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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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省财政及自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或跨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不含科研专项资金。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以三年支出规划为牵引,以项目库为基础,以预算评审、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为支撑,以规范流程和理顺关系为保障,以优化资源配置、保障重点和提高效率为导向,建立起层次清晰、运转顺畅的项目管理框架。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规划指引、滚动管理的原则。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

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强化支出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

(二)综合预算、细化编制的原则。统筹包括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在内的各类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要按专项资金性质和要求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三)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分类分级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按轻重缓急排序。

(四)注重绩效、目标管理的原则。对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负责审批全校项目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等事项。

第七条学校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全校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复、执行和绩效考核。

第八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进

行审核把关,督促项目按申报进度实施,组织专家对相关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指导、审核、论证,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九条项目预算单位及时完成项目文本编制,积极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审计处及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项目管理过程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应具备立项必要性、实施可行性、预算合理性,以及明确可衡量的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审核工作,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预算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资产购置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部门特点按一定标准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评审和排序,整理并归档立项决策材料。内容涉及多个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应加强部门间协调和配合。同类型项目应进行归类整合后合并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避免多头立项与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加强项目评审。财务部门应提前启动项目申报及

储备工作,牵头做好项目评审。可采取部门评审、专家评审,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审等多种方式。按照学校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当前项目轻重缓急,公开公正地进行项目遴选和排序。

评审通过后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做好项目库内项目分类管理工作,项目预算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项目库项目信息,财务部门定期清理和淘汰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学校财务部门结合部门资金需求和学校财力,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预算分配草案,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并通知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金额编制用

款计划,并报送学校财务部门,学校财务部门受理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款额度申请及拨付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及早启动招投标等事项,确保项目实施进度按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

关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执行。购置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对预算执行进度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督促项目负责人推进预算执行,确保当年预算的财政资金当年执行完毕。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定期通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项目负责人或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加强项目资金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立项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金额及预算内容使用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项目预算单位可以提出预算支出结构调整书面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报财务部门予以调整。特殊情况或重大调整,须报相关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部分或者整体无法继续实施,由预算单位提出调减预算书面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报财务部门办理。特殊情况或重大调整,须报相关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原有项目预算不足需追加预算,或未列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但确需新增项目预算,由项目预算单位提出追加预算(或新增预算)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预算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财务部门审核办理。追加预算(含新增)经费在1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责任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应按项目建设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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