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板上市后的几个税收问题需关注-2020年6月
中小企业IPO中主要涉税事项及税收退还等的处理
数 额 ,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盈 余 公 积 及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股 本 时 征 收 改 制 重 组 时 , 股 权 转 让 中 , 位 、 人 承 受 企 业 股 权 、 业 土 地 、 征 即 在 单 个 企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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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公 积 、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Leabharlann Baidu 中属 于 法 人 股 东 的 部 分 2资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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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问 题
上 述 通 知 可 能 导 致 房 地 产 企 业 对 以 前 年 度 房 地 产 业 务 所 涉 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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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科创企业上市需要清楚的税费事项,看这里!
凡人说税:科创企业上市需要清楚的税费事项,看这里!
在企业科创板上市过程中,诸如股份制改造、股权激励、关联交易、以及科创企业特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资产投资的加速折旧,以及适应近年来增值税制度改革的税收遵从和社会保险费事项,几乎所有的上市准备事项都可能会涉及到税收问题。
税务事项的合规处理,是企业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税务事项进行合规的调整和处理,以规避因为税收遵从而带来上市受阻的风险。
科创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会遇到哪些税费问题,这些税费问题的处理又需要关注和注意哪些事项呢?看这里,袁森庚律师、凡人李欣用十二个专题告诉你!(这里面的政策,可都是截至到2019年5月底哦!)
专题文章:
科创板专题之一:科创企业上市过程税务合规处理的五个重点
科创板专题之二:科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税务处理
科创板专题之三:科创企业改制重组税务处理
科创板专题之四:科创企业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科创板专题之五:科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
科创板专题之六:科创企业加速折旧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科创板专题之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的处理
科创板专题之八:科创企业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
科创板专题之九:科创企业增值税及相关税费的政策及实务
科创板专题之十:科创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及履行
科创板专题十一:科创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和应对
科创板专题十二:科创企业治理过程中税务事项合规处理
除了这些,你还可以关注凡人的新书《个人所得税一本通》,“凡人出品,写给凡人”!!
解读新三板市场上公司避税问题
解读新三板市场上公司避税问题
一、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一个中心,一个基本点”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为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平台。目前我国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的处理政策是,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总结来说,新三板企业的税收政策为“一个中心,一个基本点”,以遵守文件规定为中心,没有明文规定则以上市公司税收政策为基本点。
新三板企业与主板、创业板企业的本质区别只在于上市条件不同,而税收要求与其它企业并无太大差别,同样遵循税法。由于新三板企业的挂牌条件不同于主板、创业板有类似资产、盈利指标等要求,而且新三板的挂牌公司多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较大,发展不确定性较高,且存在长期经营的不规范,所以监管环境和主板、创业板相比略微严格,而
目前我国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红利股息的税收政策。
1.税负问题或称挂牌绊脚石?
一直以来,税负成本都成为一个中小企业无法避免的痛。中国的税负成本之高,中小企业只能在和税务部门的“斗智斗勇”中求生存。而税负问题也成了企业挂牌的绊脚石。一些在挂牌前为了避税进行操作利润的企业,一旦计划要迈进新三板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业绩究竟该怎么算。按要求来说,挂牌前两年的利润需要进行披露。然而,按照少开票的业绩,对挂牌时企业的估值是不利的。因此,挂牌时是否需要补税,就需要税务师和会计师计算一下是需要补交的税费高还是规范企业后挂牌新三板融资获得的收益高。事实上,在没享受到挂牌带来的好处之前,就让企业承担对挂牌前业绩的整理成本,也并不太现实。所以,对企业来说,挂牌前的业绩的整理成本,一定要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另一方面,新三板市场也应该给中小企业足够的包容和鼓励,来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2020年企业上市新三板IPO股改涉税问题
企业上市IPO/新三板股改中涉税问题
1、实务操作中的“乱”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论是新三板还是IPO往往以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或是以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剩余部分纳入资本公积。实践中对法人股东的相关税务处理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情况,业界暂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据统计,IPO操作中,自重启以来的100多家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仅有几家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因整体折股而新取得股本收益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予以披露,如“东方传动、大立科技”等。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并未实际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而是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同意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并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控股股东做出“如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则以个人资金如实缴纳税款,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表述的承诺,如“天龙光电、蓝色光标”等。更有一些公司采取比较大胆的做法,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就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士兰微,天龙光电”。
在新三板的操作中,绝大多数都是处于行政机关的证明+承诺这种模式,股转公司的反馈中也经常会询问主办券商和律师这类问题,大家都很头疼。
2、先知道到底什么是“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6条和27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共5篇)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共5篇)
第一篇: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发票问题
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二)个人股东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
问题: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策: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
会计经验:新三板上市股份制改造需要缴税吗
新三板上市股份制改造需要缴税吗
股份制改造是通往上市和新三板的第一关,而股改的税收问题也是实现梦想的第一道关卡。目前,针对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务界人士理解不尽相同,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一致,到底该不该征税的争论堪称世纪之辩。
股份制改造争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举例说明,5个自然人股东共同注资2000万成立有限公司,经过几年后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结余7000万,现进行股改后,注册资本增加2000万,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5000万。目前,对增加注册资本的2000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税目征收20%个人所得税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的5000万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方观点是,不应该征税。因为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科目转至资本公积科目,只是企业账务中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的转换,不影响股东权益变化。另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质是分到个人名下才征税,而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并未确权到股东名下,所以不应该征税。
