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的矿难瞒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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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瞒报事故调查报告近日,一起令人震惊的瞒报事故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据报道,某地一家能源公司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和大面积环境破坏,但该公司选择故意瞒报事故的真相。

此举引发了公众的愤慨和质疑,也让我们深思事故瞒报的严重危害。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瞒报事故的背后动机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瞒报事故的动机主要来自于对利益的追求。

作为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企业往往更加看重经济利益。

一旦事故发生,涉及到巨额赔偿金和声誉损失,很多企业会选择瞒报事故以避免这些后果。

此外,政府部门也有可能参与其中。

政府希望维稳和确保社会的稳定,因此可能存在对企业瞒报事故进行默许或放任的情况。

然而,事故瞒报的危害远远大于表面上看到的利益。

首先,这种行为置公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在某地能源公司的事故中,真相被掩盖的时候,可能有救援机会的人们被无谓地牺牲了。

其次,事故瞒报影响了公众对企业和政府的信任度。

当公众发现被隐瞒了真相后,他们对相关机构的信任将会受到严重冲击,这将导致社会不稳定甚至民生问题的激化。

最后,事故瞒报会延缓事故防范和处理的进程。

当真相被掩盖时,我们不仅无法准确评估潜在风险,还无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和改进,这将给整个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

面对事故瞒报的问题,社会各方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企业和政府应该增强诚信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只有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才能树立起一个可靠和充满诚信的形象。

其次,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完善,对事故瞒报进行从重处罚。

只有让瞒报者付出巨大代价,才能有效遏制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此外,加强社会监督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媒体和公众应该保持高度敏感性,对疑似瞒报的事故进行追踪报道,促使相关机构及时公布真相。

总之,事故瞒报事件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生命安全,也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公众对企业、政府的信任。

我们应该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社会监督以及增强企业和政府的诚信意识等方式,来遏制事故瞒报现象的发生。

矿难背后的利益黑洞

矿难背后的利益黑洞

矿难背后的利益黑洞近年来,矿难事件时常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然而,人们关注的不仅是这些悲惨的后果,更重要的是,在矿难的背后,隐藏着哪些利益黑洞?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矿难事件背后的隐藏利益一般来说,矿难事件对于矿业企业和政府来说都是一次严重的打击。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或机构却会从中获得巨额利益。

地方官员一些地方官员通过贪污腐败而获得了利益。

例如,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他们会以通过审批、分配矿区、收取保护费等方式收取贿赂。

在这种情况下,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成为了导致矿难的直接原因。

黑心企业一些企业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会违反相关规定和标准,采用简单地盖章过审的方法来通过矿难事件,同时也忽略了职工的安全问题。

这些企业通常有着成熟的黑色利益链,他们通常与地方政府、地下组织或团体、相关监督部门等建立关系,从而取得更多有利于自身的政策、信息和资源以及避免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压力。

资本市场除此之外,矿难事件还有可能会对资本市场产生影响。

当某个矿业企业发生矿难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其股票价格很可能受到影响并出现大幅度下跌。

由此,一些人或机构就会通过投机和炒作来获得利益。

如何避免利益黑洞的产生?为了避免矿难事件背后的这些利益黑洞的产生,应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责任制,加大对企业资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审核和检查力度,从源头上减少矿难产生的可能性。

强化执法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在发现矿业企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惩处,并通过公开宣传和案例解释等方式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和警示效应。

完善制度政府部门和相关部门应该多方面考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企业信息披露等制度,并落实相关制度。

同时,要加强与社会组织、媒体等各方面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强大的合力。

强化技术管理矿山企业在进展到作业工序中应当采用一定的新技术来提供更多的监控措施,既能够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同时也能够确保工人的安全。

矿难的制度性分析

矿难的制度性分析

矿难的制度性分析
为找出矿难形成的原因和防范的措施,本文从公共管理、法律和行政监督、经济转型期的矿难三个角度,用制度性分析的方法对此进行了一些探讨。

认为矿难形成的公共管理方面的原因是:传统公共管理方式在采矿业管理上存在不足、政府官员考核和激励机制扭曲、责任机制不健全。

这些缺陷表现为强势政府下的弱势治理、政绩考核只考核“显绩”、形成了GDP偏好、采矿业管理中各方的责任不明确等。

监督上存在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尚处在“人治”向“法治”的转换过程,法制环境不完善、立法和执法未能协调好等。

正因为法律监督不完善,对采矿业的监督仍然采用行政监督方法,但是行政监督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采矿业管理。

