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法的历史发展(代序)
日本对专利技术转移中限制性条款规定的历史沿革
日本对专利技术转移中限制性条款规定的历史沿革1947 年3月31日,日本颁布《垄断禁止法》,与美国反垄断法相似并禁止多种阻碍竞争的活动,日本是将专利权的滥用直接置于反垄断法的范围之内,即在判断这种知识产权转移合同条款的违法性的时候,适用《垄断禁止法》的规定。
《垄断禁止法》中第6条(1)款专门规制国际许可协议,第6条(2)款要求任何国际专利许可协议在其合同签订30天内都通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
为此,JFTC颁布了关于国际许可协议的相关行政指南来实现这些反垄断条款。
最早的是1968年《国际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指导方针》,要求涉及日本的专利、实用新型和技术秘密的国际许可证协议,主要是技术引进合同,在签订30天内必须将合同呈报JFTC。
1 1989 年《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南》该指南于1989 年2月15日由JFTC颁布,1999 年被废止,但对考察当时日本政府对专利许可协议限制性条款的态度仍有意义。
该指南规定了JFTC规制国际专利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时的适用标准。
该指南包括三个许可条款的清单。
(1)“白色清单”指为JFTC接受的贸易做法,在专利的有限期、范围、使用领域或者生产水平内对被许可人的限制,允许许可人:①要求在双方义务平等情况下对改进技术的非独占回授;②指定使用特定零部件,该零部件对该发明的质量和效用起关键作用;③限制出口领域,该领域许可人具有专利权,有已开发的市场或已授予第三方独占许可。
(2)“黑色清单”,列举不公平的许可条款,包括:①限制专利产品在日本的销售或转售价格;②要求被许可人不从事竞争性产品:③在专利协议终止后还限制使用该被许可技术;④限制被许可人研发能力;⑤要求对改进技术的独占回授。
(3)称为“灰色清单”,包括介于白色和黑色清单之间、可能会被认为不公平的许可条款,JFTC会根据合理性规则的分析来判断落入“灰色清单”的情形,包括在“灰色清单”的许可做法有:①对那些许可人不积极的地域限制出口;②搭售;③控制出口价格;④要求通过许可人销售;⑤对零部件建立质量要求。
日本专利文献介绍
日本专利文献日本专利制度历史悠久,专利申请审批制度几经变化,因而专利说明书种类繁多,为叙述简便,现将不同审批阶段出版的各种专利说明书以1971年为界分别介绍。
1971年前日本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实行审查制与异议公告程序并举,因而出版的说明书类型有:特許公報(专利公告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B经过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公告说明书,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为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即授予专利权。
特許明細書(专利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C授予专利权时出版的专利说明书。
1950年停止出版,此后改为授予专利权时,只接排专利号,不再出版这种专利说明书。
実用新案公報(实用新型公告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Y经过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注册证书的实用新型公告说明书。
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为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即授予注册证书。
登録実用新案明細書(注册实用新型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Z授予注册证书时出版的注册实用新型说明书。
1950年停止出版,此后改为授予注册证书时只接排注册号,不再出版这种注册实用新型说明书。
自1971年1月1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同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并保留公告异议程序,此后出版的说明书类型有:公開特許公報(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这是一种未经实质审查,也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为第一公布级。
作为第一公布级的说明书还有:公表特許公報(国际申请说明书日文译本),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这是日本为指定国的国际申请说明书。
即外国人通过PCT提交的国际申请在WIPO国际局公开后,由日本译成日文在国内再次公开的说明书。
其它国家一般用T表示。
1979年开始出版。
再公表特許(日本国际申请的再公开),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1这也是一种国际申请说明书。
区别在于是由日本人通过PCT提交的国际申请在WIPO 国际局公开后,再次在日本国内公开的说明书。
日本专利局
日本专利局明治(1868年为明治元年)政府早期,日本政府在研究欧美各国的工业产权制度后,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颁布《商标条例》、《专卖特许条例》、《外观设计条例》和《实用新型法》,建立了日本工业产权制度。
日本于189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8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日本于1921年改“先发明制”为“先申请制”,奠定了现行《专利法》的基石。
在广泛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1959年,日本又全面修订《专利法》,采用共同申请制;新增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规定;原则上废止无效复审请求时效制。
