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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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 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监督管理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 资格。
• 监督管理 • 卫妇社发〔2011〕56号《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 卫妇社发〔2011〕56号《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 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的依据
• 监督管理
广东省妇幼信息系统
•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 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3)空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糖检测:孕26-28周,及早发现有妊 、 娠糖尿病。
(4)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抗体筛查。
必须通过市卫计局的行政审批,取得资格。 香洲区(含高新、万山):市妇幼保健院 金 湾 区:金湾区妇幼保健院(三灶医院) 高栏港区:平沙医院 斗门区:斗门区妇幼保健院
服务区域的划分为三大区域: 香洲(含高新、万山)、金湾(含高栏港区)、斗门区。 香洲:11家医院 斗门:7家医院 金湾:4家医院 必须经市卫计局审批,取得资质。
12.10 3.84 4.51
10.30 2.93 1.96
9.50 3.44 2.46
注:数据来源于“全国死亡监测主要结果分析报告”
★在安全得到基本保证时,我国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逐步下降。 ★目前我国仍是出生缺陷发生大国,每年大约有80-100万缺陷儿出生。
• 1994年10月27日,我国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实施0-6岁儿童和孕产妇保健管理服务
实施0-6岁儿童和孕产妇保健管理服务
准备怀孕和孕早期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项目
★ 2010年开始实施,从农村地区推广到全市
★所有准备怀孕和孕早期妇女均可以免费获得小剂量 叶酸片(0.4mg/片),孕前三个月和孕早期三个 月的服药量。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
•孕期接受艾滋病、梅毒、 乙肝项目检测;
• 处罚
•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 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 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 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罚
•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 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产 前 诊 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遗 传 病 诊断 ┘
婚前医学检查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助 产 技 术┐ 结 扎 手 术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终止妊娠 手术 ┘
产 前 诊 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许可
遗 传 病 诊 断┘
婚前医学检查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许可
助 产 技术┐ 结 扎 手 术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发证 终止妊娠手术 │ 家庭 接生员 ┘
国内 48.30 广东省 21.49 珠海市 14.99
47.70 16.40 12.22
41.10 19.51 9.09
36.60 17.70 8.99
34.20 15.00 9.65
31.90 17.60 8.36
30.00 11.80 7.57
26.10 10.60 8.85
24.50 11.00 15.10
•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 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立法目的)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 婴保健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明确实施母婴保健工作是政府职责)
明确从业机构及人员 必须依法开展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 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 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 结婚、生孩子,是个人的事,也是社会的事
• 婚前医学检查 • 婚前医学咨询 • 婚前卫生指导 • 婚检的关键:筛查婚育人群的严重遗传性
疾疾病、法定传染病和精神病。
•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
• 辅助检查项目: 胸部透视,血、尿常规化验,ABO 血型检测,肝功能三项,梅毒筛查,地中海贫血初 筛,艾滋病抗体初筛,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 (蚕豆病)筛查;女性还包括风疹病毒IgG抗体检测、 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测(滴虫及霉菌检测)。
•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 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 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 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明确母婴保健服务事项
•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 孕产期保健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3.44
2.46
2013年
国内 21.50 广东省 6.52 珠海市 5.93
19.00 5.71 5.08
17.20 5.54 6.14
15.30 4.57 5.33
14.90 4.39 3.73
13.80 4.48 4.15
13.10 4.18 4.09
•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 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三部委8号令(计生委、卫生部、食药局)
(部门规章,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 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 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宪法 我国的基本法,是母法。 法律 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和常委会《广东省母婴保健法实施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如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 妊娠的规定》等等。 规范性文件 行政部门,如卫生部《婚前保健技术规范》、《孕产期 保健工作规范》、省卫生厅《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48.30
2015年千年发展目标<22.2/10万 2011-2020年,妇女发展纲要 目标20/10万以下
30.00
21.49
23.20
20.00 10.00
0.00
14.99
9.80 0.00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贯彻“
”,推进母婴保健
“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两纲”-《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1、人均期望寿命——综合反映社会进步水平
珠海:80.76岁
2、孕产妇死亡率—10.66/10万
3、婴儿死亡率—1.86‰
2004-2013近十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10万)
50.00 40.00
• 珠海市政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法 定职责,实施有关项目:
1.免费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项目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6岁儿童和孕产妇保健管理服务、计划免疫
服务) 3.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重症地贫阻断、
孕期和孕早期妇女免费增补叶酸服务项目)
•为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 所生儿童提供干预和随访;
•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 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地贫干预
•地贫初筛 •产前诊断 •干预
1、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执业 2、指标控制(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 3、加强出生缺陷防控,降低出生缺陷率
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解读
二、一法两纲 三、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社会发展取决于人的发展。

和 的健康是人类生存和发展
的基本要素。
♧妇女、儿童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二,是最 需要得到健康保护的脆弱人群。
妇幼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预防、保健构成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它是根 据妇女与儿童的生理特点,针对危害妇女儿童身体健 康与心理卫生的各种疾病与各种因素,采取有效的防 治与保健措施,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其健 康水平的一项卫生保健工作。
•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 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
▪2007年9月20日市政府出台了 《珠海市开展免费婚前和孕期
医学保健服务实施意见》; 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2月24日新增了“孕前 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 当年开始实施。
•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口素质是关键。
• 婚前医学保健、产前(孕期)医学保健及新生 儿疾病筛查是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出生缺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三大屏障。
• 附:刑法有关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 孕检:母婴保健指导、孕妇和胎儿健康监护、 早期发与孕妇高危因素、筛查胎儿先天性遗传 性疾病。
• 妊娠糖尿病筛查、胎儿致死性先天畸形筛查、 唐氏综合征筛查、可致母婴传播的传染病筛查。
• 孕期辅助检查 (1)B超(彩超)检查:孕16-20周,尽早发现
致死性畸形。
(2)唐氏筛查:孕9-20周抽孕妇的静脉血检查, 发现染色体畸形。
• 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法 律,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 妇幼保健事业进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对妇幼卫生工作的 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 质的法律。《母婴保健法》的颁行,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 对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关怀和重视,对于强化各级政府的 责任,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提高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水平, 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兴旺、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3.20 9.80 0.00
注:数据来源于“全国死亡监测主要结果分析报告”
2004-2013近十年全国婴儿死亡率(‰)
22.00 19.00 16.00
21.50
2011-2020年,儿童发展纲要 目标10‰以下
13.00 10.00
7.00 4.00 1.00
9.50
6.52
5.93
2004年 2005年
• 各临床科室都应履行该项职责。
• 处罚
•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 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 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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