公共管理和监督制度的缺失和失灵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以矿难的形式表现了出来,要有效应对矿难就必须在采矿业管理上进行制度性创新,通过保证矿工的话语权、完善政府官员综合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断改善采矿业的公共管理体制来防范和减少矿难,制度创新可以使采矿业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在监督制度上,必须实行依法治矿,发挥法律监督的稳定性、强制性、客观性等特点,使行政监督逐渐退出主导地位,并且在监督方式上要有所创新,例如实行独立第三方监督、变“自上而下”为“由下至上”的监督新方式等。

另外,从危机的角度分析矿难,在矿难的管理上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使矿难防范、救援、处理也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多省份频现矿难瞒报现象 媒体称急需监督机制

多省份频现矿难瞒报现象 媒体称急需监督机制

多省份频现矿难瞒报现象媒体称急需监督机制矿难在煤炭开采行业并不少见,国家为遏制矿难频发采取多种严厉措施加强管理,然而在国家严格管理的高压态势下,一些矿主在利益的驱使下在矿难发生后仍然铤而走险,选择瞒报,去年9月以来,云南省宣威市和镇雄县等地已连续发生8起煤矿事故瞒报。

日前,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也瞒报瓦斯爆炸事故。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瞒报行为接连发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遏制瞒报不仅需要加大打击力度,还需要构建多种监督机制,尤其需要让广大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

矿难发生后部分矿主“瞒天过海”今年4月,云南宣威市连续发生两起煤矿瞒报事故。

4月15日11时50分左右,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

这起事故被海岱镇煤管所与杨梅山煤矿共同组织瞒报。

4月3日,宣威市宝山镇包村煤矿发生瓦斯事故,造成6人死亡。

事发后,矿主隐瞒不报。

半年前,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也连续发生多起瞒报。

2010年11月22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镇雄县刘家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被瞒报。

云南省煤监局调查后核实,11月18日,刘家坡煤矿发生瓦斯事故,造成5人死亡,矿方瞒报事故。

在这起事故调查中,云南煤监局还查出另外多起瞒报事故:11月4日,镇雄县平顶山煤矿发生瓦斯燃烧事故,4人轻伤;10月28日,镇雄县林口乡财源煤矿1名工人被皮带机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外,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先后发生3起瞒报:9月20日,长岭矿井发生矿难,1名矿工医治无效死亡;10月9日,塘房矿井发生机械事故,1名维修工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23日,塘房矿风井外工业广场装载机碾压致3岁女孩死亡。

这些事故发生后,矿主和企业均采取瞒天过海策略。

云南煤监局介入调查,才让矿难真相浮出水面。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杨学辉说:“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我们局重要工作职责。

近年来,我局先后查处了多起煤矿瞒报事故,已查处的都是煤矿组织瞒报。

浅谈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危害及对策(最新版)

浅谈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危害及对策(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浅谈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危害及对策(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浅谈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危害及对策(最新版)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各种不同的经济实体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为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特别是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时有发生。

如有的企业主管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抓得不力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他们怕影响单位政绩、声誉,怕“一票否决”,怕影响职务升迁,怕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有的企业法人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他们为了逃避法律法规的追究和经济处罚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有的被伤害者由于家景贫寒和谋生技能单一所困,在就业人员与就业岗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被动进入明显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作业场所,盲目地签订“生死合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上报,进行私了等等。

这样下去不仅不能为决策机关制订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的依据,而且还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和负担,给受害者家属及本人造成重大的心灵和精神上的创伤,更重要的是沾污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在此,笔者就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对策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产生这方面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一是层层控制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指标。

有的企业主管部门把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落实到企业,并与企业领导人的奖惩挂钩,企业又把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分解到区、队、车间、班组,导致企业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有的企业领导认为只要不突破或少于控制考核指标,就可以保住自己或单位的工资晋升、职务升迁、安全奖励、评比先进等错误认识;有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明明得知或是接到下属单位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也只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听之任之,由于上行下效,导致瞒报安全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

我国矿难频发原因及对策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我国矿难频发原因及对策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我国矿难频发原因及对策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近年来,全国各地煤矿矿难频频发生,虽然非法开采、设备落后、安全意识淡薄、监管执法不力、惩罚不够狠等等是矿难频发的因素,但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进行深层次原因分析,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违法或不合理行为是造成我国矿难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公共选择理论是一门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假定和方法来研究非市场决策或公共决策问题的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