1994年对《专利法》的修订则废止了发明专利审查程序中的公告和授权前异议,实行授权后异议制,以实现早期确权。
2008年1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决定引入不公开可能转为民用的国防专利技术制度,以防止其他国家或恐怖分子擅自使用作为专利技术公开的日本国防专利信息,进而加大对日本的军事威胁。
2008年2月,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草案,2008年国会常会讨论通过后,将于2009年1月实施。
此次修改在申请阶段预设了“临时通常实施权”和“临时专用实施权”,获权后即成为“通常实施权”和“专用实施权”;并对“临时通常实施权”创设了许可登记制,以使登记后被许可人可对抗第三人,专利权转让时可对抗受让人,专利权人破产时可不解除许可合同。
由于现行复审请求期限及国内行政复议请求期限较短,此次修改将专利复审请求期限由现行的“30天内”延长至“3个月以内”,以使请求人能够在充分考虑修改内容的基础上提交复审请求。
权利要求修改期限则由现行的“自提交复审请求起30天内”限定为“与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以使监视该申请的第三人不必承担过多的监视负担。
一、职能日本专利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设立的“专卖特许所”,现为隶属于经济产业省的政府机构。
JPO 的主要职责为:工业产权申请受理、审查、授权或注册;工业产权方针政策拟订;工业产权制度的修订;工业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为促进日本产业发展,对工业产权信息的完善。
日本的专利代理人制度
⽇本的专利代理⼈制度⽇本的专利代理⼈制度可以追溯到⽇本加⼊《巴黎公约》的1899年,距今已有106年的历史。
专利代理⼈制度为⽇本知识产权的发展及保护做出了很⼤的贡献,尤其是在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及商标的申请⽅⾯发挥了巨⼤的作⽤。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经济的全球化,作为知识产权专家的专利代理⼈的业务范围也得到了拓展,他们不仅在专利及商标的申请⽅⾯继续发挥重要的作⽤,⽽且在知识产权的利⽤、转让、谈判及诉讼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
说到⽇本的专利代理⼈制度,不可不提及⽇本的专利代理⼈协会。
1922年,⽇本专利代理⼈协会依照《职业专利代理⼈条例》正式成⽴,当时⽇本全国共有1477名专利代理⼈。
同年,⽇本举⾏了⾸次专利代理⼈资格考试。
专利代理⼈协会是⽇本惟⼀正式的专利代理⼈组织,从事专利代理⼈职业必须成为专利代理⼈协会的会员,这是《专利代理⼈法》的强制性规定。
⽇本的专利代理⼈协会在促进专利代理⼈制度发展发⾯起到了重要的作⽤,它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引导并管理专利代理⼈,以此保证专利代理⼈能够保持很⾼的素质。
同时,专利代理⼈协会也给专利代理⼈提供相关的法律培训,例如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著作权法⽅⾯的培训。
专利代理⼈必须参加这些法律培训。
除此之外,专利代理⼈协会还与律师协会联合会合作成⽴了⽇本知识产权仲裁中⼼,为涉及知识产权的争端提供了快速解决的渠道。
为了保持专利代理⼈的执业⽔平和良好声誉,《专利代理⼈法》第75条规定,除专利代理⼈及专利代理机构外,其他任何⼈不得在特许厅代理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商标的登记、专利⽆效、商标撤销等事务,但代理专利维持费的交付、专利的登记及其他由内阁颁布的条例规定的事务则不在上述禁⽌之列。
与此同时,《专利代理⼈法》第76条规定,⾮专利代理⼈及⾮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使⽤专利代理⼈、专利代理公司或其他类似的⾜以令⼈误解的称呼。
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法》第75条规定的顺利实施,保护申请⼈的利益,《专利代理⼈条例》第79条规定,任何违反第75条规定的⼈,均可能被判处不超过⼀年的徒刑或不超过⼀百万元的罚⾦。
日本专利制度概述
阶段二,由外围专利战略过度到技术原创的战略
日美之间的专利战由此拉开。在高技术领域,美 国对日本企业发起了一系列的专利战。美国企业 以专利为武器,向日本企业接连出击。 例如,1983年美国ECD能量转换设备公司起诉日 本松下电器公司;1984年美国科宁公司诉日本住 友电器工业公司;1986年美国得克萨斯仪器公司 诉日本富士通、东芝等8家公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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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1871年(明治4年),颁布《专卖简则》 1885年,公布《专卖专利条例》 1959年(昭和34年),全面修改专利法 20世纪80年代后,频繁修改专利法
1981年,1982年,1983年,1984年,1985年,1987年,1988年,1990年,1993年, 1994年,1999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 2002年《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知识产权战略本部、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2002年,2003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1年多次修改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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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五 PCT申请来源国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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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制度的概况
