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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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湘老干[2007]20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离休干部离龄护理问题,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离休干部晚年生活要进一步关怀的指示,根据组通字[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的发放,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护理费发放标准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按组通字[2007]20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月80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3、解决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三、对可享受自雇费的离休干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四、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企业单位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善意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凡符合湘老干[2005]10号文件规定范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可同时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