它以“经济人”假设为武器,探讨在政治领域“经济人”行为如何决定和支配具体行为,其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

据有关方面统计的数字,2001年全国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2384起,死亡6078人。

2002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3112起,死亡6528人。

2003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4143起,死亡6434人,2004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3853起,死亡6027人。

2005年死亡5986人,2006年死亡4746人,2007年死亡3786人,2008年死亡 3215人,2009年死亡2631人,2010年死亡2433人,2011年死亡1973人……我国矿难的死亡人数占全球矿难死亡人数的80%左右。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18日,全国煤矿企业发生事故67起,死亡2671人,同比增加19起、1141人。

由以上数据,可以较清楚的看到一直以来频发的矿难是困扰我国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它不停地拷问我国煤矿生产的安全体制,监管部门的监管效能,行政部门的职责履行问题。

三、矿难频发原因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一)地方官员的“经济人”利益最大化追求,降低了煤矿开采的安全系数在“单一经济”模式下,地方煤矿经济成为地方GDP和财政收入的支柱,部分经济的地方官员急于在任期内创造政绩,把煤炭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抛之不顾,通过鼓励煤炭企业大量生产、放松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监管或对煤炭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行为,为自己谋取经济或者是政治的资本财富。

瞒报不止 矿难不休——左云矿难事故瞒报的背后

瞒报不止 矿难不休——左云矿难事故瞒报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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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煤矿管理者说, 现在大家都是 “ 忽悠”——- — 基层 “ 忽悠”矿领导,矿领导 “ 忽悠”市领导,市领导 再 “ 忽悠”上级 。他说 ,更可怕 的是 ,有时是几方为 了各 自利益一起合起 来 “ 忽悠” ,并一起 “ 认认真真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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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矿工死亡瞒报事件调查分析

XX县矿工死亡瞒报事件调查分析

XX县矿工死亡瞒报事件调查分析近日,有关XX县矿工死亡瞒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XX县一家煤矿发生了一起矿工死亡事故,然而煤矿方却对外宣称没有任何人员伤亡。

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煤矿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质疑。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这起矿工死亡瞒报事件的原因。

一方面,煤矿方为了避免面临罚款和责任追究,选择了隐瞒真相。

由于煤矿产业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涉及到大量的经济赔偿问题。

因此,煤矿方往往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掩盖事故真相,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另一方面,这起事件也反映出监管部门在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不力。

煤矿作为一项高风险行业,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监管部门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提供更严格的监管,加强对煤矿的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确保煤矿的安全设备和操作符合标准。

此外,也有人对于煤矿的员工培训提出了质疑。

在矿工死亡瞒报事件中,很有可能是由于矿工缺乏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煤矿方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针对这起矿工死亡瞒报事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来解决问题。

首先,应当对涉事煤矿进行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监管部门应当对煤矿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确保其安全管理符合要求。

最后,煤矿方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总而言之,这起矿工死亡瞒报事件揭示了煤矿安全管理的不足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不力。

我们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和培训,提高煤矿的安全水平,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继上文分析了XX县矿工死亡瞒报事件的原因和问题所在,接下来需要深入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首先,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的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确保煤矿的安全设备和操作符合标准。

矿难

矿难

申论热点之“矿难”二、矿难原因表面上看,矿难频发有安全生产基础差、法制意识淡薄、矿工维权难这三大原因。

倘若作进一步的思考,就会发现它们背后还有诸多深层次的原因,如管理者认识上的误区、经济粗放型增长、监管机制不合理、教育国策失误、新闻自由度提高等等。

具体原因如下:(一)安全生产基础差。

我国不少煤矿自然开采条件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管理上漏洞诸多,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不足,对防范伤亡事故没有把握。

(二)法制意识淡薄。

目前中国有一系列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如《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

虽然它们还有待完善,只要认真落实已有的规章制度,大部分矿难本可以消弭于萌芽状态。

可以说矿难最直接的原因,是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到位。

(三)矿工维权难。

尽管《煤炭法》第42条和《矿山安全法》第23条都规定了矿山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但本该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在矿工面临死亡威胁时缺位了。

另外由于矿山劳动力的供过于求、工作机会的稀缺,很多人最担心下岗,煤矿侵犯矿工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据知情人士透露,陈家山煤矿矿工的待遇每况日下,有时一些劳动保护用品都得矿工自己购置。