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建立 日本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日本专利战略发展阶段分析 知识产权立国战略背景下的专利法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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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建立
1474 年,“威尼斯专利法” 1623 年,英国《垄断法规》 1790 年美国、1791 年法国、1877 年德国、 1885 年日本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4 年,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迄今为止,150 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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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知识产权对比
中日知识产权发展历程对比1.日本知识产权的立法历程1871年,日本颁布了《专卖简则》,1885年,日本在吸收美国和法国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专卖专利条例》,确立了近代专利制度的基础。
二战以后,日本实施赶超战略,一方面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创新的发展道路,靠提高应用技术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方面实施专利网战略,即围绕欧美的基础性关键专利进行应用性开发,抢先众多小专利,构筑起严密的专利网,并围绕欧美基础性研究成果进行小专利技术开发,使欧美的基础性关键技术在其专利网中失效。
1950年至1976年,日本共花费60亿美元,引进了1 700多项先进技术,从而创造了2 000亿美元的社会财富,节省了几倍的时间和几十倍的经费。
1985年,日本制定了现行的工业权法,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制造能力迅速增强,某些领域甚至超过美国,企业专利数量也位居世界前列。
随着日本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和新兴亚洲国家及地区竞争的激烈,靠以引进和仿制为主的战略已不再适合日本企业。
2002年日本相继出台《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知识产权基本法》,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 2003年成立首相亲自挂帅的“国家知识产权本部”,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2.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历程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等等,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伴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我国开始积极加入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中主要包括: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器录音制品公约》;1994年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1995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和《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1996年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1998年加入《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99年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演进历程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演进历程对我国的启示黄海敏(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一、经济发展水平与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演进日本着手于知识产权领域已有超过一个世纪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85年的专利制度的制订,1888年《外观设计法》的诞生,到1905年,日本又仿效德国建立了《实用新型法》,作为专利法的补充,新型法对那些生命周期较短的发明包括产品的外型,结构等提供便捷的保护途径。
随后,日本又相继颁布了《外观设计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种苗法》等。
18世纪末的日本,幕府统治腐败无能,美国用黑黝黝的大炮打开日本的国门,并签定了《神奈川条约》,接踵而来的经济危机和民族危机让日本人面临历史的转折,幕府统治垮台,1868年3、4月间,明治政府先后颁布了《五条誓文》和《政体书》,从而提出推行资本主义新政的基本方针,开始了“明治维新”的全面改革,加强了同各发达国家的沟通,从德国学习工程技术,从英国导入文官制度和社会管理体制,开始自己的现代化运动。
为日本确立科学,产业,教育为一体的基本治国方针确立了基础。
改革土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积极修建铁路、举办邮局、电报、电话,开办工厂,扶植私人企业,发展对外贸易等,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
