项重大投资决策与行为,理应以增强企业竞争优势从而创造更多经济利润为中心。因此,以致力于研究竞争优势的形成与发展的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基于企业能力理论发展起来的资源基础理论和企业核心理论为并购模式的选择提供了理论基础。 4.1.1 竞争优势理论与并购模式的选择 20世纪80年代初,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成为战略管理的主流。该理论将以结构(structure)—行为(conduct)—绩效(performance)为主要内容的产业组织理论引入企业战略管理领域中,为解释企业如何制定战略和获取持续竞争优势提供了较为可靠的经济分析依据。其核心是五种竞争力量模型,即产业竞争者、购买者、供应商、替代者、潜在竞争者五种产业结构力量[33]。该理论认为:企业制定战略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即市场)高度相关,并且最关键的环境因素是企业所处的产业。产业的结构影响竞争的规则,五种竞争力模型的综合作用随产业的不同而不同,其结果是使不同产业或同一产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利润水平,进而影响企业战略的制定。因此,企业战略分析的基本单元是行业、企业和产品,关键点是通过对五种竞争力量的分析,确定企业在产业中的合理位势,通过战略的实施对五种竞争力量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产业结构,甚至可以改变某些竞争规则。产业的吸引力和企业在市场中的位势就成了竞争优势的源泉。 按照竞争优势理论,企业应根据产业吸引力和自身在市场中的位势来制定和实施战略。该理论对并购模式选择的意义表现在:(1)并购企业分析所处行业的特性和位势。如果并购公司现处的产业有吸引力,则选择进行横向并购扩大自身的规模,或纵向并购巩固自身的地位;如果并购企业现处的产业缺乏吸引力,则应通过混合并购实行战略转移与撤退。(2)并购企业通过并购战略的实施影响五种竞争力形成的格局。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相关混合并购进入某些产业,在这些产业中它可以利用关联征服单一业务的竞争对手或具有较差业务单元阵列的竞争对手。(3)并购企业在决定进行混合并购时,通过分析产业吸引力来确定进入的产业。 但是,作者认为,运用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选择并购模式有其内在缺陷。表现在:第一,没有吸引力的产业并不代表没有盈利的机会。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同一产业内企业间的利润差距并不比产业间利润差距小,在没有吸引力的产业可以发现高利润的企业,在吸引力高的产业也有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鲁梅尔特(Rument)的研究表明,产业内长期利润率的分散程度比产业间的分散程度大得多,产业内的利润率的分散程度是产业间分散程度的4-6倍。由此可见,企业的竞争优势并非完全来自外部的市场力量[34]。第二,该理论隐含着企业可以在任何有吸引力的产业取得成功。波特以产业作为研究对象,企业在进入一个新产业时,首先是根据产业的吸引力选择一个产业,然后根据在竞争者理性的前提假设下,对其战略作一个合理判断后制定一个进入战略,最后进行战略性投资,参与竞争。因此,用该理论指导企业选择并购模式,很容易诱导企业进入一些看似利润高、但缺乏经验或与自身竞争优势毫不相关的产业,进行无关混合并购。现有的经验研究已证明,企业间的能力差异与产业

自考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围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权利。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15.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16.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17.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1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

1、物联网四类商业模式选择与分析

我国物联网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 结合我国物联网发展的特点,笔者将其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划分为目标客户、网络结构及应用定位、产业链、收入分配机制和成本管理4个部分。 1、目标客户 物联网不仅要实现人物间的信息智能化,还要实现物物间的信息智能化。因此,从服务对象来看,其目标客户可分为人和物两种类型,前者包括公众、政企和家庭3个市场,后者主要指动物、器物等。物联网应用具有时空跨度大、数据交互性强等特征,从这个角度看,物联网的目标客户分类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物联网客户群遍及各行各业,市场潜力巨大。因此,在物联网发展初期,认清市场环境、选准市场切入点是关键所在。政府、电力、交通等行业应用是首选,特别是那些由政府部门牵头规划的大工程、大工程,应该是打开市场大门的金钥匙。这类应用影响大,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2、网络结构及应用定位 从网络结构上看,物联网主要由感知层、接入层、网络层及应用层组成。如果把物联网看做一个人的"神经系统",那么感知层就相当于末梢神经系统,接入层可看成是脊髓,网络层便是大脑,应用层则是中枢神经系统。通过整个"神经系统",便可以实现物联网的信息采集和设备控制功能。目前,我国的物联网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感知层和接入层是较为关键的部分,技术和安全成为两大突出问题。但是,随着技术研发的成熟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平台运营与应用推广问题将会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从应用的角度可对物联网进行如下定位:它利用互联网、无线通信网络资源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传送和处理,是智能化管理、自动化控制、信息化应用的综合体现。物联网的主要应用类型见表2。