面临“停职停工”的威胁,无处主张权利且生活无着的他们,明知下井工作有生命危险,也只好妥协。

(四)伤亡赔偿标准过低。

安全生产的技术设备非常昂贵,当矿工死亡补偿过低时,矿主就会受经济规律驱使,在安全上偷工减料。

煤矿开采的暴利和矿工生命的廉价,使一些矿主视矿工的人命如草芥。

(五)经济粗放型增长导致能源需求的高速增长。

当煤炭生产的利润空间加大,超负荷生产成为顺利完成财政指标、刷新GDP的首选。

一些矿产地企业和地方政府置安全和生态保护于不顾,超限开采、超负荷运转;一些小煤矿则把矿工当作赚钱机器,有些已取缔的小煤矿也死灰复燃。

可以说,矿难频发是高能耗、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的市场反应。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河南大平矿难案例分析: 1请问为什么现在矿难频发?政府在这方面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 从公共管理责任的角度来看,这起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原因是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同时暴露了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对民众的要求没有及时了解和反映,工作效率低下,不依法办事,官煤勾结,出现问题相互推诿责任。

2从政府角度,采取什么措施才能降低矿难发生的概率? 对策:要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其中包括行政控制机制,立法控制机制和立法机制。

所有安监总局将支持地方政府加大严惩力度,对违法矿主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事故赔偿标准,实行行政问责制,并严查公务人员失职渎职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2.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政府责任1三鹿奶粉事件为什么在社会上引起了如此大的轰动?常言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监为要。

三鹿奶粉事件充分说明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重大漏洞,监管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不够强,没有把群众的饮食安全作为当前食品监管部门的第一要务,负于人民的重托和我们的神圣职责,这是事关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的稳定,是党和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

所以三鹿奶粉事件才在社会上引起了如此大的轰动 2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现有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如何完善?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该负监管责任.现有制度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如何完善:一是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舆论监督。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食品的卫生条件、质量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性,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能力,擦亮眼睛,把好“入口”关。

二是建立工作制度,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制定统一的信息报道与发布制度、举报投诉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以便政府和社会公众及时掌握食品安全信息动态,时刻保持自警、自省。

瞒报已成为生产事故频发的一种新动向

瞒报已成为生产事故频发的一种新动向

瞒报已成为生产事故频发的一种新动向今年以来,山西、河南、辽宁等省份连续发生多起恶意隐瞒生产事故的事件,一些不法业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隐瞒真相、逃避责任;个别公务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失职失察,甚至丧失立场、参与瞒报。

据媒体报道,今年第一季度,我国平均每星期就有一起掩盖矿难事件。

瞒报已成为生产事故频发的一种新动向,凸显了我国事故瞒报的严峻局面。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认识不到位。

相当一部分企业业主安全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重经济效益、轻劳动保护,甚至认为出现伤亡事故不过是赔几个钱的问题,没有认识到发生伤亡事故对企业、对社会、对个人造成的严重危害性。

有些企业在从业人员上岗之前,利用从业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或明或暗签订“生死合同”,一旦出现人员伤亡,象征性地给予受害人或亲属一些钱物予以私了。

而一些受伤害职工维权意识差,只要能得到一定的赔偿,就不报案。

二是法制观念不强。

尽管《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已经实施多年,但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缺乏,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依法办企业的法制氛围尚未形成。

一些事故单位甚至认为依法上报伤亡事故,是自找麻烦,还要受到处罚和追究,划不来。

同时,目前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量刑以及行政处罚的额度都有施之过宽的情况,因而达不到惩戒的力度,不能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是受利益驱动。

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直接原因是受利益的驱动。

出于利益考虑,有些企业发生事故之后隐瞒不报,害怕报了之后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而影响其经济效益;有的企业主,隐瞒了事故,花点“小钱”打发了伤亡职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以继续生产,继续追逐更大的利润;有的责任人,隐瞒了事故,也就掩盖了自己的责任,可以继续混日子、不负责任;有的单位发生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规避处罚和赔偿,使自己的经济损失最小化,经济利益最大化。

煤矿瞒报事故行为查处探究

煤矿瞒报事故行为查处探究

煤矿瞒报事故行为查处探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瞒报谎报按罚款上限,从重惩罚。

近年来,国家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事故查处方面力度不断加大,特殊加强了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行为的查处。

监管加强了,瞒报却始终没有彻底解决,这有多方面的缘由。

一、躲避责任追究、削减经济损失仍是瞒报的主要缘由。

随着对煤矿事故查处力度的加大,事故本钱不断增加,为了躲避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少数矿主心怀幸运,不惜铤而走险,瞒报事故。

