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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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职职工住院可享津贴

北京在职职工住院可享津贴

北京在职职工住院可享津贴
北京在职职工住院可享津贴
2011-01-07
每年缴纳60元,从住院第4天起每天可享40元津贴
本报讯(记者温薷)昨天,北京市总工会表示,北京市“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首次推出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只需每年缴纳60元,即可在住院时享受津贴。

全市在职职工均可参加该保障计划。

昨天,北京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每年缴纳保费60元,保障期为一年。

当职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从住院第4天起,即可享受每天40元的住院津贴互助金,同一保障期内最高可获7200元住院津贴保障。

凡北京市女职工年龄未满55周岁、男职工年龄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部门参加保障计划。

据悉,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主要是在职工基本的医疗保险之外,通过保险再给职工提供一份保障,以缓解职工医疗负担及企事业的经济压力。

目前,北京已推
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住院医疗互助、意外伤害互助、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等多个种类的保障计划。

今年起,北京市总工会推出的“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赔付额度也将调高,职工遭遇火灾后的救助金最高赔付限额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至10000元,非工伤意外伤害理赔标准由原来的33条扩大至243条,一般性骨折、皮肤撕裂伤、烧烫伤等非致残因素也都纳入到救助项目中。

平谷区刘家店镇工会 职工互助保险培训力争“多元立体化”

平谷区刘家店镇工会 职工互助保险培训力争“多元立体化”

会上 一 ,
线车队代表 、 奥
以 及 10 5 0 名记 功个人 。

难 的职 工 给予适 当资助 , 不让一 名 困难职工 子 女 因 学 习 费用 问题 而失去上 学 的机会 , 真正 使金秋助学 工 作做到了横到边 、 纵到 底 、 覆 盖 面广 , 实现 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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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刘家店镇工 会
职工 互助保 险培训力争 “ 多元 立体化 ”
本刊讯 从今年 9 月开始 ,
互 助保 险培 训 宣 讲 服 务 队 ;三 是 :
平 谷 区 刘 家 店 镇 工 会 开 展 了 举 办 职 工 互 助 保 险知 识 咨 询 ;四 :
“ 多元 立体化” 的职工 互 助保险 是利用广播等媒介开 展 广泛 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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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不
漏” ,
补充 医疗保险资金可 以优
进一 步组织职 工 参加住院医疗 互 助保 障计划 的实施 意见》
障体 系建设 的又 一 重 要举 措 。 实施 意见 要求 , 要 把广泛
先通过为职工 办理参加市总工 会开展 的 “ 在职职工 住院医疗 ”
(以下 简称实施 意见 ) , 这 是北
北 京市公交集 团第五 客运 分公 愿者代表 、 上 会代表等 5 人 分
司在朝 阳剧场召开 了奥运 交通 别代表所在集体发言 。 会议共
服 务 保 障 总 结 表 彰 大 会 。 1 10 0
表彰了 4 个记大功集体 、 7 个
名公交职工 参加 了表彰大会 。
记 功 集 体 、 10 6 名 记 大 功 个 人
本般编辑 土 顿
北京市职 工 互助保 障工 作又 添 新举措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京工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京工发[2008]45号)各区、县总工会、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工会、劳动处,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近年来,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我市不断深入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一老一小”、城镇无业居民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了基本保障、广泛覆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医疗社会保险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障为辅助的多层次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北京市总工会在全市大力推进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互助保障计划),受到了广大职工的热烈欢迎,也得到了各级党政、工会和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支持。

互助保障计划的开展,有效地减轻了企业和职工的医疗困难,缓解了职工住院大病、意外的医疗风险。

但是从全市来看,发展不平衡,有些单位还没有加入到互助保障计划中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总工会党组关于维护职工权益,稳定职工队伍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5]13号)关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精神以及《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积极促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此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重要意义市总工会开展的职工住院医疗等项互助保障计划,具有保费较低、能保障一定水平,出险赔付及时等特点,比较符合我市企业和职工的基本需求,是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

保障对象包括:(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

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

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

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除外。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

三、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管理。

退休人员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结算后的费用通过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支付给退休人员。

四、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享受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通知
尊敬的同志们:
大家好!
为了给全体在职职工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工会决定从今年7月开始,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一、活动参加对象
本活动适用于全体在职职工,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
1、本人无重大病史,无器官移植史;
2、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无重大疾病。

二、活动规则
1、参加此活动的职工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不得参加违法活动;
2、每位职工参加活动,都应准备好医疗资料,如有重大疾病,请详
细记录在表格中,由此活动机构核实;
3、职工按期交纳的存款,可由银行转入工会账户,在每月月底统一
结算;
4、职工参加活动,发生住院费用,每日可申请补助,由工会统一审核,并根据批准额度向职工支付补助。

