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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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探讨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近些年被引入我国。建立该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时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董事会功能失灵和管理层私下对公司进行控制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的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就是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若缺乏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就是枉担虚名。

本文通过分析国外和我国独立董事的发展过程,探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因素,进而寻求能够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对策。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条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经济发展步伐加快,这为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从内部因素来说,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公司的所有者不能直接参与对公司的管理,由管理层来履行这一职能,这种情况使得管理层拥有更多的机会利用自身的权力做出损害股东权益的事情,再加上公司的股权也不断分散,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急需建立一个制度来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另外,当时美国公司在治理上采取和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的方式,即一元制,就是在董事会内部设置不同的委员会,执行不同的职能,没有独立的监事会,董事会把决策和监督功能融于一体。但是,执行业务和监督业务这两种功能是相辅相成的,监督职能是针对业务执行情况如何进行检查的,如果把这两种职能集于一体,就失去了监督职能的意义。为了解决这二者之间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的雏形逐渐诞生。

从外部环境来看,首先,在西方文化中,大多数人崇尚独立和自由,人们能够不受外部的干扰来发表自己独特的观点,这种文化的影响为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垫下了基石;其次,当时的美国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已经建立起比较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声誉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人的重要标准,如果个人声誉受到损害,这对其职业生涯的发展势必有重大的影响,这也为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另外,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发生了一系列经济、政治丑闻,其中包括很多公司的行贿、受贿问题,公众对大公司的信任感普遍降低,这些信任危机,成为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的直接原因。

(二)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

美国是最先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者和改革者,美国迈出的第一步就是建议所有的公众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这一建议在被一些上市公司采用后,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模型尚未构建。之后美国又采取了鼓励上市公司选任除雇员之外的人为董事的措施,颁布了董事会之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人和公司的利益方无关的要求;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经济的发展对独立董事制度有了新的要求,美国顺应时代需求又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为这一制度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指导,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人数至少3名以上;到了二十一世纪,美国又颁布了新要求: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必须过半;美国国会2002年通过《索克斯法案》,规定董事行为如果失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其行使解除权。

英国作为同美国一样的发达西方国家,该制度建立的也比较早。英国在自己发展这一制度的同时也借鉴了美国的一些做法,首先建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对这一制度进行推广,在这之后英国的大部分公司都慢慢的设立了独立董事,现在,这一制度在英国也变得比较成熟。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引进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公司的运行也遇到了许多的问题。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等国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该制度也被逐渐引进。这一制度被引进中国有着深刻的背景原因:首先,在公司内部,有些董事参与公司经营,而有些董事并不直接参与,那些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董事在很多方面都比其他董事有优势,比如及时的获取公司信息,加强对管理层的控制,这种情况就导致了董事会内部功能逐渐失衡;其次,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最典型的问题就是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比例重大,中小股东所占的比例非常微小,这种失衡的结构就会产生上市公司所做的决策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为了公司的正常发展,这些问题都必须得到解决,而独立董事制度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独立董事的身份要求他客观地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协调,对公司加强监管,促进公司发展。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90年代初期,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率先实行了独立董事制度。此后,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引进了该制度。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为了使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更好地发展,做出了一系列努力:《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由证监会在1997年发布,阐述了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为该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进行探路;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该指引建议上市公司最少有2名独立董事,同时也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比例,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要求基金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并在同年要求把这一制度在全国公司中推行;证监会2002年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补充;中国证监会2004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进行指导;新修订的《公司法》在2006年颁布,使这一制度在法律层面有了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下简称《履职指引》)发布后,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三、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现状分析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内涵

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运用列举的方法解释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涵义: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该依照法律的要求进行,这是为了保证其法律地位上的独立,独立董事和其任职的公司应当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这是为了保证独立董事人格的独立,独立董事在对公司事项进行判断时,不应受到其他人或者单位的影响,这是为了保证其在决策上独立,独立董事的津贴的标准应当遵守规定不能收取额外的费用,即经济独立。

(二)我国独立董事的现状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时间虽然很短暂,但是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普遍都持认同态度,上市公司基本上已经全部建成了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的治理环境也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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