另一方观点是,应该征税。因为表面上是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科目转至资本公积科目,实质上是重新投资的过程,应视同利润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挂牌税务问题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税务问题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税务问题操作实务
税是企业的痛点,因为税务问题真切地刺痛公司管理团队的心,很多企业甚至因为税务不合规上市失败。一方面是要补交的税太多,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二是税务的历史问题过多,即便想补也不知道从何开始。
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1、新三板挂牌前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企业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
2、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问题;
3、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这四个方面。
那为什么说税务还是企业的痒点?因为税务可以帮企业省钱。企业所得税率是25%,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是45%,个体工商户最高边际税率是35%,股权转让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帮企业省很多钱,特别是现金。
一、民营公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下面这些税务问题,可以说这是大部分民营企业财务现状,请不要对号入座。
1、产权结构不明确产权结构问题经常出现在家族企业和合伙企
业中。由于产权结构不明确,导致融资或上市失败的案例很多。土豆被优酷收购,真功夫融资失败,都缘起产权结构问题。
2、多账核算,财务操作不规范很多中小企业有几套账:一套账交给税务部门审核,一套账交给银行部门申请贷款,再有一套账用来内部经营管理。当准备IPO或挂牌时,企业会因为不知道用哪套账而陷入两难境地。交给税务部门的账上利润不够多,用内部账就会暴露税务问题。多账经营同样是企业融资的障碍,因为这会影响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对企业的估值评价。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0-9-29
现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
〔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9月29日
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注意几项税收政策
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注意几项税收政策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股份公司选择申请股票上市。在申
请股票上市的过程中,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税收政策不仅关系到公司的经济利益,还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因此,本文将为您介绍几项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注意的税收政策。
首先,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注意的一项税收政策是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
的税收法规,股份公司在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所不同。在上市前,股份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利润分配,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同时,股份公司还需要审慎处理合同和交易的安排,避免出现税收优惠的滥用。在上市后,股份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同时履行配股和分红的税务义务。
其次,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还应关注资本利得税政策。股票上市后,投资者
可以通过交易股票获取资本利得,而这些资本利得通常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股份公司在申请股票上市时,应提前了解资本利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并为投资者提供有关税务信息,以确保其履行相关税务义务。
第三,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还需关注印花税的政策。印花税是指在特定交易
行为发生时,根据交易金额计算的一种税种。股份公司在上市前和上市后都有可能涉及到印花税的问题。例如,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初进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交易时,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股份公司在进行相关交易时,应及时了解相应的印花税政策,并按照要求履行纳税义务。
此外,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还需关注增值税政策。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或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出现了股权转
让的情况。对于参与股权转让的各方来说,税收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考
虑因素。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并提供一些
建议和指导,以便各方在转让股权时能够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一、股权转让应纳税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权
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应纳税。但是,是否需要纳税以及纳税的比例和方
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股权持有时间、转让收益金额和卖方
的身份等。
1. 股权持有时间
在股权转让方面,如果股权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则可以享受长
期持有优惠政策,纳税比例相对较低;如果股权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则需要按照一般纳税政策进行纳税,纳税比例较高。
2. 转让收益金额
转让收益金额也是决定应纳税额的关键因素之一。根据税法规定,
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价款减去股权成本。然而,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通过创业投资认购的股权在持有三年以上并满足其他
条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卖方身份
卖方身份也对应纳税额产生影响。个人股东和非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需要纳税的程度不同。在一些地区,对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实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而对非个人股东则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制。
二、合理避税的方法和措施
在进行上市公司协议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方法和措施来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1. 合理安排转让时间
对于股权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情况,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股权转让的时间点,使其超过12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使用长期持有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比例。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纳税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纳税在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纳税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纳税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属于一种资本利得行为,依法应纳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股权转让产生的利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方法和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为,股权转让所得 = 转让价款 - 受让成本 - 相关费用。
转让价款指的是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款项,受让成本是指受让方在购买股权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购买价格、印花税等费用。相应的,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抵扣。
企业应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的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方法和税率进行计算,并在收到转让价款后的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有所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 转让价款 - 受让成本 -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从以下三项中选择最低的一项扣除:1) 转让价款的20%;2) 受让成本的剩余部分;3) 转让价款减去30万元的差额部分。
二、纳税细则与风险防范
在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纳税过程中,有几点需要注意的细则与风险防范。
“新三板”交易中的税收详解
【导读】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2014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火热,挂牌企业已达2300多家,总股本破千亿股,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挂牌新三板.