在1885年,日本吸收了法国和美国有关专利法方面的经验,颁布并实施了《专卖专利条例》确定了近代专利制度的基础。
虽然战争所带来了的国内经济的严重透支,和二战后的经济危机,但到了上世纪50—60年代,日本意识到欧美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重视,通过大量引进和模仿美欧各国的先进技术,虽然在一段时间内,因剽窃发达国家的专利产品和科技成果,曾一度被世界冠以“小偷”、“拷贝猫(copycat)”的绰号。
但确定了“技术立国”为经济腾飞的主线,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实行技术创新后,不仅成功地实现了重化学工业化,而且还大大加快了技术革新和技术进步。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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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尽管两国都加 强了著作权保护,但侵权行为仍 然存在。
著作权国际合作:中日两国在著作权 领域也开展了广泛的国际合作,共同 打击跨国侵权行为,促进国际交流与 合作。
其他知识产权实施效果
专利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在专利 实施方面均取得 了一定的成效, 但具体效果存在
商标实施效果
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商标品牌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体验 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社会财富
著作权实施效果
著作权保护力度:中日两国在著 作权保护方面都采取了严格的措 施,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著作权产业的发展:随着著作权保 护的加强,两国著作权产业得到了 快速发展,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的重 要推动力。
差异。
商标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的商标 保护制度在实施 过程中均取得了 一定的成果,但 也有一些问题和
挑战。
著作权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在著作 权保护方面均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在实施过程中 仍存在一些问题
和挑战。
反不正当竞争实 施效果:中日两 国在反不正当竞 争实施方面均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具体效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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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中国和日本在商标立法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例 如商标注册程序、侵权认定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 强调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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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的介绍和分析,进一步说明 中日两国在商标立法方面的异同点和优劣之处。
著作权立法
中国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著作权人、著作权内容、权利保护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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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实施 效果
专利实施效果
专利申请数量:中日两国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加,反映了创新活动的活跃程度。
日本专利制度概述
阶段一,构筑小型专利网的专利战略
以小专利为主体,以纵多小专利围攻欧美 基础专利的“以小制大”专利网战略。
通过围绕欧美的基础性关键专利,抢先申 请各有特色的大量小专利,构筑严密的专 利网,使欧美的基础性关键技术在其专利 网中失灵,从而迫使欧美竞争对手以基础 专利换取日本的小专利。
阶段一,构筑小型专利网的专利战略
阶段二,由外围专利战略过度到技术原创的战略
具体的战略措施有:
一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以增强高技术领域的竞争 力。 二对国有机构拥有的知识产权采取放权政策,允 许国立大学自主处理其知识产权,鼓励大学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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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883 1893 1903 1913 1923 1933 1943 1953 1963 1973 1983 1993 2003 6
