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英国专利法(19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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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专利法(1977年)

第一部分新国内法

第二部分关于国际公约的条款

第三部分其他条文一般条文

附章

第一部分新国内法

专利性

可获得专利的发明

1-(1)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发明才能获准专利,即:

(a)发明是新颖的;

(b)包含有创造性步骤;

(c)可用于工业;

(d)不与下面(2)、(3)两款的规定相抵触;并且本法所指可获专利的发明均以此为准。

(2)现宣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本法规定不作发明论,即:

(a)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

(b)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或任何其他美学作品;

(c)从事智力活动、文体游戏或进行业务的方案、规则、方法或计算机程序;

(d)信息的表达。

按上述规定在本法中不得视为发明的事物,系仅就其专利权与专利申请而言,不得视为发明。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专利:

(a)发明的发表或采用一般有可能鼓励违法、不道德或反社会行为的产生;

(b)动物或植物的任何品种,动物或植物的任何基本属于生物学过程的繁殖

方法,但不属于微生物学处理方法或该类方法的产物。

(4)不得只因联合王国现行的任何法律或其中的某些规定对某些行为有所禁

止,则将该类行为视为如第(3)款中所列的违法、不道德或反社会的行为。

(5)国务大臣可以命令改变上述第(2)款的规定,以便使这些规定价科学

技术的发展相适应,但命令的草案必须由议会两院的决议批准,该命令才能下达。

新颖性

2-(1)一项发明只有当它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时才被认为是新颖的。

(2)从发明来讲现有技术应被认为包括所有的事物(不论是产品,或工艺,

或关于两者中任何一者的情报以及任何其他东西),举凡在此项发明确先权日期之

前任何时候已以书面或口述形式,或因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公之于众的(不管

是在联合王国或其他地方)。

(3)涉及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有关发明的现有技术,如符合下列情况时,还应

包括另一发明专利申请中在优先权日期或其后公布的事物:

(a)该事物在该另一专利的申请中无论在呈递时或公布时都曾提到;

(b)该事物之优先权日期先于发明的优先权日期。

(4)在本条中,从一件专利或一件专利申请案考虑,在提出申请专利日期前

六个月之内披露构成发明的事物,凡有下列理由之一者不作已披露论:(a)此项披露是由于其内容被任何人非法获悉或由于任何人不守保密信约所造成:

i·此人由发明者告诉该发明内容或由发明者向之秘密透露内容的任何其他人告知,或由另一本人或发明者认为有资格得知此项内容的人将此内容披露;

ii·或者,此人来自受(i)分段中或本分段中所提到的任何人向之秘密透露而获知此项内容或从任何上面提到的那种人处获知此内容的其他人,因为他或向他告知此内容的人认为,他有资格获知此项内容。

(b)此项披露是由于任何人不守保密信约,此人由发明者秘密透露,或受其他任何从发明人处探知或被告知内容的人的秘密透露,因而得知内容者;

(c)此项披露是由于发明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此项发明,并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声明,此项发明已经展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条件提出书面证明证实该声明。

(5)此条中所指的发明者包括此项发明的任何暂时所有者。

(6)如果一项发明包括用外科手术或治疗法为人或动物治病的方法中,或在为人和动物诊断的方法所用的一种物质或组合物,即使这种物质或组合物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并不妨碍此项发明被认为是新颖的,条件是在此类方法中对此物质或组合物的使用并未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创造性步骤

3·如果一项发明对一个熟悉这门技术的人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注意了仅因上述第2条(2)款〔不管上述第2条(3)款〕而构成现有技术一部分的事物,那么,该项发明应被认为包括一个创造性步骤。

