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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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差异

作者:王张明阎治军吴斌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1期

摘要:由于我国长期沿袭的二元化经济结构,社会保障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分离的社保制度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从现阶段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不平衡性入手,基于“以农补工”的发展模式、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城市偏好”及农民收入低下且受传统观念影响等三个视角对其原因展开分析。由于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存在显著差异,短期内不可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鉴于此,本文提出明确社保责任划分、拓宽筹资渠道、完善社保管理机制、加快社保法制建设等短期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城乡差异;统筹改革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3-01

一、现状介绍

社会保障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随后这一概念为西方国家所接受,并被国际劳工组织采纳。改革开放前,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城市居民社保体系,经过几十年的积累,现已基本形成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构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完善的城市社保体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农村居民仅享有低层次、水低平及低保障的社会保障,近年来虽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障、新农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呈现出碎片化、差异化、混乱和不稳定的状态,农村地区没有覆盖范围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居民也不能真正享受到合理的、平等的、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

截止2011年底,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居民人数为1.19亿人,覆盖率达到83%,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已经达到为85%,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则高达92%。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高覆盖率形成对比的是,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仅为6.4%。这种具有条块分割、城乡二元体制的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相去甚远,已为阻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更不能适应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建立一个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二、原因分析

1.“以农补工”发展模式的必然产物

我国建立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对我国展开封锁,同时苏联实施计划经济产生的示范效应,为了能够迅速实现工业化,当时的中央政府便采用行政手段把城市和农村分开,形成了在以牺牲农村地区居民利益为代价的基础上来实现国家工业现代化建设为特征的城乡二元体

制。作为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之初就有先天的“城市偏好”倾向,由于“重工轻农”的政策的进一步引导,导致城乡社会保障的差距越来越大,体现在社会保障水平、保障项目及居民参保意愿等方面。

2.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城市偏好”

我国社会保障能否消除城乡二元的这种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主体的重视程度。在现有政策体系下,容易把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同现实责任混淆不清,既不能够化解历史责任,也不能够准确划分政府的责任边界,最终不利于政府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严重的是,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市场与社会组织发挥职能的空间。

3.农民收入低下且受传统观念影响

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6955元,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896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03,自2002年以来两者差距最小,但依然大于3。在政府没有为农村社保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的背景下,较低的收入水平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的能力。

三、对策建议

1.强调政府主导,明确社保责任划分

我国20多年社会保障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责任划分的不清晰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具体表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不清,以及政府与市场主体在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时的缺位、越位与错位现象等方面。当务之急应当是明晰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包括财政责任、管理与监督责任,并将这些责任真正落实到相应的职能部门。首先,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府要确保社会公平公正,更多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其次,加大对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支持力度,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做好与城市社保统筹的衔接准备。最后,关注2.6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作为突破城乡二元保障体制的关键。

2.拓宽筹资渠道,完善社保管理机制

资金缺乏是导致我国城乡保障二元体制形成的一大原因,因此应拓宽筹资渠道,建立个人、企业与政府构成的多元筹资渠道。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仅限于农民个人缴费,企业与政府很难到位,本应由三方承担的社会保险几乎变成了农民的个人储蓄。因此,应建立以省财政为主体,减轻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压力,确保资金到位、保障落实、运作规范。同时,对社会保障应采取“垂直和集中管理”模式,避免多头管理产生的诸多利益冲突,增强透明度。最后,建立独立于社会保障部之外的监督机构,对社保基金使用及安全运营形成有效监督。

3.加快社保法制建设,实现家庭、社区与社会的互动

我国从1998年就建立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但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主要依赖于各级政府的政策和印发文件来引导,由于政策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应逐步健全农村社保的法律体系,通过走法制化道路,确保农村地区社会保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使其在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统筹的构建和完善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统筹,还依赖与家庭、社区与社会的互动。以农村居民为例,要利用其独有优势,比如,农村社区的文化基础比城市社区远为深厚,农村社区间的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现象对农村居民的生活产生着重要作用。同时要将农村居民个人努力与政府指导及市场调节相结合,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国军.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与统筹[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王张明(1979-),男,陕西大荔人,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教师,讲师,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在读博士。研究方向:国民经济。

基金项目:本文属于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12JK021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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