同时在煤炭价格持续走高的前提下,矿主为削减停产整顿、关闭煤矿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煤矿发生事故后销毁证据、隐匿尸体、遣散人员,并以高额的赔偿进展善后处理等手段来组织瞒报。

巨额利润是瞒报最根本的缘由。

在矿主眼里,地下的煤就是钱,只要煤矿不停产、不关闭,什么险都敢冒,哪怕以身试法。

二、局部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纵容事故瞒报。

瞒报事故的煤矿矿主通常以高出事故赔偿标准的经济赔偿作为“封口费”,在利益驱使下,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不仅不愿举报,还会形成“同盟”,有意帮忙隐瞒事故。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矿主一般是先行用金钱“安抚”事故现场工人和参加抢救人员,遣散知情人,然后是联系死者家属来商议,协议按较低金额签,额外再拿出肯定数额的钱来作为封口费,条件是不要把事情讲出去。

局部家属将遇难矿工匆忙下葬,对调查人员谎称“人是病死的”,拒绝协作调查等。

三、扭曲的政绩观成为瞒报事故的另一缘由。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被量化成为部门、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领导干部上下去留的“红绿灯”,一些领导干部怕影响政绩、升迁、嘉奖和被问责,就会消失包庇甚至参加瞒报。

煤矿事故发生后,个别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人员与煤矿共同组织瞒报,转移遇难者尸体,伪造入井检身记录,销毁局部原始资料,捏造假象等等,导致调查结论消失了“车祸死”、“跌落死”、“病死”等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故缘由。

煤矿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煤矿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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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不止 矿难不休——左云矿难事故瞒报的背后

瞒报不止 矿难不休——左云矿难事故瞒报的背后

瞒报不止矿难不休——左云矿难事故瞒报的背后
周翔
【期刊名称】《安全与健康:上半月》
【年(卷),期】2006(000)06S
【摘要】一位煤矿管理者说,现在大家都是“忽悠”——基层“忽悠”矿领导,矿领导“忽悠”市领导,市领导再“忽悠”上级。

他说,更不怕的是,有时是几方为了各自利益一起合起来“忽悠”,并一起“认认真真走过场”。

这话一语道破了瞒报矿难的天机。

【总页数】2页(P4-5)
【作者】周翔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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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灾害事故调查与原因分析

煤矿灾害事故调查与原因分析

煤矿灾害事故调查与原因分析煤矿灾害事故是我国矿业行业长期以来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

每年都有大量的煤矿事故发生,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威胁。

因此,进行煤矿灾害事故调查与原因分析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煤矿灾害事故调查是为了查明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归属。

通过调查,可以了解到事故发生的具体环境和条件,以及事故发生时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的事故调查,才能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和预防。

其次,煤矿灾害事故调查还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发现一些与事故有关的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改进管理和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的建议。

这些建议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然而,煤矿灾害事故调查与原因分析并非易事。

首先,煤矿事故往往发生在地下,环境复杂,调查难度大。

矿井中的气体、尘埃等因素会对调查人员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

其次,事故调查需要对大量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这些数据包括事故发生时的环境参数、操作记录、安全措施等等。

调查人员需要耐心和细心地进行分析,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进行煤矿灾害事故调查与原因分析时,应该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

首先,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调查小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这些专业人员应该具备丰富的矿业行业经验和相关技术知识。

其次,调查小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和调查流程。

调查方案应该包括调查的内容、调查的方法和调查的时间等。

调查流程应该清晰明确,以确保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此外,煤矿灾害事故调查与原因分析还需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

例如,可以利用无人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摄和勘察,以获取更加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另外,可以利用计算机模拟和数据分析等技术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这些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矿山瞒报事故方案

矿山瞒报事故方案

矿山瞒报事故方案矿山事故是一件非常严重的问题。

由于矿山工作的特殊性质,如果事故的信息不能及时公开,就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然而,许多矿工和矿山管理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选择不公开事故的真相,这种行为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制定一套方案,有效应对矿山瞒报事故现象。

问题描述矿山事故瞒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矿山工作的特殊性质,因此事故发生时管理者会有一些心理和行为上的反应。

比如,他们可能担心事故会导致矿山关闭,工作岗位减少,所以不会馬上采取标准操作程序来处理事故。

另外,有些人可能担心事故会导致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处罚,遭受惩罚,所以他们隐瞒事故真相。

