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涪陵等区县生育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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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涪陵等区县生育政策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2009]2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09
【实施日期】2009.0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涪陵等区县生育政策的批复
(渝府〔2009〕21号)
涪陵区、南川区、綦江县、武隆县、云阳县、巫山县、巫溪县、城口县人民政府:涪陵府文〔2008〕64号、南川府文〔2009〕7号、綦江府文〔2009〕8号、武隆府文〔2009〕7号、云阳府文〔2009〕5号、巫山府文〔2008〕123号、巫溪府文〔2009〕3号、城口府文〔2009〕4号收悉。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项“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确定下列村(居)民小组为《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称“部分山
区”,所在村(居)民小组的农村独生女户和少数民族户可申请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涪陵区荔枝街道、江东街道、李渡街道、龙桥街道、白涛街道、百胜镇、珍溪镇、清溪镇、南沱镇、焦石镇、马武镇、青羊镇、龙潭镇、蔺市镇、新妙镇、石沱镇、义和镇、罗云乡、同乐乡、大顺乡、增福乡216个村的1049个村民小组。

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三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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