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电力改革特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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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力市场发展态势

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力工业改革始于1981年的智利。但是这场改革发展成为一次世界性的改革运动则是在80年代末英国开始电力工业改革之后。

1世界各国电力改革模式

世界各国电力工业管理模式差异较大,与本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所有制形式等密切相关。归纳起来,大约有下列几种模式:

(1)单一垂直垄断型模式:全国发电.输电.配售电业务全部由一家电力公司经营,多为国家所有制企业,由国家对电力公司经营实行管制,法国.意大利.葡萄牙.希腊等国属于这种类型。(2)多头垄断型模式:这种模式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多家垂直垄断型,由多家电力公司分区经营,各区域电力供应相对独立,发电.输电.配电实行垂直一体化垄断,各区电网是互联的。日本是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全国有10大电力公司,除冲绳电力公司外,其他9大电力公司都已互相联网。第二种是多家发输电垄断经营,配电业务由其它多家公司经营,输电网是互联的。目前美国加州的电力工业采用这种模式。

(3)单一垄断与多头结合型模式:输电业务由单一电力公司经营,并垂直经营发电和配电业务,发电和配电领域也允许其它企业进入,但由于电力公司垄断输电的优势,为保证公平竞争,国家对电力公司实行管制,目前德国.美国的电力企业属于这种管理模式。

(4)市场开放竞争模式:在发电.配售电领域实行完全竞争,输电由一家公司经营,并实行政府监管。这种模式多为近10年各国电力工业改革后形成,以英国.澳大利亚.阿根廷.智利.挪威.新西兰.新加坡.荷兰等国为代表。

英国电力富余,用电增长缓慢,对电力发展需求不大,电力改革是以私有化、引入竞争、降低电价为主要目标。将国有电力局分解成12个地区配电公司、3家发电公司和一家高压输电公司,以后逐步私有化,开放发电市场,引入竞争机制,输配电继续实行垄断经营,加强监管。对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则结合实际,对原有电力公司进行功能性分离。

美国的电力企业以私营为主,电力改革目标是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打破垄断、降低电价。大企业用户是推动改革的原动力。美国电力工业以州管理为主,联邦能源委员会只提出厂网分开、发电引入竞争机制的要求,具体改革方案由各州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改革模式多样化,有PJM电网的成功经验,也有加州失败的教训。

欧盟也只是对各国电力改革提出原则要求,改革模式、进度由各国结合本国国情自行确定。法国的电力改革是在欧盟指令的框架内,以保持整体实力和竞争优势,扩大在欧盟内市场占有率为目标。因此,法国电力公司仍然是国有化公司,保持一体化的体制,只是在功能上将发、输电业务分开,以满足欧盟指令的要求。这是以电价的低廉和用户满意为基础的,也是法国政府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保存实力、向外扩张的思想体现。

日本的电力改革虽然也以自由化为目标,但坚持谨慎原则,在保证有稳定的投资,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前提下,进行自由化改革。这是适合日本资源依赖进口、九大区域电网之间不存在资源优化配置的特点的。

纵观世界各国电力体制改革及电力市场建立的模式,全球电力行业改革的基本趋势是打破垄断,形成竞争机制的趋势已成必然。但电力工业要求发.输.供同时完成和为公众服务的特征,

打破垄断的方法不是简单的开放,也不是"放任自由"的市常各国电力市场改革归纳起来有两个鲜明的特征:第一,将垄断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即只保留真正意义上的垄断环节。其基本作法是:对具有明显公共性质的全国性(区域性)电力网,实行政府监管下的独家经营,将电力行业的其它环节(发电和售电)放开竞争。第二,为达到竞争的目的,采取大规模的行业重组与资产出售政策。行业重组将电力企业按生产过程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环节,在可以按竞争运行的环节,将国有电力公司分拆成若干个并允许新的公司加入,形成竞争机制。电力行业重组应使股东价值.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达到最优平衡,实现三方总价值的最大化。

2国外电力改革特点

电力工业作为公用事业有其特殊性,因此,即使在市场经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电力工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也以区别于一般竞争行业的特殊性而长期存在。推动和使得这种改革取得成功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外部压力,即社会对电力工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因为垄断经营容易使企业管理与市场压力脱节,造成高成本和低效率,结果导致电价升高,社会对电力工业提高效率的要求是推动改革的外部条件。二是改革和物质条件,即电网安全技术的发展,使电力在发.输.配.售分开并开展竞争的条件下,仍然能够保持生产与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国外电力改革的过程一般是由政府提出改革的要求,并成立一个权威机构进行改革的方案设计,同时起草有关政策法规,然后对传统的一体化的电力公司进行分解,并成立机构对竞争进行监管。

始于80年代初的全球性电力改革结果各不相同。

1.世界电力改革的共同点

现在世界各国的电力工业改革虽略有差异,但基本原则和特点是相同的,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是电力改革的组织者

世界各国的电力改革都是由政府出面提出改革方案并出面组织,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电力工业原来都是由国家或各州垄断经营的,还因为电力工业是基础产业、公用事业,它是任何国家的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必不可缺的,所以只有在政府主持下才能进行改革。美国电力改革由政府发布法令后开始改革;英国政府在1990年决定对电力工业实施民营化;澳大利亚由联邦政府工业委员会对电力工业进行广泛调查后提出了一个报告,接着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初级产品与能源部在1992年5月编写了《国家电力战略)}(讨论稿),成为指导澳大利亚电力改革的蓝图;从巴西和阿根廷的电力改革看,也是由政府推动和组织的。

2立法是改革的先决条件

先立法、后改革,依法改革是世界各国电力改革通常的做法。依法改革目标明确,有章可循,不仅可以克服改革的随意胜,减少改革的风险,降低改革的成本,而且因为有法可依,使改革的参与者更有信心。所以在电力改革之前,应首先建立新的电力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应以电力法为主干,配套管理电价,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网调度、电力项目开发许可、营业区许可及保护电力设施等,制定鼓励私人和外商直接投资电厂等若干条例和法规。如果要成立电力管制委员会,还要有相应的电力管制委员会组织法和电力管制法规,并通过电力或能源管制委员会进行管制,这种管制方式是集中的、有限的和透明的,并且允许电力企业自主经营。前者适用于国有垂直垄断的电力部门,后者适用于自由化、民营化的电力企业。凡是实行电力改革的国家,由国有垂直垄断向自由化、民营化的方向转化时,必须相应地对电力管制方式进行改革。美国电力工业实行私有化为主的多种所有制,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新式管制方式的国家。美国的电力管制机构有联邦和州两级,管制机构有相当的独立性。英国在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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