3、产业链 物联网产业链的构成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看出,物联网发展初期,终端设备提供商确认目标客户需求后便寻求应用开发商,并开发差异化应用,二者共同组成最终设备提供商,共同担当系统集成商的角色;通信运营商则负 责提供配套的运营平台。这种由最终设备提供商主导的结构,虽然能满足客户对终端的个性化需求,但产业内部的市场较零散,业务功能较单一,尚处于培育阶段,系统的可靠性及安全性很难得到有 效保障。因此,未来产业链中的主导者将逐渐向其他成员倾斜,并且产业链各方要既竞争又合作, 才能实现整个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4、收入分配机制和成本管理

论述民事诉讼的理念

论述民事诉讼的理念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的理念可以理解为对法律,制度的一种抽象的,无形的想想和理解,它对于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的了解,来论述民事诉讼的理念,以及民事诉讼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理念民事诉讼的机制民事诉讼的发展 一.民事诉讼理念与民事诉讼机制的融合. (一)民事诉讼理念 民事诉讼理念,作为一种理念我们可以理解为根据我们学习和了解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大脑内部自我消化改造出来,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思维,并且形成了一种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由来已久、根深蒂固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使法院和当事人只关心作为裁判结果的实体问题的公正,至于如何取得这种公正结果的过程被忽略了。因而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法院和当事人并不深究包括诉讼标的在内的任何程序问题。无论如何粗糙的程序法院都可以“跟着感觉”作出案件的裁判(注:参见张卫平:《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载《学院研究》第19卷第4期,第66页。)。有的资料里写过,理念直接反映了一种理性的思考往往与某种理论有直接的联系。所谓诉讼理念是指对诉讼现象、诉讼观念、诉讼原则、诉讼模式、诉讼实践以及诉讼价值取向的理性的根本的全面的认知、把握和建构。诉讼理念并不是抽象的脱离实践的而是要通过诉讼理念来形成诉讼制度的设计使理念与制度结合成妥贴的统一体. (二)民事诉讼理念与机制的融合 近几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对于民事诉讼的研究和改造也有了许多进步,在不断探究的道路上,最终形成了《民事诉讼理念和机制》一书,在其中,也就此做了一个深入的探究。 第一,基本理论的阐述始终围绕司法改革、民主与法治这一时代的核心问题,坚持以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的标准,在宏观与抽象的层面,深入阐述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宪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等,明确分析和定位我国所应当具有的民事诉讼理念。 第二,对民事诉讼机制的研究,超脱了传统上“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为基准的民事诉讼模式论的思维束缚,而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主体制度、以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的具体方式为基础,来分别不同的诉讼机制,提出和规划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应然形态,使之具有中国特色。 第三,对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例如代表人诉讼、法院调解、上诉制度、再审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强制执行制度,以及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冲突选择等,利用丰富的实践资源,充分发挥其所特有的司法实践优势,提出更加现实和理性的制度设计。

