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林省新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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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与《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配套使用。

四、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

七、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基础,按照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等因素。

3.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105元/工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直接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用量、周转性材料摊销量和材料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3.本定额材料消耗量中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4.本定额材料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14)确定,其中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九、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原则上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包括在《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4)的企业管理费中。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14)确定,其中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及税费。

4.本定额大型机械设备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发生时按措施项目中相应定额执行。

十、本定额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是按施工人员驻地、施工机械集中停放

场地和建筑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水平距离在300m以内考虑的。

十一、本定额建筑物层高按2.8~3.6m编制。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平屋面指屋面板顶高度,坡屋面指屋面平均高度)为准,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檐高。

十二、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分项工程顺序码”(如“A1-0001”,其中首位“A”指建筑专业、首位“A”后“1”为土石方工程、“0001”指人工平整场地)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加“换”;补充估价定额项目以“BJ×××”表示。

2.定额项目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项目名称后的“()”中注明。

3.定额计量单位和定额基价不得扩大或缩小。

4.工程量应按照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的规定以基本单位计算,并根据定额计量单位不同保留相应小数位。其中:以“一”(如m3、m2、m、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十”(如10m3、10m2、10m)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百”(如100m3、100m2)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千”(如1000m3)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到个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以“个”、“樘”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弧形、拱形实体及装修项目均按相应直形定额项目执行,其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05。

十四、零星项目指章节说明未明确规定的单项面积≤1m2或单项体积≤1m3的定额项目,除定额列项外其人工乘以系数2,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

十五、本定额允许调整的项目均设置了增减项定额,执行时增减次数均按四舍五入取整数次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七、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十八、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包括结构转换层和技术设备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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