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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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如果发现缺陷通知单填写内容不属实,应会同有关运行人员或发现人到设备现场确认、检查,由运行人员或发现人签字后缺陷通知单才能报废。

3.2.7缺陷通知单所列通知部门有误时,应向运行人员或发现人解释,建议重新填写。如设备缺陷需多个分部、部门配合才能处理时上报检修部协调处理。

3.2.8检修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应填写设备缺陷单,并向分部反映。

3.2.9检修人员在巡回检查中,严禁乱动设备,工作需要应与运行值班人员联系,现场消除设备缺陷要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能以任何借口无票工作。工作人员要保证消缺质量,同时注重工作成本的最小化。

3.2.9设备缺陷处理应坚持“小缺陷不过天,大缺陷抓到底”的原则,当日缺陷当日消除,对不及时处理将影响设备安全或出力;明显影响经济性的缺陷,运行人员随时发现,随时通知检修人员处理。检修人员接到通知,应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3.2.10运行中的缺陷需待停机或当时无条件处理或无备品,检修人员受理缺陷后认为不能处理,应向分部主管汇报,并在缺陷单上签署意见(无备品时必须填写备品名称)并签字。

3.2.11缺陷消除后由运行人员验收,合格后办理缺陷注销手续。对于暂时无法消除的缺陷应在缺陷单上注明原因和计划完成时间,如需停机处理的要进入各分部的检修计划。消缺完毕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2.12巡视高压设备必须不少于两人,经企业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巡视设备时,不得进行其它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3.2.13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3.2.14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巡视设备的转动部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发现无关人员接近设备时,应劝其退出现场,以防止人为责任事故。

3.2.15下列情况应加强设备检查:

设备存在较大缺陷或异常运行而不能及时处理的。

新设备投入或设备改变之后。

设备经过大小修或经缺陷处理后。

由于天气、气温的影响,设备存在薄弱环节的。

设备带大负荷或长时间满载运行。

4.检查与考核

4.1 主管是分部设备消缺工作的督促者,对分部消缺率完成与否负完全责任。

4.2 检修部门负责人随时检查分部消缺情况,每个季度召开设备消缺分析会一次,对各个分部消缺工作做出评价,决定考核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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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力发电厂检修部设备巡检、消缺管理制度

某水力发电厂检修部设备巡检、消缺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了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大朝山发电厂检修部设备巡检、缺陷消除的工作职责及实施细则。

1.3 本制度适用于大朝山发电厂检修部。

2 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 工作内容与要求

3.1各分部工作职责

3.1.1 负责检查本分部所辖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及时保质保量的消除发现设备缺陷。3.1.2 负责制定本分部设备维护检查的具体办法(包括检查路线、周期等)。

3.2 实施细则

3.2.1各分部根据人员结构和所辖设备情况,定出设备的第一、第二负责人,负责设备的巡检及日常维护工作。

3.2.2当设备第一负责人离开工地时,工作交由设备第二负责人,当设备第一、二负责人同时离开工地时,分部指定设备临时负责人,并进行工作的交接。

3.2.3设备负责人每天应检查设备缺陷单。

3.2.4检修各分部主管每天应查阅设备缺陷,安排分部处理缺陷,并对暂时无法处理的缺陷签置意见和安排计划完成时间。

3.2.5检修部主任或主任助理每一周至少查阅一次设备缺陷单,了解设备缺陷及消缺况。3.2.6如果发现缺陷通知单填写内容不属实,应会同有关运行人员或发现人到设备现场确认、检查,由运行人员或发现人签字后缺陷通知单才能报废。

3.2.7缺陷通知单所列通知部门有误时,应向运行人员或发现人解释,建议重新填写。如设备缺陷需多个分部、部门配合才能处理时上报检修部协调处理。

3.2.8检修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应填写设备缺陷单,并向分部反映。

3.2.9检修人员在巡回检查中,严禁乱动设备,工作需要应与运行值班人员联系,现场消除设备缺陷要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能以任何借口无票工作。工作人员要保证消缺质量,同时注重工作成本的最小化。

3.2.9设备缺陷处理应坚持"小缺陷不过天,大缺陷抓到底"的原则,当日缺陷当日消除,对不及时处理将影响设备安全或出力;明显影响经济性的缺陷,运行人员随时发现,随时通知检修人员处理

1 范围

本标准的目的是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消缺率和消缺质量,进而提高设备的可用率和健康水平,确保发电设备安全、可靠地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设备缺陷的发现和登录、检查确认、消缺后的报告、后续管理、缺陷验收及缺陷的统计与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生产设备上所发生缺陷的管理。

2术语与定义

2.1 设备缺陷:是指设备出现了性能、零部件、及消耗偏离原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为设备发生了缺陷:

2.1.1设备或部件的损坏造成设备的被迫停止运行或安全可靠性降低;

2.1.2设备或系统的部件失效,造成渗漏(包括汽、水、气、煤、灰、油等);

2.1.3设备或系统的部件失效,造成运行参数长期偏离正常值,接近报警值或频繁报警;

2.1.4设备或系统的状态指示、参数指示与实际不一致;

2.1.5由于设备本身或保护装置引起的误报警、误跳闸或不报警、保护拒动;控制系统联锁失去、无原因起动或拒绝起动;

2.1.6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时发现卡涩、动作值偏离整定值;

2.1.7对设备进行检验性试验时,发现反映设备整体或局部状态的指标超标,或有非正常急剧变化;

2.1.8设备或部件的操作性能下降,动作迟缓甚至操作不动;

2.1.9设备运转时存在非暂时性的异常声响、振动和发热现象。

2.2 暂不能消除缺陷:是指必须在机组停用后才能消除的缺陷或没有消缺所必须的备品备件的缺陷或需要进一步观察、分析才能确认的缺陷,且暂时不会对设备、系统或人身安全构成立即的危害,也不会给运行经济性带来严重损失的设备缺陷。

2.3 可消缺陷:是指除暂不能消除缺陷外的其他设备缺陷。

2.4重复发生的设备缺陷:是指主要设备上同一缺陷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主要辅助设备上同一缺陷在6个月内重复发生;辅助设备上同一缺陷在2个月内重复发生的缺陷。

2.4设备缺陷分类

2.4.1重大缺陷:是指直接导致无备用的主要辅助设备停运、主设备降出力或停运的缺陷。

2.4.2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外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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