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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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电子办公设备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公司内部网络稳定运行,实现硬件及耗材的规范化管理,建设一个稳定、有序、高效的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公司所有计算机硬件及周边设备(如台式电脑、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等),所有网络硬件设备。

第三条适用对象及管理部门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人力行政部为公司电子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采购、使用分配、维护协调、盘点组织等工作。

第四条设备添置

1.新购设备添置程序: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新购设备由使用部门以部门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行政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行政部统一购置。当新设备是配备给新员工等特殊情况时,人力行政部应当及时与用人部门对接,原则上应当在新员工到岗前配备完成,不影响其入职及工作开展。

2.公司为部门负责人以上岗位配笔记本电脑,具体规则如下:

(1)笔记本价位:5000元以内。笔记本电脑配置由人力行政部统一决定购买。若配置对象需其他型号且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由其本人承担。

(2)所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实行折旧制,原则上折旧期限5年。若设备配置人员在折旧期限内离职或岗位调整时,实行以下操作:

<1>补足折旧期限内剩余期限所对应的金额后,笔记本电脑归配置人员所有。

<2>设备配置人员无意愿接受折旧赔款,经人力行政部对设备进行剩余价值的评估,可

酌情考虑不予赔款,电脑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3.更换设备:

(1)更换标准:原设备已达不到工作所需或严重影响工作进度时。

(2)更换设备添置程序: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以部门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行政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

由人力行政部统一购置。人力行政部因在接到审批完的申请单及采购清单后3个工作日内配置到位。如出现特殊情况(厂家货物短缺、自然灾害等),人力行政部不能按时配置,应及时通知申请部门,并尽快完成配置,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4. 采购原则:

所有办公设备及耗材由人力行政部公开对外询价,再根据价格和质量等因素确定供应商。

第五条设备领用(更换)

使用部门填写《电子设备领用(更换)登记表》,经人力行政部核实后进行发放或更换。第六条设备维修或更新

当设备故障时,人力行政部根据其故障程度,安排维修或更新。

1.维修程序:人力行政部联系相关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若维修费超过两百元时应报人力行政部经理审批。

2.更新程序:当设备严重故障需要更新时,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行政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行政部统一购置更新。人力行政部因在接到审批完的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配置到位。

第七条设备盘点

1.盘点负责部门:人力行政部;

2.盘点间隔时间:一年进行两次盘点,原则上第一次盘点安排在本年5-6月间,第二次为年度盘点,安排在本年11-12月间。

3.盘点原则:盘点时,相关部门应合理安排时间进行,以免影响正常工作,盘点必须连续进行,尽量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年度盘点两个工作日必须结束。

第八条使用保养

1.按电脑操作规程使用,注意用电安全。下班时,务必要将电源插座的开关关闭,节假日时,更应将插头拔下,彻底切断电源,以防止火灾隐患。

2.日常维护。应对电脑及其相关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备使用环境和设备本身的清洁,做到防尘、防潮、隔热。人力行政部每年对单位内所有电子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对没有做到对电子设备使用日常维护的部门,视设备损耗程度做出书面警告及相应的处罚。

3.打印机及外围设备的使用。打印机在使用时要注意电源线和打印线是否连接有效,硒鼓有无碳粉,针式打印机是否有断针。当出现卡纸等故障时,严禁强行抽纸或自行拆装,应及时报修。

4.其它设备如移动硬盘、扫描仪、数码相机等均系精密特殊仪器,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和保管。

5.未经公司人力行政部同意,不得随意打开机箱,更不允许公司之外的人员维修。经过公司人力行政部同意的,在外请人员对电子设备维修时,公司应有人自始至终陪同。

第九条保管责任

1.分配给各部门的电子办公设备,部门负责人是其管理、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日常使用、保养应确定专人负责。因工作岗位变动,应协同人力行政部做好移交接工作。人力行政部负责每年进行一次设备使用和保管情况的摸底调查。

2.所有扫描仪、数码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特殊设备由人力行政部统一保管,各部门根据需要办理借用手续。拟借时间不超过一个星期的属“短期借用”,只需借用人办理借用手续;超过一个星期但在一个月以内的要办理续借手续;拟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属“长期借用”,必须经人力行政部经理批准并明确归还时间。

3.所有设备借用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设备外借期间由安全责任人全权负责,如毁损、不全、遗失,由安全责任人照价赔偿。赔偿细则:

(1)设备遗失或丢失时:先关负责人赔偿折旧期限内剩余期限的相应金额,原则上折旧期限为5年。

(2)设备损坏或不全时:根据设备使用年限,相关负责人赔偿设备维修费或赔偿相应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第十条耗材管理

1.适用范围:本制度中耗材是指打印复印纸、激光打印机之碳粉、碳粉盒、单硒鼓、硒鼓组件,针式打印机之色带,一体机之碳粉、碳粉盒、硒鼓、载体,传真机之热敏纸、碳粉、墨盒,摄相机之磁带以及刻录光盘等。

2.管理原则:统一购置,统一管理,杜绝铺张浪费。因违反规定使用私购耗材造成设备毁损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3.报销原则:当所需购置的耗材超过两百元时,需经人力行政部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办法实施与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条款内容由人力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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