一、“新三板”交易方式
根据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在交易机制方面,全国股转系统将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3种转让方式,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需在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3种方式不兼容,但若企业需求变化,可以依规进行变更。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而做市商制度是由券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可见,从交易的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进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
二、“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
当前,随着新三板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不断出台明确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三板交易需要交纳哪些税
新三板交易需要交纳哪些税
新三板制度的确⽴,使得挂牌公司的股权投融资⾏为被纳⼊交易系统,新三板的交易也越来越活跃,在交易过程中,⽆论是企业,还是个⼈投资者,都会涉及到纳税的问题,不同的主体,纳税是不同的,那么新三板交易需要交纳哪些税?
新三板
⼀、企业法⼈的纳税
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法⼈⽽⾔,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范畴,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我国现⾏税法规定股票买卖业务属于⾦融商品转让,属于营业税的⾦融保险业税⽬,税率为5%。
印花税
在新三板买卖、继承、赠予股票所书⽴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时实际成交⾦额,由出让⽅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个⼈投资者的纳税
个⼈所得税
当前,对个⼈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实⾏免征个⼈所得税政策。
营业税
当前,对个⼈从事外汇、有价证券、⾮货物期货和其他⾦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暂免征收营业税。
印花税
在新三板买卖、继承、赠予股票所书⽴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时实际成交⾦额,由出让⽅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与企业法⼈的政策⼀致。
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实⾏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个有持股在1个⽉以内的,按股息红利的全额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在1个⽉以上⾄1年的,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所得统⼀适⽤20%的税率计征个⼈所得税。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新三板交易需要交纳哪些税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公司上市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公司上市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一、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
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是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对此,拟上市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适当时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这是消除或降低税务风险的理想途径。必要时,拟上市企业还可以聘请税务中介机构帮助研究和处理此类问题,以分担部分风险。
二、企业重组中的税务问题
一般而言,企业在上市前,往往会对上市的控股架构和业务运营模式进行重组,使其在运营上更有效率,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在这一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新的税务问题,通常包括:上市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是否使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突出,创办人、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个税问题处理是否准确,重组的架构是否在税收上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等等。
三、转让定价中的税务问题
企业在重组中有可能因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被进行纳税调整,在转让定价中同样有可能因为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被进行纳税调整。一般来说,被认定为转让定价对象的企业主要包括:连续数年营业亏损或盈利上下波动的企业;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利润率存在差异的企业;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支付的企业;使用不常见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企业等。
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需要清算
企业重组业务,主要是指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企业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或虽然符合但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企业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
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是企业IPO进程的⼀⼤障碍,已成为IPO被否主因之⼀。如果在准备上市阶段出现税务问题,势必将影响顺利上市。下⾯是yjbys⼩编为⼤家带来的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的知识,欢迎阅读。
股改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与规划:
1、企业所得税
2、个⼈所得税
3、因变更公司名称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
股改前公司重组并购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1、股权交易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2、股权出资或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所得税和个⼈所得税
3、企业吸收合并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4、企业分⽴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是企业IPO进程的⼀⼤障碍,已成为IPO被否主因之⼀。如果在准备上市阶段出现税务问题,势必将影响顺利上市。税务风险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重⼤经济损失,⽽且还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甚⾄还可能因税务机关追究⾏政或刑事责任⽽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从⽽进⼀步影响企业价值。在现实⼯作当中,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放弃了上市。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涉及的增值税
改制设⽴时的⾮货币性资产出资⾏为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公司免增值税
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的⾏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的⾏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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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板上市后的几个税收问题需关注
2020年6月3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公布,标志着新三板转板上市制度正式确立。《指导意见》指出,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转板上市前需在精选层挂牌满1年,试点阶段仅限于科创板和创业板,转板上市需要满足所在板块上市条件。
由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并不属于上市公司,一些适用上市公司的税收规定并不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因此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后,相应的税收问题应该引起各方的关注,特别是一些政策的衔接问题。
1、转板上市后,单位转让股票需要征收增值税
单位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征收增值税目前并不明确,个别地区明确要征收增值税,但更多的地区却没有征收。但挂牌公司转为上市公司后,单位转让股票时已经明确需要缴纳增值税。
2、转板上市后增值税的买入价需明确
对转板上市后的增值税买入价,现行税收政策并无明确规定,需要后续予以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但对居民企业从新三板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无此规定,即居民企业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无论其持有期限是否不足12个月,均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转板后,企业投资者应注意判断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为免税收入。但对企业投资者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在转板上市后是否连续计算持股期限问题,需要后续的政策进一步明确。
1、限售期内取得的股息、红利不一定免税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即减半征收。但新三板挂牌公司却无此规定,一律可以自取得时计算持股期限,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因此转板上市后,个人投资者应注意判断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应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应该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此时也需要中国结算系统的支持。
2、转让解禁后的送、转股不一定征税
上市公司限售股在解禁日后孳生的送、转股,不属于限售股,个人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原始股在挂牌后孳生的送、转股,也属于原始股,个人转让时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转让转板上市股票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准确判断,同时也需要中国结算系统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