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讲述讲解

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引言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它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有着重要的价值和积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得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不同法官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往往理解不一,标准各异,而实践中当事人重新起诉的情况又较复杂,致使不同法院在案件处理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威信,也有损法律的尊严。因此,有必要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中正确把握“一事不再理”原则有所裨益。文中疏漏之处敬请法律界同仁批评指正。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和法律价值 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一事再诉”,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已提起诉讼的同一纠纷,法律不得再行审理,被告人亦不能请求对自己的同一纠纷要求再行审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再次重新提起起诉。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本案诉讼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既判的事实,应视为真实”,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当事人再诉的,法院不得再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是各国公认的一项民事诉讼原则,不仅是成文法系国家还是判例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均禁止“一事再诉”。从历史渊源上看,“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并通过“诉权消耗”理论及“裁判权消耗”理论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其理论架构。①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对同一案件一旦诉讼系属成立后,就不能再次对这一案件提出诉讼请求。即使允许当事人对同一案件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提出既决案件的抗辩或诉讼系属的抗辩,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法成立。亦即针对同一纠纷,当事人的诉权已用尽,裁判机构的裁判权亦消耗完毕。这种“既判案件的抗辩”,接近于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的既判力问题。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能够延续至今,并成为近现代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源在于它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它反映了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目标:公正与效率。具体而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立和执行,对维护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和发挥民事诉讼功能具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第一,“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这一评价和结果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任何个人、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包括作出该评价的原法官亦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违抗。如随意变更、撤销或违抗,势必损害法律尊严。同时如果败诉方相信他们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他们就永远不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并顽固地拒绝执行对其不利的判决,无休止的诉讼,同时也更刺激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不尊重,②从而严重影响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后果,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不容许的。 第二,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保障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实践上积极推崇“案结事了”、“息诉止讼”的司法理念。这一司法理念的精髓实质是要求在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追求司法效率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如果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提起诉讼,不仅会导致程序上不必要的重复运作,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诉讼

民事诉讼法期末含答案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 《民事诉讼法》课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2月甲和乙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在一个星期之内交钢材给乙,乙在甲交付钢材三日内支付2000块钱给甲,甲依约完成交付,乙仅支付1000块给甲,甲几次三番找乙要钱,乙置之不理,甲无奈于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剩余1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钢材 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欠款合同法律关系 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D.本案是变更之诉 2.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3.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说法正确的是:(A) A.人民检察院仅有权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B.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C.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 D.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仅限于事后的抗诉方式 4.韩明和韩亮兄弟二人,住在前后院,韩明想在屋后建牲畜间,韩亮认为,自己出门就看见牲畜,会影响到自己的风水,并且会有难闻的气味。其与韩明商量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韩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该诉讼是形成之诉 B.该诉讼是给付之诉 C.该诉讼是确认之诉 D.该诉讼是变更之诉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协议管辖不正确的是:(A) A.协议管辖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 B.协议管辖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C.协议管辖只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 D.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M县法院依法受理甲乙的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需要送达法律文书,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 A.甲出差不在家,法院将开庭通知书直接交给甲的妻子 B.经乙同意,法院将判决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 C.甲不服判决,拒绝接受判决书,送达人将判决书放在甲家中,采用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乙下落不明,法院发出60日的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 7.刘老汉一生没有儿女,为了老有所依,在自己50岁时从福利院抱养了一名男童取名刘小小。待刘小小成家后,开始嫌弃生活不能自理的刘老汉。刘老汉不得已向W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小小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小小赔偿自己辛苦费20万元。W县法院

我国会计准则对于生物资产计量模式选择的思考

我国会计准则对于生物资产计量模式选择的 思考 在最新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中,我国提出了生物资产的概念,并对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提出了用历史成本模式对生物资产进行计量。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并且是一个在国内消费和出口创收方面对农业依赖性都很强的国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加强,我国急待有一个统一且符合国际化要求的规则体系来规范我们的企业农业经济活动的会计行为,以便使我国的企业能够顺利走向国际。如我国对外投资的农业企业需要对外提供会计报表,又如国内的农业企业要吸引外资也需要对外提供会计报表,这都要求我国的准则体系要对生物资产这一块有个明确的规范。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2001年1月发布了《IAS41——农业》来规范农业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而我国一直没有相应的规范。因此,在这个时候提出生物资产这一概念,并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的形式规范了企业农业项目的会计处理是非常必要的。 一、生物资产的概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与国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活的动物或植物的概念完全相同。而我国会计准则将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大类,并分别就三大类生物资产的定义、

