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18节-企业破产法(3)-李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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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破产程序的类型
一、重整程序★★★
申请、受理——制备重整计划、通过重整计划并经法院批准——重整程序终结
(一)重整程序的原因与申请
(二)重整程序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包括重整计划的制备、通过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备:
(1)谁管理谁制备
2.重整计划的通过
(1)分组表决
(2)决议规则
A.各组:人头过半+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B.各组都通过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3.重整计划的批准
(1)通过后的批准
(2)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
【例题】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74)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答案】AB
【解析】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A正确。
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破产法规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B正确。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C错误。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D错误。
【例题】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
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7-3-31)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解析】依据《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破产重整的,不需要第三人的投资承诺,A选项错误。
依据《破产法》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债权人反对,不影响重整程序的启动,B选项错误。
依据《破产法》第73、74条的规定,重整程序开始,管理人不需要辞去职务,而是要履行职责,C选项错误。
依据《破产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重整程序终结,D选项错误。
【法条】《破产法》第70、71、72、73、74、86条。
4.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
(1)担保物权的暂停——债权人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2)取回权的限制——取回权人
取回权人可以按约取回标的物
(3)新借款——债务人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出资人分红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管理层转股的限制(法院同意除外)——债务人的管理层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是,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不属于重整程序。
1.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债务人)、监督人(管理人)
2.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
(1)因执行完毕而终止
终结破产案件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因债务人不执行和执行不能而终止
终止执行,宣告破产。
A.承诺失效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B.担保有效
第三人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C.受偿继续有效,在达到与其受偿同一比例后,继续受偿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其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3.重整程序不惠及保证人及连带债务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例题】甲乙均为普通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终止时已经分别受偿10%、8%,在破产分配时应当先补足乙2%,然后以剩余财产对甲乙按比例分配。
甲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1年后,因执行不能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并被宣告破产,下列错误的是?
A.债权人乙公司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宽限承诺依然有效
B.丙公司为重整计划提供的担保自动失效
C.普通债权人丁公司已经受偿10%,同顺位债权人庚已经受偿7%,丁庚可继续按比例受偿
D.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重整计划作出的债权宽限和减免对甲公司的保证人戊公司依然有效
【答案】ABCD
【解析】重整计划终止的,承诺失效、担保有效、债权受偿继续有效,达到同顺位债权人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受偿、重整计划的调整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不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