矿山瞒报事故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一旦发生,就会给矿工带来重大伤害,不仅会导致人员伤亡,而且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对周围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确实需要一个可行的方案来解决或减轻这个问题。

方案提出制定合理的方案并不容易,但是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建立相应的制度要避免矿山瞒报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工作。

比如,管理者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同时,还可以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和审核,如果发现瞒报行为,应该给予严格的惩罚。

加强对矿工和管理者的教育另一个方法是加强对矿工和管理者的教育。

他们必须意识到瞒报事故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任何瞒报举报事故的行为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所以,我们需要含蓄地告诉他们值得大家肯定的行为,让他们明白应该报告事故并且责任是要承担的。

加强矿山管理矿山管理者也应该加强管理,从事故的防范上入手,加强矿山的巡逻和安全设施的设置。

在事故发生后,也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事态扩大。

这可以更好地保障矿工的安全。

方案实施要落实这个方案,我们需要做以下几件事:完善管理制度首先,我们必须制定科学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切实防止和遏制瞒报事故的发生。

管理者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如果发现有瞒报行为,应该依法惩罚。

煤矿瞒报观后感

煤矿瞒报观后感

煤矿瞒报观后感
煤矿瞒报行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观察煤矿瞒报现象,反映出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思和解决。

首先,煤矿瞒报行为暴露出监管机制的薄弱性。

煤矿作为特定行业,本应受到严格的监管和约束,但瞒报行为的发生表明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和不足。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其次,煤矿瞒报行为暴露出企业的短视和利益至上的心态。

煤矿企业往往将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忽视了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

这种利益至上的心态不仅会导致瞒报行为,还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形象。

企业管理者应该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此外,煤矿瞒报行为也暴露出了社会和公众对煤矿安全问题关注不足。

煤矿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支柱性行业,但这并不能成为忽视安全问题的借口。

公众应该增强对于煤矿安全问题的关注,通过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守法守规。

最后,煤矿瞒报行为给我们带来了深思。

瞒报背后反映出的是道德和人性的失范。

在这个过程中,煤矿企业和社会个体需
要重新反思并提升自己的道德底线,追求真实、透明和诚信,才能保障煤矿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煤矿瞒报行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公众要关注煤矿安全问题,每个人都要秉持诚信和真实的原则,共同努力为煤矿安全保驾护航。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煤矿行业中迈向更加安全和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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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的矿难瞒报原因贵州大学政治学系骆弟倩摘要:矿难瞒报涉及政府的行为,在政府的默认许可下,矿难瞒报才得以存在。

矿难瞒报使得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使得社会存在潜在公共危机和官员的腐败被助长等危害。

本文试着从公共选择理论角度分析矿难瞒报的原因,从官僚理论视角解释政府官员的瞒报原因,由于寻租而使官员和企业主站在同一战线,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理性经济人选择决策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矿难瞒报公共选择原因一、黑龙江省鸡西市矿难瞒报事件2011年4月2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导致多名矿工遇难。

但是,这起事故直到5月1日才经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证实。

期间,矿主一直否认事故的发生并说,此次矿难事件为谣传。

当瞒报传言在群众中流传,当记者闻讯前去调查时,相关部门甚至政府的主要领导告诉记者“没这回事”,接着,一连串关键人物开始离奇消失,矿主不见了,区煤管局长的手机关机了,驻矿监察员也“请假”了。

区里貌似“重视”地派出13个调查组,耗费4天只得到了一个不到250字的调查结语证明“看不出有矿难发生迹象”。

但,当地群众言之凿凿,并带领记者找到了发生事故的煤矿。

4月30日下午,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驻鸡西市。

经连夜工作,矿主初步交代发生了矿难的事实,并交代有9人遇难。

记者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了解到,2010年9月至今,仅云南一地,短短七八个月时间,就有9起煤矿瞒报事故。

(见5月8日《京华时报》)为遏制重大矿难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启动了问责机制,不但要追究发生矿难矿主的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负有监管责任的安全部门的领导也将受到追究,进行严肃的党纪国法处理。

但是,一些人仍然选择瞒报矿难。

常见的矿难有: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瓦斯突出、透水事故、矿井失火、顶板塌方等。

在2003年,中国生产了世界约35%的煤,但在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上却占约80%。

