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外观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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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外观设计浅析及网上检索

沈黎

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世界英语国家一般被称为“industrial design”,直译就是“工业设计”。英国作为欧洲四大专利法系国家之一其工业设计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占有一席重要之地。顾名思义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工业是紧密相连的,也就是说,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工业革命的产物。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工业革命到上世纪80年代的后现代设计,英国相继诞生了诸多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的法律,它的历程是较为复杂的。我们暂且用以下几个字来概括:辉煌、徘徊、再徘徊。我国的专利事业起步较晚,为了能够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工业产品,提高我国的工业设计水平,分析与探讨英国的外观设计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一、英国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与现状

英国是工业革命发生最早的国家,从18世纪到19世纪,英国用了80年的时间率先完成了工业革命,成为西方工业革命的领军人物。英国的工业革命首先是从资本周转较快、获利又丰厚的轻工业开始,特别是从不受封建行会和政府法规的束缚、便于采用先进技术的棉纺织业开始的。著名的珍妮机就是纺织业的第一项重大发明,此后净棉机、梳棉机、漂白机、整染机陆续出现在纺织系统的工厂里,纺织业率先实现了机器化与批量生产,此种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必然带动适合其发展的现代设计。因此,最早的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也出现在棉纺织领域。在英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第一部法律是1787年的亚麻、棉布、印花布和帆布印刷和设计法,该法对“那些发明、设计和印刷,或者导致发明、设计和印刷并成为任何新的和原创的印刷亚麻、棉布、印花布和帆布的图形图案的任何所有人”以两个月的保护期。经过1839年、1843年、1883年的几次修定,将发明、外观设计、商标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法律执行。1907年又一次修订,于1949年将外观设计单独立法。1988年又一次修改,一直沿用到现在。英国的现行知识产权法全称为《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

二、关于双重保护

纵观西方各国对外观设计的立法保护,我们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立法都围绕着是单一保护还是双重(或多重)保护来制定的,英国更是如此。双重保护的问题比较宽泛,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主要是英国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工业产权与版权的双重保护。关于版权,无论是它的主体还是客体都较为复杂,这里我们只需知道在英国版权法的受保护客体中,找得到工业品外观设计。

经过两个世纪二百年的漫长历史进程,英国对现行知识产权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于1949年将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即《外观设计注册法》。在英国,只要一项外观设计按照《外观设计注册法》(属于工业产权法)取得了外观设计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即不再享有版权。可见,英国不承认版权与外观设计权对同一客体的双重保护。这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外观设计权利的称谓,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中“工业品外观设计”一节,始终没有提“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这是因为照顾了多数国家法律的现状。鉴于英国1949年的单独立法及相关法律的制定,我们称之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相对严谨。分析英国有关外观设计的法律可以看出:尽管英国总是在想方设法的避开版权与外观设计权的双重保护,可是双重保护问题一直在困扰英国司法界,否

则英国也不会致力于法律、法规的一再修订与颁布。这些我们从英国1968年颁布的“外观设计版权法”的保护内容可以略知一二。这部法律是英国法院在外观设计保护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企图寻找界线而徘徊了多年的产物,按照这部法律,外观设计在英国受到的保护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在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可以作为艺术品而自动享有版权。

2)凡是享有版权的外观设计,一旦经版权人同意应用到工业上,则原享有的版权丧失,转而享有“特别工业版权”。

3)按照英国“外观设计注册法”获得“类专利”的外观设计,可以同时享有该法以及版权法双重保护。但其中享有的版权保护只有15年保护期。

上述“应用到工业上”的标准是:采用有关外观设计批量生产的产品超过了五十件,并且都已经投放市场。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标准相当容易达到。

这里引发了一个新的概念即“特别工业版权”。自20世纪60年代起,由于工业产权与版权长期渗透和交叉的结果,又出现了给予工业产品以类似著作权保护的新型知识产权,即工业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说是“工业版权”的第一个保护对象,是推动“工业版权”这种特殊权利出现的决定性因素。

上述保护条例中的第一点不难理解。

第二点“一旦经版权人同意应用到工业上”,这是非常明显的工业产权保护特征,而“特别工业版权”又是一种类似著作权(版权)的保护,所以“特别工业版权”具有双重保护的倾向。

第三点,仅从文字上看一件外观设计同时享有双重保护,但是,其享有的版权保护期锐减为15年(版权保护期限通常是作者终生和死后50年),享有双重保护的条件十分苛刻。对于第三点的理解,还需对两部法律的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英国的《外观设计注册法》(以下简称《注册法》)的具体内容,除了在名称上有所不同外,其实质内容基本上与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类似,这里不再赘述。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即《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有两项基本内容是这样描述的:注册条件要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注册后给予工业实施的权利。这两项条款所传递的法律信息是:是否用于工业实施不是获得外观设计权的必备条件。那么理解第三点的关键词就是:是否应用到工业上,即同时享有注册法和版权法双重保护的外观设计,是没有应用到工业上的外观设计。此款的潜在用意是鼓励工业实施,从而获得实质性的双重保护。我们将第二条与第三条融会贯通地理解,就应当得出以下结论:将一件获得《注册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应用到工业上,则其就成为既有外观设计权、又享有特别工业版权获得双重保护的外观设计。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工业版权突破了以往关于版权与工业产权的传统分类,吸收了两者部分内容,形成了亦此亦彼的“交叉权利”。英国的这部颇具影响的法律,引来了一些国家的纷纷效仿:如1987年的新加坡版权法;1986年联邦德国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1987年,美国有关部门也曾把一份《外观设计版权法》的草案提交国会讨论。

然而,正当新法实施如火如荼方兴未艾,即20年后,便受到来自司法及学术界的批评。为了减少双重保护的色彩,即不再为外观设计提供版权保护,1988年经过修订,英国出台了现行知识产权法《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此法对于没有按《外观设计注册法》取得“准专利”的外观设计,分立了一项版权之外的“外观设计权”。获得这种保护的设计,要求有一定创作高度。但是,有权威人士预测:英国终将会回到双重保护的立场上。

三、英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及分类体系

英国《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的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1)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是指用工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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