包含内容和相应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了规范。其中有特色的是我国将公益性生物资产也纳入了生物资产的范畴,并将公益性生物资产定义为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之所以将公益性生物资产也界定为生物资产的一类是因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公益性生物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具有服务潜能,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满足生物资产确认的条件。 二、生物资产的特征 作为一种经济资源,生物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都是企业对其进行经营管理从而谋求资金增值得手段,而使收回投资时的资金大于原始投入,在这一点上,生物资产和其他资产对于企业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生物资产与其他资产的形式不同,价值转化机理也不一样,因此生物资产不但具有一般资产的特征,且基于它具有动植物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特点,生物资产还具有与其他资产不同的生物特征,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物资产具有生物转化性和自然增值性。生物资产是活的动物和植物,因此其自身具有生长、发育、繁殖和衰退的自然规律,它依靠这些自然规律和人的劳动的推动来实现自身的转化,如由一粒种子长成一棵大树。又由于生物资产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作用的结果,因此生物资产在生长过程中不断地自然增值。 2、生物资产具有生长周期性。生物资产是活的动物和植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生长规律,其生长都要经历从繁育、成长、成熟、蜕化、

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的选择范例

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的选择(范例) 步骤二:物流模式分析 自营物流第三方物流供应商配送模式情况 模式 方式一√ 方式二√ 方式三√ 步骤三:按矩阵分析法,分析选择物流模式 第 1 小组组长:王小源 小组成员张红、沈力、汪洋、丁晓磊、费功阳 运用方法矩阵分析法 选择模式选择原则 第三方物流王晓明对于本地的顾客或是周边的顾客有一定的物流处理能力, 但是企业经营物流的能力还是属于偏弱的。顾客是因为产品所以 会选择王晓明的网店进行购买,所以物流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应该 是较低的,根据矩阵选择法的分析,应该选择第三方物流模式。步骤四:按功能分析法,分析选择物流模式 第 1 小组组长:王小源 小组成员张红、沈力、汪洋、丁晓磊、费功阳 运用方法功能分析法 选择模式选择原则 第三方物流对于王晓明的网店来说物流是没有核心竞争力的,该电商企业物 流属于非战略系统,同时,没有设备资金能力,没有成本竞争力, 没有服务竞争力,所以应该选择第三方物流模式。

步骤五:按优劣势分析法,分析选择物流模式 方式 优劣势 方式一方式二方式三 优势 1.增加服务的范围; 2.减少资金、人力及 物流等的投入; 3.提高物流效率。1.降低物流成本;2.能 够保证服务质量和客 户的满意度。 1.增加了物流覆盖的区 域; 2.有利于集中精力搞好网 店营销; 3.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有 利于降低投资风险。 劣势 1.物流的服务和管理 不容易控制。2.配送 及运输不易标准化。1.业务覆盖范围有限; 2.占用时间、精力等。 1.物流的控制能力低; 2.物流的服务和管理不容 易控制。 3.物流公司的选择也很重 要。 选择建议供应商周边地区的客 户可以考虑选择。湖州市区的客户可以 考虑选择。 根据地区及成本的考虑, 本案例选择该模式。 步骤六:按层次势分析法,分析选择物流模式 王晓明的现有物流模式主要有供应商配送模式、自营物流模式、第三方物流模式,按照层次分析法进行分析选择: 1.确定成本因素、服务因素、环境因素、内部因素的权重。根据王晓明这笔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三个要素的权重分别为0.3、0.3、0.2、0.2,保证权数总和为1。 2.对可供选择的物流模式参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然后计算评分。 成本因素服务因素环境因素内部因素 供应商配送模式21 21 15 27 自营物流模式18 18 12 15 第三方物流模式24 27 18 18 3.计算三种物流模式的得分: 供应商配送模式:21*0.3+21*0.3+15*0.2+27*0.2=21 自营物流模式:18*0.3+18*0.3+12*0.2+15*0.2=16.2 第三方物流模式:24*0.3+27*0.3+18*0.2+18*0.2=22.5