在2010年,平均每两天就有煤矿事故发生,其中有代表性的矿难有2010年3月1日内蒙古骆驼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2人死亡,2010年3月28日山西临汾王家岭矿在基建施工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8人死亡,3月31日河南洛阳市伊川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瓦斯突出爆炸44人遇难,2010年7月17日河南汝州新岭煤矿发生火灾死亡8人,2010年7月31日山西临汾一已关闭矿井违规组织生产死亡17人,2010年8月2日河南郑州三元东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2010年10月16日河南禹州平禹煤电公司四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37人死亡,2010年12月7日河南渑池巨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同时矿方藏匿了四具遗体。

由以上数据不难看出矿难事件是时下中国最易出现的公共危机事件之一,尽管政府对煤矿安全三令五申,但是矿难事件仍不时爆发,不仅威胁到矿工的生命,而且给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的威信带来严重的冲击。

而此次2011年4月26日的黑龙江鸡西矿难是矿难事件瞒报的典型代表。

在这次事件中,地方政府在这次矿难中的参与瞒报。

4月26日凌晨,黑龙江省鸡西桂发煤矿发生矿难。

4月27日,桂发煤矿负责人高集伟称矿难发生的消息这是一场恶作剧,我的井都是停的。

4月30日,鸡西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经过四天的调查没有发现矿难。

百姓说发生矿难,但矿井现场很平静,让人产生错觉。

一直到记者举报,当地两级煤管局才入井检查。

两个小时的检查结果是没有发现事故迹象。

多个相关部门声称没有接到举报。

矿上称安监员放假了。

在对殡仪馆进行调查后确认了有矿工遇难。

而遇难矿工的死亡证明上写的是“心脏病”。

死亡证明是由滴道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开具的。

由此可以看出,黑龙江鸡西市地方政府中的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煤管局以及公安机关都参与了瞒报。

那么,为什么地方政府会参与矿难瞒报?其次,事件的披露得益于媒体和群众的参与。

通过新闻,我们可以看到,这次矿难是4月26日发生的,鸡西市滴道区组织区里组成了13个小组检查煤矿,的调查组经过4天的调查也没有得出发生矿难事故的结论,取而代之的则是“没有发生事故的迹象”的结论。

在记者的投诉和群众的证实之下,4月30日下午,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驻鸡西市。

经过反复勘察,发现井下150米处存在一道可疑密闭。

联合调查组决定立即打开密闭,现场查证,发现确有发生事故的痕迹。

随后调查组对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连夜突审,查实4月26日早晨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

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为个体私营煤矿,1986年建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核定生产能力4万吨。

2007年与鸡西市宏鑫源煤矿进行资源整合,桂发煤矿为整合主体矿井,属低瓦斯井,未通过2011年地方煤矿复产验收。

该矿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均已过期。

副区长、煤管局等相关负责人被免职。

至此,黑龙江省鸡西市煤矿事故终于尘埃落定。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这次事件没有群众的举报、媒体的参与,是不是真的就这样隐瞒了下去?二、矿难瞒报的危害有评论家就直接指出:在“矿难”这个死亡游戏中,一旦选择“瞒报”模式,矿主和相关官员的收益远大于成本,能够避害趋利,实现利益最大化,这是矿难瞒报屡禁不止的利益死结。

而这一点,又常常因为瞒报官员受到较轻处罚而得到变相鼓励。

它意味着政府和矿主不会主动采取措施去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它意味着政府和矿主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它意味着政府的权威性和信誉大大的降低。

(一)公民的生命权利得不到保障瞒报的出现,使得政府和矿主不会主动采取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措施,而是等到出了问题后想尽一切办法瞒报。

这样矿工的生命安全的权利就没有的到保障。

(二)社会降低对政府的信任和导致潜在公共危机政府在拥有了公民让渡的权利后没有履行它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能。

政府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让渡形成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所以政府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政府没有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就是不负责,自然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会降低。

这进而会导致公共危机的萌芽、存在和加深。

(三)致使道德沦丧和助长官员腐败行为瞒报是一种腐败行为,而要是瞒报成功的话,就意味着下一次会继续的瞒报。

不在乎公民的权利,冲破法律这道道德的底线,道德严重沦丧。

并且还会形“成瞒报--成功-再瞒报”的恶性循环。

(四)不利于甚至阻碍煤矿安全建设磨灭了从矿难中吸取教训的机会。

阻止了煤矿矿安全管理的进程。

三、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理论(一)公共选择理论概述公共选择学派是一经济学分析政治问题的一个理论流派。

