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关于在新闻报道中规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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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关于在新闻报道
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资料与统计报表
【发文字号】湘统[2008]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1.09
【实施日期】2008.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统计局、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关于在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通知
(湘统〔2008〕6号)
各市州统计局、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省直各新闻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级新闻媒体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全省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南、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取得的各项成就作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影响。但个别新闻媒体有时没有严格遵循政府统计部门有关数据的核定、审批和公布程序,出现了在宣传报道中引用的一些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概念错误等违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性数据的稿件,必须经过省统计局审批,统一使用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确反映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数出多门”,杜绝重要统
计数据泄密现象,现将有关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重要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为了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地区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国家统计局建立了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实行下管一级数据评估制度。在每季季后,对地区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节能降耗等重要数据分别进行集中联审。并要求在国家评估认定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不准对外向任何单位提供有关数据。针对万元GDP能耗指标,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07〕36号)文件,规定:“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因此,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重要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制度,未经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评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