图二 2008年全球专利申请的前10个来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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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2008年全球专利授权的前10个来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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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 有效专利的主要来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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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1871年(明治4年),颁布《专卖简则》 1885年,公布《专卖专利条例》 1959年(昭和34年),全面修改专利法 20世纪80年代后,频繁修改专利法
1981年,1982年,1983年,1984年,1985年,1987年,1988年,1990年,1993年, 1994年,1999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 2002年《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知识产权战略本部、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2002年,2003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1年多次修改专利法
日本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
日本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众所周知,二战以后日本的强大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技术立国的国策。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日本的"科技六法"较为完备,而专利法是其核心部分。
在专利法的推动下,日本企业的技术改良与创新意识强烈,其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一。
作为一种武器,专利制度不仅为日本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也为日本战后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坚实而有力的保障。
一、日本专利制度的缘起古代日本是在中国文化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后进国家。
一般来说,先进的文明古国都先经历青铜器时代,然后才可能进入铁器时代;但日本却借助中国大陆文化,从原始渔猎采集时代直接发展到铁器时代,进入农耕文明。
同时,也正是由于中国文化的影响,"日本人的人生观表现在他们的忠、孝、情义、仁、人情等德行规定之中。
"[①]这样,日本人"一贯重视非物质资源",并认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
物质当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却是次要的,瞬间的。
"[②]在这种文化下,尽管有一些悬赏征集发明的事例,但整个文化氛围是抑制技术创新,甚至有时会出现禁止创新与改进的现象。
例如,德川时期就实行锁国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规法度》布告曰:"总而言之,新型者,如器体、织品之类,均不得制造。
"又有云:"诸商品本应依据传统古风,近年却改变花色品种,制造新奇之物,此类均予以禁止,切记。
"改变这种局面的,首先是"兰学"[③]在日本的兴起;其次是"明治维新"的全面改革。
前者为西学在日本发展作了一些铺垫;后者则为日本确立西方"科学、产业、教育三位一体的国家政策"[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这种基础上,为促进产业经济发展,最初将欧美专利制度介绍到日本的,是明治时代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1834-1901年)。
日本专利制度简介
日本专利制度简介(下)•丁凤智慧芽学院•dingfeng@Contents Page目录页04 专利号码编号规则01 日本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02 日本专利种类03 费用减免05 专利分类号06 日本特许厅网站介绍07 日本专利检索示例08 中日专利制度的区别Transition Page过渡页01 日本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02 日本专利种类03 费用减免05 专利分类号06 日本特许厅网站介绍07 日本专利检索示例08 中日专利制度的区别04 专利号码编号规则专利申请审批制度申请号编号体系申请号格式2000年前2000年后发明专利申请种类+申请+年代+当年序号特願平3-352420特願2000-1234实用新型申请実願平6-289実願2000-2356外观设计申请意願平5-2365意願2000-4728特许(发明)実用新案(实用新型)願(申请)特願昭51-123456特願2000-123456実願平1-2356実願2000-456開(申请公开)表(PCT申请公开)特開平5-344801特表平1-500001実開昭52-801実表2000-500001特許(发明专利)実用新案登錄(注册实用新型)特許第2996501号(P2996501)実用新案登錄第3064201号(U3064201)日本纪年与公元年的换算关系为:明治年(M)+1867=公元年,大正年(T)+1911=公元年,昭和年(S)+1925=公元年,平成年(H)+1988=公元年文献号编号体系发明专利说明书的文献编号说明书名称文献号编号名称2000年前2000年后公開特許公報A(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特許出願公開番号(专利申请公开号)特開平5-344801P2000-1A公表特許公報A(国际申请说明书日文译本)特許出願公表番号(专利申请公开号)特表平1-500001P2000-500001A再公表特許A1(日本国际申请的再公开)國際公開番号(国际公开号)WO98/23680WO00/12345A特許公報B2(专利公告说明书)特許出願公告番号(专利申请公告号)1996.3.29日为止特公平8-34772特許公報B2(专利说明书)特許番号(专利号)1996.5.29日开始特許第2996501号(P2996501)第2500001~特許明細書C(专利说明书,1885-1950年)特许番号(专利号)1-216017,1950年以后的专利号继续沿此序列接排。
