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分析与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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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新疆伊力商标假冒案
新疆伊力特酒的“伊力”牌商标是全国驰名商标的商标之一,其优
5、其他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条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 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给他人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下面通过一个案例 来说明如何适用该条规定判定商标侵权。
创贴包装纸盒461980只,用于包装其生产的创贴,共计非法经营额 788543元。被上虞市工商局处以没收侵权创贴103380盒,侵权包装纸 盒86200只,并对当事人罚款80万元。
4、反向假冒侵权

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
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到市场中销售的行为。 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
1.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违反法律规定从事 各种使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行为。商标专用权又称
商标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权人对其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包括使
用权、禁止权和处分权。就注册商标而言,使用权和处分权都要求 商标权人或商标权受让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 的商标;但禁止权的范围却不限于此,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 允许在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三)类似商品、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类似的认定

(1)定义: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
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
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 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
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一)案件来源大多局限于商标权利人的举报

由于注册商标的独立性、专有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性的特点,作为 一般消费者或执法人员,很难辨别出商标权利人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和侵 权人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存在的差异,导致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的来源只
能依靠商标权利人的举报或投诉,从而给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带来了
“民不告、官不举”的尴尬局面。

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进行比较
时,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要以原告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而不能以实 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

二是必须从商标和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两个方面进行比较,而不能仅就
商标或者仅就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
(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1)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定义: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
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所谓商标近似,是
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 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
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
商标注册申请量日益增加,商标品牌带动作用日益明显,但随之而来的, 商标侵权行为日益增多,查处难度日益加大。虽说各级工商机关创新监 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 于商标侵权行为更加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和技术更加先进等因素影响, 如何有效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已成为摆在工商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是具有50年历史的专营钟表类产品的国有企
业,前身是天津手表厂。中国第一块国产手表即诞生于该厂。1997年5 月28日,原告注册了以“SEA-GULL”及图形组合的商标;1981年5月1日

注册了以“海鸥”及汉语拼音和图形组合的商标;1998年7月7日注册了 “GOLD SEA-GULL”及图形组合的商标,这些商标均核定在手表等商 品上使用并核准续展,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2004年8月,被告天津金 鸥表业公司擅自在因特网网站发布的企业和产品信息中假冒、仿冒原告 的注册商标,其标识位于手表表盘正上方,显系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 由两部分组成,底部用大写英文“GOLD GULL”(中文金鸥),上面为图 形。而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在手表表盘正上方使用“SEAGULL”及图商标底部是大写英文“SEA-GULL”(中文海鸥),上面为图 形,“GOLD SEA-GULL”及图商标底部为“GOLD SEA-GULL”(中文 金海鸥),上面为图形。从整体比对和对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涉案侵权商 标与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的GOLD SEA-GULL”及图商标从文字的 字型、读音、含义到图形的整体构成要素近似。并且属于同一类商品。 涉案侵权商标
一、当前查处商标侵权行为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来源大多局限于商标权利人的举报。 (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规范。 (三)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大、时间长。 (四)对串货行为无法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证据进行佐证。 (五)抽样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操作。 (六)执法人员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积极性不高。

中的海鸥图样及文字极易使公众对涉案侵权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的商品存在 某种特定关系产生联想,容易使公众对金鸥公司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 与海鸥公司产品之间的混淆。应确认为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
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
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商品、服务类似的判断标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 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 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 或者服务的参考。
五、关于基层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存在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商标注册保护日益重视,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
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
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
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
(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规范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 定,鉴定结论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的一种法定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四条的 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 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


案例5: “华仑天奴”商标侵权案
喜欢名牌服装的人们都知道“华仑天奴”是国际上的一个知名品牌,
在我国服装市场上久负盛名。但几年前在我市某大型商场内,就曾经出
现过名为“华仑天奴”有限公司生产的服装,该公司生产的服装标明的 商标为“化伦天奴”,而且该产品还以专柜的形式出现在商场的显要位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其他三种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
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
可见,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
权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分析与研究
一、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四、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注意的问题 五、关于基层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问题及对策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个简单的法
律概念,而是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一种 商业竞争模式。
一、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 上合法帖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
者销售的行为。在国外,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由于这种行
为是利用商标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则利用《商标法》对其 进行调整。 此种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商标侵权的情形。


2、销售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 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 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该条款将这种商标侵权行为规定为商标侵 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此类销售行为系侵权行为并不以 经销商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为前提。
1、使用侵权
2、销售侵权 3、伪造或销售标识侵权 4、反向假冒侵权 5、其他侵权
1、使用侵权

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第(1)款规定,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 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侵权。

案例1: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诉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的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一般地,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
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
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认定商标侵权 行为无疑要考虑上述四个基本要件。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 行为自身的特殊性。
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对此不再进行案例选讲)
四、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
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三)类似商品、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类似的认定
(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 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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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 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是现实中存在的最普遍,也
3、伪造或销售标识侵权

此商标侵权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其行 为本身并不是使用商标的行为,但为侵权行为的最终完成提供方便或帮助,因 此在法律上有人将其称为间接侵权。
案例3:上虞医药用品厂伪造商标标识案 当事人上虞医药用品厂未经“OK手指图形”商标注册人强生公司的
许可,擅自委托上虞市彩色印制有限公司印制含有“OK手指图形”的
是最典型的直接侵犯商标权人的禁止权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 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 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 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
通过以上对商标侵权行为种类的阐述,大 致可以将其定性分析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 (2)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 力为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 消费者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 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 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

案例2: 舒昌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四特”白酒案 2006年2月23日,当事人舒昌明从上饶市信州区一个名叫范芳手中购 进规格为6瓶/箱,每瓶460ml,酒精度45%v/v的三星“四特”白酒300箱, 每箱进价为160元。2006年2月24日至25日当事人以190元/箱分别销售给

弋阳县曹溪镇个体户费志诚2箱,弋阳葛溪乡个体户姚有亮2箱,弋阳樟
树镇个体户陈华1箱,其中30余箱不能说明去向,还有260余箱被弋阳县 公安局城南分局扣留,当事人购销三星“四特”白酒经江西四特酒有限 公司鉴定属商标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 条第(二)项规定。弋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弋工商处字(2006)第 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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