作为一种选择,公共选择指的是与个人私人选择相区别的集体选择。

公共选择理论要分析的是个人的偏好、决策、选择与行动在一个既定的组织结构中,是怎样产生某种复杂的特定性后果的,也就是把个人选择综合在一起转化成某种总体结果的过程。

其中的制度结构和组织结构,指的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各种限制因素或外在环境。

如市场规则、政治制度、社会结构习惯与意识等。

其方法论上分为三个部分:个人主义、经济人行为的理性原则和政治是交换的过程。

个人主义:把个人看成是评价、选择与行动的最基本单位,也就把价值的最终源泉定位与个人身上。

个人是评价结果的主体。

经济人理性原则与利己主义本性:理性是指,经济活动的个人在决策之前要经过仔细计算,力求一个于己最有利的结果,或者是追求他希望实现的目标,或者是追求他认为最有价值的东西。

自私、自利性是人的本性。

政治交换:布坎南认为,在政治生活中,人们通过协商交换着各种公共物品成本的分摊份额。

主要代表人物“布坎南、塔洛克、布莱尔、唐斯、奥尔森、缪勒等。

塔洛克和布坎南涉足政治领域的分析。

1、寻租理论: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是相互连结的,政治过程中的权利总是有可能介入到经济活动中去,干预经济当事人间的交易。

在此前提下,很多人会力救求借助于权利因素谋取个人最大利益,这就产生了寻租行为。

简单的说,寻租就是指利益集团或厂商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游说与行贿等,促使政府帮助建立自己的垄断地位,以便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活动。

另外,还存在着政治上的寻租,为了获得政治特权并从中获得好处而投资。

2、垄断官僚经济理论:官僚的目标函数,最大预算。

在呢斯坎南看来,官僚的目的不是公共利益,也不是最大效率,而是个人效用最大化。

影响官员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因素有:薪水,职务,津贴,公共声誉,权力,任免权,局的产出,易于更迭和易于管理的局机构。

并且指出除了最后两个因素外的所有因素,都是官僚在办公室任职期间总预算的一个单调正相关函数。

追求最大预算就是呢斯坎南所认为的官僚的动机或目标函数。

官僚的约束有:需求约束和预算约束。

3、经济人理性原则与利己主义本性:理性是指,经济活动的个人在决策之前要经过仔细计算,力求一个于己最有利的结果,或者是追求他希望实现的目标,或者是追求他认为最有价值的东西。

自私、自利性是人的本性。

(二)为什么是公共选择的视角首先是矿难瞒报背后都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选用一个经济学角度的分析工具。

而公共选择理论是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政治问题,就上升到我们今天的政治层面。

其次是这个理论比起其他理论如阶级理论,政府责任,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等更具体,更能够从本质上把问题阐释得具体和清楚。

最后是,政府是导致瞒报的原因之一,而矿主也是瞒报的主体,公共选择理论中的一些工具可以很准确的揭示他们的利益关系。

四、公共选择理论下矿难瞒报的原因综述:出了事故要瞒报,矿方的主要目的是想逃脱处罚、减轻停产损失,地方政府的目的则是想避免被事故“牵连”。

但这还不是全部。

出事故的煤矿,大多存在安全方面的问题和隐患。

鸡西桂发煤矿私设隐蔽工程,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结果酿成了惨痛的悲剧。

宣威杨梅山煤矿虽然“六证齐全”,但事故发生时未经复工验收,瓦斯抽放系统未运行、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这些矿井的违法生产情节,要么不被当地监管机构所了解,要么就是打通了监管环节。

事故的上报,势必让矿井生产的违法和监管的缺失同时暴露,瞒报则能够解决所有这些麻烦。

职能机构和矿方在瞒报上的合谋,再清楚不过地揭示出,在不少地方,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早就构成了利益共同体。

这样的共同体不单是瞒报了矿难,它实际上还是导致矿难发生的罪魁祸首。

矿难不仅涉及矿主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更牵扯到当地官员的“政治生命”——一旦“死亡指标”超标,就会遭到“一票否决”,影响他们的评优晋级升迁。

更何况,今年还是地方政府的换届年。

(一)瞒报可以逃避责任、骗取政绩官员偏激的政绩观。

在每一起矿难发生背后,难免存在着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各种问题,而作为相关的领导干部来说,理应因此而受到相应的问责。

也正因此,一些政府官员们在面对矿难发生时,他们早已经将遇难矿工的生命置之于不顾,那一刻,他们脑中担心的只是自己的“官位”,有了如此思想从中作怪,官员自然千方百计瞒报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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