太平洋沿岸国家或地区专利文献简介(续)(精)
太平洋沿岸国家或地区专利文献简介(续)王晓云编译日本(JP):日本从1970年起采用延迟审查制,该专利法于197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日本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有不同的编号系统,其形式均如形式4,每年从1排到499,999。
文献号在500,000以上的号表示转入日本国家阶段的PCT申请;600,000以上的号表示通过PCT渠道并要求日本优先权的实用新型申请;700,000以上的号表示补充保护证书(SPCs)。
申请号的年代部分用日本纪年表示,目前该年代部分的计算方法为相应的公元年减去88,如:1989=年1,1990= 年2等。
由于新的一年是从每年的1月1日算起,而天皇年则从天皇即位的日子算起,这样平成年的第一年是从1989年1月8日到1989年12月31日。
昭和第一年是1926年,相应的计算方法是公元年减去25,昭和年最后一年是64年,它包括1989年1月1日到1月8日。
申请日后18个月出版公开说明书。
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公开号形式均如C,其中表示年代的部分仍为日本纪年。
例如:昭和年公开号为JP63-123456A的文献表示为:昭63-123456A;类似,现在的平成年公开号为4-123456A的文献表示为:平4-123456A。
在印刷版文献上,表示年代的部分有时不是由两位数字组成,但在许多印刷版或联机的二次信息源上则加一个“0”补齐两位。
优先权日后7年内必须提出实审请求,否则申请视为无效。
经过实审,再出版的说明书为公告说明书,公告号如形式C,在文献号后缀上字母B,例如:JP5-123456B。
日本专利文献的编号体系与EP、GB、DE的不同,日本的公开号和公告号单独排列,且每年从1号排起,因而某一公开文献与其相应的公告文献具有不同的文献号,例如:1990年公开的JP2-17130A 的文献,其相应的公告说明书在1992年出版,编号为JP4-43890B。
公告文献出版后3个月为异议期,经过异议期颁布专利证书,专利证书号又是一个新的6位数,其形式如A。
日本专利法的发展
日本专利法的发展
专利法的发展,始终是与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联系在一起的。
因为近代意义的专利法都是以国内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这与日益强化的专利制度国际化趋势越来越不相适应。
为此,1959年,日本在参考了大量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全面修改了专利法。
也正因如此,很多人认为,现行专利法是从1959年专利法开始的。
以此为新的起点,又经过多次修改,日本专利法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1959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判断发明新颖性的标准包括国内所发表的刊物在内;新增加了发明创造性的规定;改变了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采用了共同申请制度;专利的效力只及于发明的实施行为;将确认专利范围的复审制度改为判定制度;国家以外的人,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也可实施他人的专利发明;规定了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算不得超过20年,并废止了有效期延长的制度;新规定了侵权规定;原则上废止了请求无效复审的时效制度;复审的审级采取一审制。
[⑦]
1970年,日本政府又对1959年专利法进行了部分修改,甚至在有些地方对原专利制度进行了一些根本性的变革。
例如,采取申请公开制度和请求审查制度,扩大先申请的范围,以及采取前置审查制度,等等。
1975年修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即采取了物质专利制度和多项制度。
1978年,为配合已经加入的《专利国际合作条约》,日本政府一方面制定了“关于根据《专利国际合作条约》进行国际申请等的法律”,另一方面在专利法中新设立了“关于根据《专利国际合作条约》进行国际申请的特例”。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专利法。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一.沿革1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各部门的沿革东京高等法院“知识产权部”的沿革开始于1948年(昭和23年)的专利法修改,其规定了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制度,指定东京高等法院为专属办理。
以此为机,,为了能够集中处理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案件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上诉案件,1950年(昭和25年)11月、创设了第5特别部。
其后,为了更改第5特别部的专属办理业务,在一般民事审判部门中设立专门部门,专门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
1958年(昭和33年)3月设立了第6民事部,1959年(昭和34年)12月设立了第13民事部,1985年(昭和60年)1月设立了第18民事部,2002年(平成14年)4月设立了第3民事部,这些部都成为了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部门。
这些专门部门的正式名称还是“民事部”。
2004年(平成16年)4月1日,他们的名称更改为“知识产权部”的第1部~第4部。
同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改案部分的规定,对有关专利权等诉讼采用了由5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制。
随之创设了作为知识产权大合议部的“第6特别部”。
该知识产权第1部~第4部,以及“第6特别部”(知识产权大合议部)于2005年(平成17年)4月1日,分别更改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第1部~第4部以及特别部(大合议部)。