三、活动时间
本活动自7月1日起正式启动,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30日,活动时间为7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时间为2024年1月20日。

四、行政处理
1、对于未按规定参加活动的职工,经还可以接受行政处理;
2、违反活动规定或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职工,可能被记入个人考勤记录,并受到相应处理;
3、对于故意作假,伪造资料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

北京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北京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京工办发〔2010〕37号北京市总工会2010年临时应急专项帮扶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北京市工会工作会议和北京市工会十二大精神,落实市总工会《关于深化送温暖工程的实施方案》和《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实施困难职工项目制帮扶工作的意见》,做好临时应急专项帮扶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对于具有工会会员身份的、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且未纳入本市工会系统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各种原因造成临时生活难以为继的,实施临时应急帮扶救助。

二、救助原则(一)坚持“政策帮扶”的原则。

各级工会要通过大力宣传,帮助符合条件的职工充分了解并享受政府的相关救助政策。

(二)坚持发挥工会三级服务体系作用的原则。

各级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工会服务站要充分发挥联系、服务职工的窗口作用,认真做好职工来访、来电、来信的接待、处理工作。

各级服务(帮扶)中心、服务站要在“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帮扶救助办法》,明确求助职工身份确认办法、职工困难情况调查审核程序、帮扶救助类别、帮扶救助标准等条款,严格依据《帮扶救助办法》开展救助工作。

(三)坚持基层工会先行帮扶和分级帮扶的原则。

职工遇到困难寻求工会帮助时,应先到所在单位工会寻求帮扶救助。

在基层工会帮扶救助的基础上,生活仍然难以为继的,可到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寻求进一步帮扶。

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接到职工申请后,委派工会服务站、基层工会进行情况核实,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给予救助。

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和各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工会拨款、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帮扶资金,为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奠定物质基础,同时设立专门电话和接待窗口,负责受理职工的救助申请。

区县工会所属职工和局总公司工会所属职工,分别在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局总公司工会实施救助的基础上,如仍有困难的,应分别由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局总公司工会负责向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提出进一步救助申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五、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六、参保人员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5月1日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公费医疗单位: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四年的深化改革和不断完善,目前参保人群逐步扩大,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操作运行日趋平稳。

随着医疗保险改革的大力推进,我市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面对医保改革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在管理和就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

在我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改革之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妥善解决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就医和待遇方面的问题,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就近就医问题为方便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就医,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除单位认定的合同医院外,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内,根据需要就近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

二、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和标准要进一步落实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各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标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全市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人员应统一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报销标准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

三、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的经费定额标准为保证公费医疗各项待遇的落实,要适当提高公费医疗经费的保障水平,公费医疗经费定额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四、加强对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和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公费医疗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样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政策,市和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各定点医疗机构公费医疗费用的管理纳入到统一的管理和考核中,合理确立考核指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6]23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6]23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6]2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确保基金足额征缴,严格规范缴费工资基数管理,现就加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每年4月1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均工资收入,按照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与下限的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后,作为计算缴纳新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正式启用。

二、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启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
(一)参保人员失业后再就业且继续参保的;
(二)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参保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转入参保单位继续参保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确认参保单位申报不实的;
(四)参保单位录入错误的;
(五)其他确需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的情形。

凡需要修改缴费工资基数的参保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凭证,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确认后进行变更。

三、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结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京医保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98号),进一步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卡就医管理,现将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离休统筹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离休统筹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一)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1、离休统筹人员应持社保卡挂号,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为离休统筹人员提供挂号费专用票据。

2、离休统筹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3、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

4、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5、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可打印离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费医疗【发文字号】京劳社医发[2008]19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8.11.13【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9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确保享受人员医疗待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腹股沟疝、股疝手术中使用“疝补片”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其中“疝补片”纳入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为一侧手术900元。

二、享受人员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行负担8%,其余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

三、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并列清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费用及报销类别。

四、各享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8〕1372号)规定,对享受人员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单、处方、结算单等单据实行单独存档,保管期限为15年。

五、享受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的项目,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或其家属签订自费协议书,详细注明使用数量、疗程和费用等相关内容。

六、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可在异地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本市合同医院作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异地发生的医疗费,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并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市属单位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需到合同医院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大专院校到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填写《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异地就医审批单》(附件),批准后可到个人选择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京人社就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9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按照《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要求,本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7月起,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现就调整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按照67号文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最高补贴基数调整为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值的6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比例由19%降至16%,失业保险补贴比例继续为0.8%。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补贴基数按照本市核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补贴比例不变。