论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word

论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摘要:因为在现在的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各学者从不同的依据和视角,作出了各种不同的分类。但还是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作为主要模式。本文将通过对两种主要法系诉讼模式演变的解读与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比较作为基础,来分析各个诉讼模式的好坏利弊。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意见与看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一、概念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及运行特征的综合表述,是对民事诉讼基本要素以及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民事诉讼模式也称民事诉讼结构。民事诉讼模式应该反映民事诉讼现实,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各种要素以及关系特征的信息反馈,使彼此更为协调。民事诉讼模式首先应该解决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及程序的结构成因、结构样式以及结构功能等问题。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当代,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类: 2.1.1职权主义诉求模式 这种诉讼模式更注重法官的主动性和发挥其职能作用。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下,包括审判的日期的确定,调查证据的顺序、范围与方法,以及如何进行审判,决定权均由法官掌握。甚至应提供的证据,应传唤的证人、鉴定人及如何传唤等全部由法院作出决定。并且,对证人和鉴定人的询问,也由法院负责。证人由法院依职权传唤,证人是法院的证人,而不是当事人的证人。法院收集、调查证据不应受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限制,法院随时可以采取主动行为,调查一切与案件相关联的事实;从搜集调查证据的活动范围上看,法官自始至终都要参与案件事实的发现与认定。由于法官以查明事实真相为目的和为己任,而忽视了对当事人在举证上的要求,使当事人处于消极的受裁判地位。律师的作用被弱化,仅仅起辅助、补充作用。东欧以及前苏联是广泛使用职权主义模式的国家。 2.1.2当事人主义诉求模式 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对应,这种诉讼模式注重当事人主动性,强调发挥当事人的作用,而法官是被动、消极的。英美德法等国家的民事诉讼采取该种模式,但也有较大差别。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观念上把民事诉讼看成是私人事务,因此把当事人主义作为一种历史概念来理解。而大陆法系可分两种,法国从裁判契约说来认识当事人主义,由于同时涉及到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处分权,因而法国的当事人主义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国家公权说“为了克服法国式的过于宽泛的自由主义倾向,而采取狭义的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只能处分实体权利。 2.1.3结合式诉讼模式 日本在“二战”之后创造了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模式——结合式模式。该种模式吸收和借鉴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这两大传统诉讼模式的特点,是两大法系融合的代表产物。该种模式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地位,由当事人积极、主动地举证和请求证据调查。特别是实行证据法上的交叉询问规则,借以增加举证、查证过程中的对抗性色彩,以克服大

民事诉讼试题及答案(一)民事诉讼的模式、目的、证明标准,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论述中国民事诉讼的模式 二、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三、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四、论简易程序适用中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之平衡 五、论完善我国审级制度的路径 一、论述中国民事诉讼的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几个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结构的概括和抽象的形式。 诉讼模式种类主要有两种: 一是当事人模式,英美法系国家模式,是指在民事纠纷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法院只负责审判。原告提出事实主张,被告征对其答辩,在普通法上,这种交替性事实可以继续下去,当事人履行主张责任,被认为是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双方通过交替性的事实的主张与答辩,达到形成争议的焦点,没有争议的焦点,诉讼程序就不再进行,既

当事人是推进诉讼程序进行的主要因素和力量。当事人在诉讼处于主导地位。 二是职权主义模式,根据职权主义中职权在诉讼的强弱,可分为职权主义模式与超职权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模式,他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由法院主持下进行诉讼程序的启动的进行、终结。当事人对此只能提出请求,能不能进行,还得看法院是否受理,支持,甚至很多时候,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都有法院为之,;而超职权主义模式,是前苏联及东欧国家曾今实行过的,是对职权主义模式中职权的进一步加强,更加限制了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还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受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较大,采用过超职权主义模式,过分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具有很严重的职权主义色彩。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行,经济社会结构有了很大的改变,同时法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特别是1991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削弱了国家的职权,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权限,表现在当事人举证责任上,强调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只在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财产保全措施、先行给予、强制执行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