工厂业适应适用

4-(1)假如某一项发明在一种产业(包括农业)中能够制作或使用,如不违反上述第2条第(2)款,此项发明应被认为能作工业上的应用。

(2)对人或动物身进行外科手术治疗或诊断的方法方面的发明,不应看作能够进行工业应用的发明。

(3)对含有一种物质或物质组合的产品,不得因此产品用于上述第(2)款中规定的方法而不认为它能作工业应用。

优先权日期

5-(1)在本法中,申请专利的一项发明的优先权日期或包含在此件申请中的任何其他内容的优先权日期(不管它是否此发明相同),除本法下列规定之外,均指提出申请的日期。

(2)如果在一件(随后的)专利申请中附有声明或为一件(随后的)专利申请提出声明,不管是由该申请人或申请人前手,根据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发明声明说明申请人或申请人前手根据本条规定已在先提出过一件或一件以上的有关申请案,凡这些申请案在随后提出的申请日期前十二个月内提出的,那么:

(a)如果随后申请案中的发明有在先申请案中披露的内容可资作证者,该项发明的优先权日期应为披露了此项内容的申请案的提出日期而不是随后的申请案提出日期,如果此项内容是在不止一次的有关申请中披露的,则应以最早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期;

(b)关于随后申请案中任何事项的优先权日期,如该事项在在先的有关申请中有所披露,则应以该在先申请案的提出日期为该事项的优先权日期。如披露该事项的申请不止一次时,则应以最先的申请案提出日期为优先权日明

。(3)当包含在随后申请案中的一项发明或其他内容在由提出随后申请案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前手在以前提出的两件有关申请案中已有披露,而那两件有关申请案的第二件在随后申请案中有所述及或有涉及时,则该第二件申请案就该项发明或上述内容而言,除有下列情况者,应不予考虑:

(a)它第一件申请案在同一国家申请专利或申请同一国家的专利;

(b)在不迟于提出第二件申请案的日期,第一件(不管是否述及)被无条件地撤回、放弃或驳回,并无下列情节者:

i·公布于众(不管是在联合王国还是在其他地方);

ii·尚有有效权利存在;

iii·用以制定价另一不管是在什么地方提出的申请案有关的优先权日期。

(4)本条以上规定价用于制定已批准专利的发明确先权日期,有如适用于定价专利申请有关的发明确先权日期。

(5)在本条中“有关申请案”指的是下列具有呈递日期的任一件申请案,即:

(a)根据本法规定提出的专利申请案;

(b)为了一项发明,在一个公约成员国(见第90条规定)递交请求保护的申请案,或递交请求一个成员国保护的申请案,或按某公约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或根据公约成员国所参与的协定或国际公约规定有等同效力的申请案。

前一和后一申请案之间内容等的披露

6-(1)为避免含混,宣布:当为一专利提出一件申请案(随后的申请案)并按照上述第5条(2)款就说明有关在先申请案的申请发表声明时,随后的申请案和任何一件按此申请案所获之专利,不应仅以有关的中介行为为理由而使其失效。

(2)本条中“有关申请案”上述第5条中具有同样的意义。

“有关的中介行为”指的是:在先一有关申请日期和随后申请日期之间,一项优先一有关申请案中披露的内容有关的行为,例如,为先一有关申请案中的发明提出另一件申请案,向公众公布有关此项发明或此项内容的情报,或实施这项发明,但任何申请案,或把包含在任何申请案中的内容公布于众无关,该项申请案本身亦上述第5条(3)款无关。

专利申请、取得专利和被提名为发明人的权利

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

7-(1)任何人均可单独或另一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

(2)发明专利可授予下列之一者:

(a)主要是授予发明者或共同发明者;

(b)不授予上述人等,而根据法律、外国法律、条约或国际公约的规定或条例,或根据在做出此项发明前发明者达成任何协议所必须履行的条件,在发明过程中有权在联合王国获得此项发明全部产权〔投资权益(equitableinterests)除外〕的某一人或数人授予专利;

(c)在任何情况下,专利可授予上述(a)或(b)项中提到的某一个或若干个人的一个或若干个法定继承人;或授予任何上述的人以及另一个上述的一个或若干个合法继承人。

(3)本法中提的一项发明的“发明者”,系指该发明的实际创造者,“联合发明者”也应同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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