二、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4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90号)等文件规定的人员,在按照 67号文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基数调整为相应险种最低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基数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述各险种补贴比例不变。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指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职工以互助互助的方式,互帮互助,共同分担医疗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负责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为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应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定期公布参保在职职工名单,保证参保在职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保障范围第七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凡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第八条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药品费、护理费等直接与治疗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对于高发病种的保障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由在职职工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需提供住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在住院出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超时则不予支付。

第五章互助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互助金额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第十四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支付方式为直接转账或支票等方式。

第六章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互助基金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按规定将互助基金用于参保在职职工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2004年12月20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1号)的有关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2005年3月3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

二、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总工办发[2007]17号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7.06.13
【实施日期】2007.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互助保险整改和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各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开展的医疗互助等各类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监督管理,摸清情况,制定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受职工欢迎。

这项活动涉及众多参加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业务性强、经营管理难度大的特
点。

为了防范风险,保证这项事业稳妥、健康地发展,全总已明确对全国工会系统开展的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包括正在进行整改的互助保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由全总资产监督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京劳社医发[2000]90号、京财社[2000]770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0-05-15【实施时间】2000-05-15【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大专院校,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健全医患双方制约机制,规范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精神,现就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任务量配置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血液透析、放化疗等危重症医疗费用管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要严格执行用药限量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肿瘤(放化疗),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品,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四)要按规定使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实行双处方双划价,专用处方要单独管理。

要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患者及时、准确地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积极配合各区县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下列费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各种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含特需病房)、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3]11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3]11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3]11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后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1年3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2001年4月1日后从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个人按照本人退休前缴费工资基数12%的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费用,其中9%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的费用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2%的费用注入个人帐户。

足额补缴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参保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工伤1级至4级的,因企业破产而办理提前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补缴医疗保险费用时提前退休年限对应的企业缴费部分,由破产企业补缴。

三、易地安置或长期派往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需长期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的患者,办理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期,其中包括在此期间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当年门诊医疗费用还未报销的,可按退休人员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京医保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8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提升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

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规定定向使用个人账户。

2022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仍可支取。

三、自2022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

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应备案确定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

四、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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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
【文 件 号】京工发[2008]45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9-27
【实施时间】2008-09-27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总工会、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工会、劳动处,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近年来,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我市不断深入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一老一小”、城镇无业居民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了基本保障、广泛覆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医疗社会保险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障为辅助的多层次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北京市总工会在全市大力推进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互助保障计划),受到了广大职工的热烈欢迎,也得到了各级党政、工会和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支持。

互助保障计划的开展,有效地减轻了企业和职工的医疗困难,缓解了职工住院大病、意外的医疗风险。

但是从全市来看,发展不平衡,有些单位还没有加入到互助保障计划中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lt;北京市总工会党组关于维护职工权益,稳定职工队伍的意见&gt;的通知》(京办发[2005]13号)关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精神以及《北京市实施&lt;工会法&gt;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积极促进本地区
、本系统、本单位的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此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重要意义
市总工会开展的职工住院医疗等项互助保障计划,具有保费较低、能保障一定水平,出险赔付及时等特点,比较符合我市企业和职工的基本需求,是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

同时也起到了为政府分忧、为职工解难的作用。

职工互助互济参加住院医疗保障计划活动是一项惠民、和谐事业,是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涉及职工和企事业双方的切身利益,是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维护职工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构建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实施工作,要把广泛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要加强检查督促,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到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来。

实施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单位要立足实际,有重点、有步骤的进行推动,要从基层抓起,扩大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工作的覆盖面,确保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健康发展,为职工构筑起一道防护因住院医疗、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贫困的可靠屏障。

二、积极推进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
(一)凡是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都应积极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费用可以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列支。

(二)凡是已经组织职工参加了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对尚未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要组织他们参加,力争做到“一个不漏”。

(三)凡是尚未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力争在2008年12月底之前把广大职工组织到互助保障计划中来。

(四)凡未建立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的局、总公司、市属单位要广泛宣传,按照“个人自愿、工会组织、团体入会”的原则,组织职工参加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均可参加到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中来。

(六)各单位要把广泛组织在职职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作为2008年的重点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要加强检查督促,狠抓落实。

三、加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用好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解决患病职工医疗费用负担,使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在互助互济中发挥更大作用。

各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可以优先通过为职工办理参加市总工会开展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等项互助保障计划来落实。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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