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学论文-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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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

《对土地征收纠纷的研究剖析》

课程名称土地管理学总论

姓名朱燕

学号1522161045

专业城市管理

任课教师

开课时间

课程论文提交时间:年月日

对土地征收纠纷的研究剖析

朱燕

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泉州36200

摘要:研究目的: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了一个不能忽视的土地管理问题,为了更好的了解和解决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笔者开展了此项研究。研究方法:通过文献研究,研究已有的相关文献得到一部分资料。同时对近年来农村土地征收发生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得到另一部分更贴合实际的资料。研究结果:土地征收问题在我国土地征收体系不断完善的条件情况下,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需政府和社会的进一步配合和努力,来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研究结论:如何调整土地征收制度、调整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民众之间关于土地征收的矛盾应该是政府在接下去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着重把握的问题。

关键词: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土地征收纠纷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conflict in land

collection

Molly-zhu

The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llege, QuanZhou of FuJian province, 362000 Abstract: Research objective: Recent years, with the quicker rat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of china, the problem of land collection become a assignable conflic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In order to acknowledge and solve such problem, I carried out this investigation. Research technique: get some dates by reading the . Meantime, though analysis some typical cases to get more practical dates. Research result: the problem of land collection is easing nowadays with the institution reform of land collection. However it still need the effort and cooperation of government and social which will better so lve the conflict of land collection. Research conclusion: how to improve the institution and adjust the relative conflict between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government and people is the key point the government should focus in the future land collection work.

Key words:collection of land: improve the institution of land collection: the conflict of land collection

1 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1.1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1]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相应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1.2 法律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一)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2 征收过程中土地产权的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的,依法进行调解和处理的行政行为。1986年制定《土地管理法》时,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作为一项制度写入法律。进入9 0年代,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为适应加强土地权属管理需要,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2003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争议调处工作程序,完善了调处制度。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在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了解,全国每年发生约5万起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宗地10多万宗。许多土地权属争议由于情况复杂、权属来源资料缺乏、争议时间长,处理难度大。随着加快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些潜在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将会显化,土地权属争议调工作任务将会加大。据统计,截止到2010年12月底,全国累计受理各类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达44.89万件;累计处理各类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达44.24万件。

2.1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基本原则

1、调解在先、处理在后原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行政调解来解决纠纷,调解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2、行政调处在先、诉讼在后原则。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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