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规划法64条的理解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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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理解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该条的理解及适用,谨提出如下观点: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准予进行施工建设的法律凭证。
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是违法建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情节轻重,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首先应立即发出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防止违法建设给规划的实施带来更多不利影响。
2.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
“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
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但首先应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不允许违法状态继续存在。
责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发建设,而又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已经建成的应当予以改建使其符合城乡规划;不能通过改建达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拆除。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具体罚款数额要视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3.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有关的违法建设如果不进行拆除,就会对城市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全部或部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已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又不能拆除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决定无偿没收该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没收后的产权属于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已无法没收的,如该建筑已经售出,就要没收有关当事人的违法收入。
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在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同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是否处以罚款以及具体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5.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于法律法规没有细化和具体规定,按合理性原则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况:1、严重违反规划许可条件,如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或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未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建设,擅自改变建筑功能且无法改正等;2、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城市内河河道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进行建设;3、恶意进行违法建设,如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另外,可从违法建设行为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角度进行排除认定,如: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查获时只建基础部分或墙体建造较低,当事人可以补充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正在超宽建基础、挑阳台,正在楼顶超建、搭建简易房(棚)等;3、改变外立面颜色或擅自增开门窗改变外立面,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协调的。
从合理性原则和执法实际出发,上述几种情形均应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二、结合泰源生态科技创意园违法建筑实际情况,《复工通知书》规定:建筑物14栋4层、2栋6层、1栋8层,总建筑面积为78648平方米。
而目前共建成15栋,建筑面积共计108805.89平方米,比批准的建筑面积超出30157.89平方米,已严重超过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另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建设工程规划为厂房,而建成的违法建筑均是商品住宅,既违反用地规划,又违反建设工程规划。
无论建筑功能、
主体承载、层数、层高、户型、配套设施、消防安全措施等各方面要求及标准,工业厂房与商品住宅均相差甚远,除非全部推倒重建,否则不可能采取改正措施使之符合规划许可条件,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综上所述,泰源生态科技创意园违法建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范围,行政主管机关对其可以采取没收的行政处罚,且无需进行补偿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