2.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状况截至2005年(平成17年)4月1日,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部门,在东京地方法院有4个,大阪地方法院有2个。
此外,在大阪高等法院中还设有一个集中部。
3.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状况泡沫经济崩潰以后,经济连续的处于低迷中,在国家级规模下,行成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以及有效的利用是实现日本经济复兴所必不可少的共识。
90年代后半期开始,知识产权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在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观点下,对法院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
在这种情形下,2001年(平成13年)6月,公布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意见。
在这些意见中,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国民期待的一个重要改革,而此提出了“强化对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对应”的方针和加强专业处理体制为目的的各种各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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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法的历史发展(代序)一、日本专利度的缘起古代日本是在化下发展起来的后国家。
一般来说,先进文明古国都先经历青器,然后才可能进入铁器时代;日本却借助中国大陆文化,原始渔猎采集时代直接发到铁器时代,进入耕文明。
同时,也正是由中国文化的影响,”日本人的生观表现在他们的忠、孝、义、仁、人情等德行规定中。
”[①]这样日本人”一贯重视物质资源”,并认为”精就是一切,是永存的物质当然也是不可缺少,但那却是次要的,瞬的。
”[②]在这种文化下,尽有一些悬赏征集发明的事例,整个文化氛围是抑制技术创新甚至有时会出现禁止新与改进的现象。
例如,德时期就实行锁国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规法度》布曰:”总而言之,新型者,如体、织品之类,均不得造。
”又有云:”诸商品本应依传统古风,近年却改变花色品种,造新奇之物,此类予以禁止,切记。
”改变种局面的,首先是”兰学”[③]在日本的兴起;其次是”明治维新”的全面革。
前者为西学在日发展作了一些铺垫后者则为日本确立西方”、产业、位一体的国家政策”[④]奠定了坚实的基。
在这种基础上,为促进产经济发展,最初将欧美专利制度介到日本的,是明治时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1834-1901年)。
福泽谕吉不同于他启蒙思想家的地在于,他不仅认识日本科技落后的表面象,还能认识到”不及外国之处,是学术、贸易和。
”[⑤]他首先将欧美的专利制介绍到日本。
而且,在倡导下,日本各界纷纷介绍、释西方专利制度,并主张尽快在日实行这种法律制度。
1871年(明治4年,日本颁布了《专卖简则》尽管该简则在实行后的第二年就遭了废止,但其仿效欧美专利度,开风气之先,仍为日人称道不已。
《专卖则》共19条。
简则开宗明:”任何物品的发人,在近来专卖御差的管辖下,申请者,均可按规定内民部省提出申请”该简则采取先申请原,允许延长有效期和缓缴专利费,对使用发明和专利标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习俗与禁锢,在当时”一个非常进步的规定”[⑥]。
后来,《专卖简则》虽被废止,但先进的专利思想经深入人心,在日本国、特别是一些科技工作人员中生了巨大的影响,并最终为专制度在日本的确立奠定了基石二、近代专利制在日本的确立在各界的呼吁中,从1879年开始,日政府重新建立专利制度。
1885(明治18年),《专卖利条例》经元老院过并颁布实施。
虽然该条例很快就1888年(明治21年)《专利例》)所修改,但此后专制度便一直绵延不断,可是日本最初的一部利法。
1899年明治32年)的修改法正式将”专利条例”更名为”专利”,并沿用至今。
以后又经过1909年(明治42年、1921年(大正10年)等多次修改近代专利制度在日本正确立。
1885年《专专利条例》吸收法和美国有关专利法的规定确立了近代专利制度的基础。
该例第1条就规定了产品和两种专利并规定了授予专利的”新颖”和”实用”的主要条件同时,该条例确立了专利的主制度:采取先发明原则;对医发明不授予专利;专权有效期为权利人任意选的5年、10年或15年;采取补专利制度;规定专利人在专利产品或包装标明专利标志的义务;规定利实施与无效制度;规定由农商大臣对专利进行管理与裁决;等。
《专卖专利条例》公布,取得了较好的社效果,受到了日本各界广地关注和赞扬;其中,该年专利申请数为425件年内便有99件被授予专利。
1888年《专条例》重要的修改之处三:一是确立发明人有权享专利权的权利原则;二是确立予专利的审查原则;三是定对饮食品、嗜好品医药品调配的发明,不授予专。
该条例所确立的发人所享有的”权利原则”,改变了许法下国家”恩赐”的特色,近代以来以”私权”为本位的专利确定了基础价值。
不,该条例仍然坚持专利复审员会的决定为终局裁,将司法审查排斥在利制度之外;同时,该条例不承认外国人享有专利权及专利权相关的权利。
1899年《专利法》不仅将”专利条例”正式名为”专利法”,而且在诸方面也进行了修改。
这次修改的要有:(一)为了加保护产权巴黎公约承认了外国人的权利;二)对专利厅复审,可按符合或用法不当为由,向大审院提出起诉;三)明确了发明的继承人也可享有利;(四)专利权的效期一律定为15年(五)改变了专利维持的数额和缴纳方法;(六)复了增补专利制度;等等。
这次改,是对当时在日本出现的利制度“废止论”和”批判论”的有力驳斥,并解了专利条例中司法审查和外人的权利。
1909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增加了有关职务发明规定;(二)关于发明的新颖性题采用国内公知原则;()增加了有关外国人享受的权利规定;(四)规定专利效力所不及的范围;(五利用发明时,可以求获得实施许可的复审;(六)利权的有效期可以延3年以上至10年以下。
