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权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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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权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内容摘要]在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夫权不仅有道德伦理的力量作保障,更受到了法律制度的精心保护。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生活中,夫权是紧戴在所有妇女头顶的“紧箍咒”,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女性都处于不自由、被动的地位。而古代婚姻制度不仅肯定了夫权存在的合理性,还以各种手段来保证夫权的全面的实现,以“五不娶”、“七出”、“三不去”、“和离”、“义绝”等制度来推崇夫权而压迫中国古代妇女——所谓的“卫道士”以各种理由来限制女性的婚姻自由,而女性稍有不合其要求便可随意休弃,弃之如履。
[关键词]夫权;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一、夫权概念及其形成
所谓夫权,是指封建社会丈夫支配妻子的权力。《法学大辞典》中将夫权解释为:夫妻关系中,丈夫控制支配妻子的权利,体现了剥削阶级和社会中男女在夫妻关系中地位的不同,在夫权统治下,夫妻之间是一种尊卑,主从关系,“夫为妻纲”“妻以夫为天”,丈夫可以纳妾,出妻,而妻子不得擅自出走,家庭财产只能由丈夫管理、处分,妻子使用须秉承夫意,婚后妇女必须随夫姓,或在本姓上冠以夫姓1(在现代中国的香港地,仍保留了这种习惯)。
《诗经·卫风·氓》中有文描述女主人公的婚后生活:“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言既遂矣,至于暴矣。兄弟不知,咥其笑矣。静言思之,躬自悼矣。”“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也,不可说也!”2诗人满腔愤懑地控诉了男主人公“氓”始乱终弃,
唱出了对男女不平等社会现象的强烈悲愤,更深深地表达了中国古代妇女在夫权的压迫下对婚姻生活的无力!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男权高于女权的思想开始形成。男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文明时代,男权社会由此形成。确立这种婚姻思想,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女子受男子统治,女子只能嫁给一个丈夫,而男子特别是剥削阶级的男子则可以实行重婚、纳妾的一夫多妻制,夫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统治地位。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运演的是“父子型”文化模式,女性作为一种文化存在,从自然存在到社会存在到精神存在,都处在“被人看”、“被人用”的角色地位,她们仅仅作为人妻、人母、或“玩物”、“附属品”等角色进人父系制的家庭秩序,以绝对服从以尽其工具意义上的角色职能,以倍守封建的夫权文化和封建礼教的“规范”作为自己的职志。中国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领域处在无权的被人摆布的地位。自从儒教宗师孔子提出“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的男尊女卑思想后,一代又一代儒家文人都在注释、扩充和强化这一思想,使得女子在强大的夫权文化覆盖下渐渐迷失了自我,女性被制度化、道德化地全面剥夺了人权,她们的卑屈地位成了封建专制制度的一部分,是维系中国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重要因素,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概述
在古代,夫权的发生仅依据一个简单的法律行为——缔结婚姻。由婚姻而形成的夫妇关系是夫权的载体,这意味着夫权的效力范围及权利客体均局限于夫妇关系的范畴之内。正如中国古代传统社会
的其他许多权利一样,夫权道德的力量源泉也在于传统文化本身。古书中将“夫妇”一词解释为“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或“妇,言服也,服事于夫也。”可见古人造“夫妇”一词,并非随意排列,而是大有讲究,讲究的就是夫权,汗牛充栋的儒家经典以及那些以女性为对象的道德教条正是本着夫妇的原义,从男尊女卑的礼制原则出发,一遍遍,一代代地灌输着“夫为妇天”、“夫为妻纲”的观念,以荼毒妇女的心灵和摧残她们的尊严为代价而建立起浸透着无数女性血泪的夫权。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古代社会,夫权不仅有道德伦理的力量作保障,更受到了法律的精心保护,古代法律不仅肯定了夫权存在的合理性,还从夫妻婚姻制度上再一次强化夫权:
(一)五不娶
“五不娶”是指女方家庭不符合古代道德观的,其家之女则不能娶。韩诗外传曰:“妇人有五不娶:丧妇之长女(婚前丧母的家中长女)不娶,为其不受命也;世有恶疾(家中有恶疾谓喑﹑聋﹑盲﹑疠﹑秃﹑跛﹑伛)不娶,弃于天也;世有刑人(祖上或父母受过墨、劓、宫、刖、髠刑)不娶,弃于人也;乱家女(爹妈有过绯闻,生活糜烂)不娶,类不正也;逆家子(叛乱家庭的女子)不娶,废人伦也。”3
(二)七出之条
“七出”一词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继承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4
(三)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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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去”是指妇女有“有所娶无所归”(娘家父母都已不在人世,回去后无处安身)、“与更三年丧”(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5(原本很穷,后来富贵,想休掉妻子)三种情形之一,而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离婚(即休妻)。
(四)和离
“和离”又称“两愿离”,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离异的法律制度。和离之制渊源于《周礼》,自唐代始进入法典,形成正式制度,后代基本相沿不变。该制强调婚姻的两相情愿,不受外力强制的特性。6
(五)义绝
“义绝”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义绝所指的情况有: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欲害夫者。7
三、夫权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一)夫权对“五不娶”的影响
“五不娶”主要是相对女子家庭而言,所谓的“门当户对”。试问,女子德、言、容、功与其祖上有何必然联系?特别是第一条:寡妇家的长女不能娶,首先就是对天下寡妇含辛茹苦持志守节的侮辱和否定,而且有数据显示,长女往往识大体早当家,正该是做媳妇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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