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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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为加强北京地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有效衔接,推进校外活动场所更好地为广大青少年学生服务,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6]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基地”(以下简称“校外活动基地”)是青少年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重点场所,在校外活动中发挥示范、骨干作用。
二、基地命名范围
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服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馆、儿童活动中心、少儿图书馆、少年之家等校外活动场所;面向公众开放的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科普基地、军训基地、法制教育基地等其他各类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校外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坚持公益性原则,充分发挥为广大青少年学生服务的功能,积极促进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管理规范,安全措施有力。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专门为青少年服务的校外活动场所
1、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措施有力,组织公益性活动的教职工队伍稳定并不断扩大,有校外活动的工作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
2、具有固定的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场地,有供青少年学生自主参与校外活动的设施、器材。
3、能坚持常年开放,坚持寒暑假、节假日为青少年提供服务。组织、策划、开展青少年学生参加的群众性文体、科技教育实践活动,活动特色鲜明,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主题、专项活动与常规活动相结合,受到学生欢迎,受到社会各界好评,学生参与活动人数不少于本区中小学生总数的15%。
4、充分发挥校外教育机构服务、研究、活动中心的作用。结合中小学生课程改革为中小学生提供优质服务。积极组织本区先青少年学生开展大型综合性活动。
(二)面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其他各类校外活动场所
1、具有开展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的职能部门、专职人员和专用场地、设施、器材,专职教师3人以上,专用场地100m2以上。
2、发挥教育、服务功能,坚持活动的公益性质,有组织青少年学生活动的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和工作措施,在促进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具有青少年校外活动策划能力,结合自身优势,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活动。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性校外活动不少于4次,参加人数不少于3000人次。
4、坚持常年为青少年学生服务,每年为青少年学生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60天。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于评选当年9月份向所在区县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基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可从市教委网站体育美育处主页通知栏或北京校外教育网站政务平台栏目中下载),提交近三年的工作总结。
(二)申报单位将《申报表》报本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各区县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充分调查、广泛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提出初评意见。
(四)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区县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各活动场所的《申报表》及“工作总结”(一式三份)于评选当年9月底前报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评审和命名
校外活动基地两至三年评选一次,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被命名的“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基地”颁牌并颁发证书。
六、管理及奖励
(一)校外活动基地在业务上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落实中央及北京市有关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开展校外活动。
(二)校外活动基地接受市、区县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指导,每年年底向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校外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开校外活动基地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四)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校外活动基地申报的彩票公益金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对校外活动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不能按要求开展工作的活动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七、市校外活动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校外活动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一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或未开展专项活动的;
(二)连续两年未向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三)有违法行为的。
八、本办法自2008年6月1起开始执行。市校外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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