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铁路时速300-350暂规(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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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时速300~350公里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上册)

(报批稿)

二○○七年三月

新建时速300~350公里客运专线铁路

设计暂行规定

(上册)

2007年北京

前言(上册)

本暂行规定是根据《关于编制2006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1026号)要求编制的。

本暂行规定在编制过程中,以《京沪高速铁路设计暂行规定》为基础,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规定,吸纳了我国客运专线铁路设计咨询成果。

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照“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铁路建设理念,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不能照搬照套标准。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或采用)单项或局部标准,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对整体工程和系统功能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暂行规定共分8章,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线路、路基、轨道、桥涵、隧道、站场,另有6个附录。

在执行本暂行规定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300142),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暂行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技术总负责人:客运专线总设计师何华武

客运专线副总设计师耿志修

客运专线副总设计师郑健

客运专线副总设计师张曙光

主要会审人:何华武、耿志修、郑健、张曙光、安国栋、苏全利、米隆、王麟书、吴克俭、吴云天、刘朝英、陈伯施、石子明、苏顺虎、张骥翼、周孝文、邹振华。

本暂行规定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本暂行规定参编单位:铁道科学研究院。

本暂行规定主要起草人

目次

1 总则 (8)

2 术语和符号 (12)

2.1术语 (12)

2.2符号 (13)

3 线路 (14)

3.1一般规定 (14)

3.2线路平面 (14)

3.3线路纵断面 (18)

3.4交叉、附属设施及其他 (20)

4 路基 (22)

4.1一般规定 (22)

4.2路基面形状和宽度 (23)

4.3基床 (25)

4.4路堤 (27)

4.5路堑 (30)

4.6过渡段 (31)

4.7路基排水 (36)

4.8路基防护 (36)

4.9路基支挡 (37)

4.10其他 (38)

5 轨道 (39)

5.1一般规定 (39)

5.2正线轨道 (39)

5.3无缝线路 (40)

5.4轨道附属设备及常备材料 (43)

6.1一般规定 (45)

6.2设计荷载 (46)

6.3结构变形、变位和自振频率的限值 (55)

6.4结构构造要求 (58)

6.5车站高架结构 (66)

6.6检修设备 (66)

7 隧道 (68)

7.1一般规定 (68)

7.2隧道衬砌内轮廓 (68)

7.3隧道衬砌 (69)

7.4洞内附属构筑物 (70)

7.5洞门及洞口缓冲结构 (70)

7.6防排水 (71)

7.7通风及照明 (72)

7.8防灾与救援 (72)

7.9抗震设计 (73)

7.10隧道内无碴轨道 (73)

8 站场 (74)

8.1一般规定 (74)

8.2车站 (74)

8.3站线平、纵断面 (76)

8.4客运设备 (77)

8.5站线轨道 (78)

8.6站场路基、排水及道路 (79)

附录A 曲线地段建筑限界加宽 (81)

附录B 无缝线路的允许温降和允许温升 (82)

附录D ZK活载的换算均布荷载值 (87)

附录E ZK活载图式的动力系数 (88)

附录F 箱梁有效宽度折减系数 (89)

本暂行规定用词说明 (91)

《新建时速300~350公里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上册)条文说明 (92)

1 总则

1.0.1 为统一新建客运专线铁路工程设计技术标准,使铁路工程设计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1.0.2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新建时速300~350公里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本暂行规定未包括内容尚应执行有关铁路设计规范、规定或另行研究确定。

1.0.3 本暂行规定为推荐性标准,是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和必须遵守的共性要求。涉及结构安全和系统功能的技术指标应综合比选,系统优化,慎重采用最低标准。

1.0.4 客运专线铁路应采用本线旅客列车和跨线旅客列车共线运行的运输组织模式,本线旅客列车应采用运行速度300km/h及以上的动车组,跨线旅客列车应采用运行速度200km/h及以上的动车组。

1.0.5 客运专线铁路设计年度宜分为近、远两期。近期为交付运营后第十年,远期为交付运营后第二十年。

对铁路线下基础设施和不易改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按远期运量和运输性质设计,并适应长远发展要求。对易改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可按近期运量和运输性质设计,并预留远期发展条件。

动车组的配置数量及变压器的安装容量等可随运输需求变化而增减的运营设备,可按交付运营后第五年运量进行设计。

1.0.6全线应按一次建成双线电气化铁路设计。

下列技术标准应根据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沿线地形地质条件、输送能力和用户需求等,经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

——最小曲线半径;

——最大坡度;

——到发线有效长度;

——动车组(机车)类型。

——列车运行控制方式;

——客运专线运输调度方式;

——追踪列车最小间隔时分。

1.0.7 建筑限界的基本尺寸及轮廓应符合图1.0.7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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