此次修,是在针对适用巴黎公约出现的一些问题和适应产业政而进行的,旨在进一步加强专的保护。
1921年修改的主要容有:(一)将先发明则改为先申请原则;(二)采取了请公告制度和提出异议制度(三)驳回专利申请之前,将驳理由通知申请人并给予申述意的机会;(四)废止了对申不服的再审查制度,取了直接请求抗告审查制度(五)对请求无效复审定了5年的诉讼时效(第85条;(六)建立了再审查制度。
这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第次世界大战以后日发展,并与日趋显现的专利制度的际化倾向相协调。
代意义上的专利法,是建立天赋人权的基础上的这种观念认为,作为一种知识权的专利权,是人的人身及其劳所派生出的产物,是一种”权”;专利法虽然是一种”特许法”,但它却以”私权位”为其基本特征因此,通过以上专利法活动,不仅使得专利作为一种产业政策法在日本社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而在日本建立了一种具有近代意义的利制度。
三、日本专利法的发展专利法的发展,终是与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联系在起的。
因为近代意义的专利法都以国内法为基础建立起来,这与日益强化的利制度国际化趋势越来越不适应。
为此,1959年(昭34年),日本在了大量国外法的基础上,全面修改了专法。
也正因如此,很多人认为现行专利法是从1959年专利法开始的。
以此为新起点,又经过多次修改,日本专利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1959年修的主要内容有:(一)判断发明颖性的标准包括国内所发表刊物在内(第29条第1款第3);(二)新增加了发创造性的规定(第29条第2款);(三)改变了有关职务发的规定(第35条);(四采用了共同申请制度(第38条外条款);(五)利的效力只及于发明的实行为(第68条);(六)确认专利范围的复审制度改判定制度(第71条);(七)国以外的人,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也可实施他人的专发明(第93条);(八)规定了效期,从申请日起算得超过20年(第67),并废止了有效期延的制度;(九)新规了侵权规定(第100条-106条);十)原则上废止了请求无效复的时效制度(第124条);十一)复审的审级采取一审制。
[⑦]1970年(昭和45年),日本政又对1959年专法进行了部分修改,甚至在有些方对原专利制度进行了一些根性的变革。
例如,采取申请开制度和请求审查制,扩大先申请的范围,以及采前置审查制度,等等。
1975年(昭和50年修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即采取物质专利制度和多项制度。
1978(昭和53年),配合已经加入的《专利国际合作约》,日本政府一方面制定了”于根据《专利国际合作条约》行国际申请等的”,另一面在专利法中新设立了”于根据《专利国际合作条约》进国际申请的特例”(第9)。
进20世纪80年代以,日本专利法又频繁地进行了修,分别在1981年(和56年),1982年(昭和57年),1983年(昭和58年),1984年(昭和59年),1985年(昭和60年),1987(昭和62年),1988年(昭和63年)对原来的专利法有关定进行了修改,1985的修改主要是设定了基于先申请主张优先权国内优先制度,代替原来的追专利制度。
1987年修改所占的地位较重要这次修改的主要方面体现在:()规定了优先权证明书的提出限;(二)鉴于国际通讯段已经很完备,废止了无审判除斥期间;(三)修了手续费的有关规定;(四修改了国际申请译文提出期间的有规定;[⑧](五)借鉴美的规定,在专利制度中引进专利权存续期间延长记的有关规定,这主要在有关农药和医药等专利由于安全保护方面的法规的约束而两年以上的期间内无法施的情况下,可以基于专利人的申请,在五年的期间围内进行延长;[⑨]六)扩大了复数发明可以进一个申请的范围,规只要在产业领域和课题方具有相当的技术关联性,可以在同一申请书中进行一个请(专利放第33条实用新型法第6条)[⑩];等等1990年平成2年)对于专利制度的改主要体现在:(一)于专利申请中附带摘要作为一种技术信息的检索段加以规定;(二采用所谓的无纸化系统,在专利和用新型申请中,可以利用信息处,还可以利用磁盘;(三)新定了注册费预缴制度[11]。
1993年(平成5年)对专利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一)于实用新型实行只审查式要件和基础要件的无查主义,相应地缩了实用新型权的存续期间,自请日起六年;(二)对续补正的时间、范围和次数等作了限制性规定。
1994年(平成6年)对专利进行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一)为使权利早期定,废止了原来在专利申请查程序中的申请公告和专利议申诉制度,而实行专利赋予后专利异议申诉制度;(二)当时的技术革新和国趋势相协调,要求对于欲获得利的发明的记载要分、明确,每一请求项的记载简洁;(三)引进了通过外国书面进行申请的制;(四)依据巴黎公约的定主张优先权的有关规定(专利第43条、第43条之2,实用新法第11条,外观设计法第15条;(五)对专利申请的手续补正间的限制作了缓和性修改,并整理了有关文,主要是因为专利赋前的申请公告和专利异议请制度改为专利赋后的专利异议申请制度而且与巴黎公约的优权主张期间以及引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有关[12](六)创设了因不缴纳注册费而使利失效后再恢复专利权制度;(七)在无效审判或专利异申诉程序于专利厅受理之,为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程序,定可以在无效审判程序中请对说明书或图纸进行补正,而不对于补正单独设置一个序。
[13]1995年平成7年)、1996年(成8年),专利制度的修主要体现在:(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相协调作出的一些修改(专利法第15条第24条、第147、第151条、第169条第171条);(二)证据的调查保全(专利法第119条);三)专利异议申请的决定方式(专法第120条之5);四)审判的审理方式(利法第145条);等等。
四、日本专利法的最修改最近,也即1998年(平成10)、1999年(平成11年,日本又对其专利法进行了新修改,1999年就进行三次修改。
其中,1999年12月8日的修改主是与民法所做的部分修改相协而做出的。
而1999年12月22日的修改主要是为了配合推进立行政法人事业的开而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