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选择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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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选择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

寇建东

摘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应该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其中之关键在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到底是适用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的选择问题。因此,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模式,并使这一模式在民事诉讼解决社会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切实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法学人士都应该思考的课题。本文主要观点在于我国的诉讼模式应先坚持职权主义模式,尝试当事人主义,慢慢将其融合,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民事诉讼模式。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模式创新

所谓民事诉讼模式就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自所处地位及相互关系。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第一个理论要解决的就是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这是人们在长期对诉讼法学理得探讨中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如今应当通过对我国的国情分析,并综合现今有关民事诉讼模式的有关争议,来探求我国最适合的民事诉讼模式,从而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民事诉讼模式。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之争议

当今法学界将诉讼模式主要分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部分学者认为英美法系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传统的有关诉讼模式的讨论中, 我国学者对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似乎均无不同见解, 而对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 却有完全不同的观点。

诉讼模式的划分体现了人的纯粹的认识能力,同时也是基于实践的追求正确行为的需要。诉讼模式的构成,表明存在某一类司法体制的共同特征,蕴含着一种普遍的指导意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只有当事者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必要对此做出决定,同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做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不得考虑当事者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职权主义则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我国诉讼模式之现状

(一)目前世界两大诉讼模式之比较

世界范围内,目前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模式,理论界比较认同的有两种类型,即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采用,其特征包括:①1.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启动、推进、终结诉讼程序方面,以及在法庭辩论和提供证据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2.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中立和超然地位,一般不介入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法律通常禁止法官主动收集证据。3.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法庭辩论呈现出激烈的对抗色彩。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一般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在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中,与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下不同,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他们被授权控制诉讼的进程。

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相比,存在以下明显优势:首先,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更加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其次,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相比,则存在以下明显优势。首先,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比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其次,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比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更富有效率和效益。②(二)我国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基本上是以法院为主导,表现为强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的特点。在民事诉讼机制运行的过程中,法院的主动性和能动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整个民事诉讼运行机制,是以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的,当事人虽然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但实际上他们在诉讼中的能动作用及彼此间的对抗作用受到很大的遏制。

三、探究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之创新

(一)坚持职权主义

1、避免超职权主义

超职权主义,即国家公权力严重干预私权利的行为。这种超职权主义将导致当事人权益的严重损害,并使得法官的职权过于强大,从而使得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辩论材料的自主性都会因为法官的介入而大大地受到影响,从而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并且,超职权主义并不符合如今社会所提倡的关于人权的保护,法律在于保护当事人权利,法律也在于公平正义,公权力或是法官的过度介入将会使得民事纠纷犹如穿上了一层权力的外衣,降低了

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②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法官审判的价值,因此,我们应该避免超职权主义。

2、认真完善职权主义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可以依职权在正式开庭前审查案情。在庭审中,法官控制证据的调查和双方的辩论,并且可依法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依法调查证据,查清案情。我国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目前建立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并且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关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国国情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现今只能先适用着这一职权主义。

(二)适当引入当事人主义

通过上面对于民事诉讼模式的关于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比较,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存在着一定的优点的。比如说,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此,还要在提出的是一个当事人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可以追加第三人,实际上是强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使得法院处于主动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境地。这违背了当事人主义的要求,与法院的职能不符。所以,在法院通知追加之前,设置一道申请程序,即原、被告申请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法院才能审查决定。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的国家,双方当事人是诉讼的主角,法官处于中立地位,是一个超然于当事人之外的、单纯的裁判者,从而避免了自己偏袒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可能性,这样做比较有利于树立法官公正的形象。而法官的公正与中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意味着程序的公正。因此,介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这些优势,我们应当适当的引进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

然而,我们引进当事人的诉讼模式的时候,应该慎重选择,最主要的是要遵循我们当今的国情,不能过度引进,否则,可能造成相反的效果,使得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不伦不类。

(三)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同我国国情相融合创新

在我们在坚持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情况下,在适当的引进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后,在两种模式的不断融合中,在依赖我国国情的不断变化,我们可以探求一种新形式的民事诉讼模式,使得这种新型模式更加的有利于我国民事司法审判的价值展现,使得当事人权益可以更好地维护。

当然,最后我们可能形成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大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小头抑或是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大头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小头的诉讼模式,但这总归是一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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