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doc
棉花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所确定总的质量宗旨方向是实施和持续改进质量 治理体系的动力,要求全体职员理解其内涵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a.依照公司总方针和目标各部门应进行分解,将其转化为本部门每年具 体的工作目标,为保证目标的完成,需进行相应的质量策划;
b.公司最高治理层要将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传达到执行、验证和作业等 层次,使全体职员正确理解坚决执行;
文件编号
XX/Q01-2005
质量治理体系文件
章节号
SOO
版本号
01
修改号 0
01 颁 布 令
随着我国市场逐步融入全球化贸易,以质量经营为核心的进展战略以成为企 业在新世纪中求生存进展的差不多条件,不断降低成本,已成为质量治理的核心。 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动身,依照 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质量治理体系 要 求》标准建立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支持性文件为主体的 QMS,进一步提升 本公司 QMS 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1.08.03
•【文号】国务院令第314号
•【施行日期】2001.08.03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4号)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1年8月3日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或者承储等经营活动,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
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棉花管理制度
棉花管理制度
一、引言
该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棉花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确保棉花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二、管理标准
2.1 棉花采购管理
1.确保采购棉花的供应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并具备合法的资质和经营
许可证。
2.选择可靠的棉花供应商,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审核,以确保其产品
质量稳定可靠。
3.制定合理的棉花采购计划,根据生产需要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避免
库存积压和缺货情况的发生。
4.进行棉花的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检测棉花的质量和数量,对
不合格的棉花及时予以退货或更换。
2.2 棉花仓储管理
1.建立规范的仓储管理制度,明确棉花的仓储位置和分类,保持仓库的
整洁、干燥和通风。
2.对棉花进行袋装、捆扎等方式,确保其安全、无损地储存。
3.定期进行棉花库存盘点,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及时更新和调整库存
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库存异常情况。
4.控制棉花仓储环境温湿度,防止发霉、虫蛀等问题的发生。
5.管理棉花的出入库情况,建立出入库登记记录,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
安全性。
2.3 棉花加工管理
1.制定合理的加工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质量要求进行调整。
2.对加工过程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生产
效率。
3.对加工环节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加工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和不合格
产品。
4.管理加工工人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其操作规范和生产效率。
5.加强对棉花加工环节的质量监控,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及时发现和解
决质量问题。
2.4 棉花销售管理
1.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情况进行调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规定
正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规定
(自治区经委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新疆棉花的质量信誉,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棉花生产者、经销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是检查处理棉花质量违法行为的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和处理棉花质量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三条凡从事棉花生产、加工、经销、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标准》。各级行政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棉花检测工作,以保证国家标准的正确执行。
第四条棉花收购站、加工厂的下列情形均属质量违法行为:
(一)不具备棉花实物标准,棉花衣分试轧车、棉花水份电测器,杂质分析机等收购基本条件收购棉花的;
(二)棉花加工厂加工的棉花长度升级的;
(三)棉花加工厂棉花品级未报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受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委托的棉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认可擅自升级的;
(四)棉花收购站在收购棉花活动中其品级、长度、杂质、衣分等检验结果超过允差幅度的。
棉花收购允差幅度为:
(1)品级长度的升降相加率为10%(以升降数量比检验数量)。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
第二章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六条为了便利通关,境外供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具有稳定供货来源,并有相应质量控制体系;
(四)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相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
(二)合法商业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棉花监督检验办法
棉花监督检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7.06.12
•【文号】国标发[1987]158号
•【施行日期】1987.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称》(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原因:原棉花监督检验工作方式已经被《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公证检验、监督检查等替代)
棉花监督检验办法
(1987年6月12日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7]158号发
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2号文件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为贯彻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加强监督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制定全国棉花监督检验的规则和组织协调工作;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棉花监督检验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受检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会同工商、物价、银行、计量等有关监督部门共同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是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棉花监督检验管理权,并对当地政府负责。
第四条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棉花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好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监督范围包括棉花流通渠道中的加工、经营和交接环节。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监督内容
1.棉花国家标准和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2.品级实物标准和长度标准棉样使用和保管。
3.质量测试仪器、计量器具和衣分试轧设备的准确性。
4.品级、长度、水分(结合过磅)、杂质、衣分等检验项目和准重的执行情况。
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中国纺织总会
•【公布日期】1994.05.10
•【文号】国经贸[1994]234号
•【施行日期】1994.05.1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4日)废止(原因:已被2001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农业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发布《棉花质量监督
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1994〕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供销社、农业厅(局)、计委、纺织工业厅(局、公司):为切实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棉花国家标准,保证棉花质量,保护农、工、商各方的利益,维护正常的棉花流通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1号)中关于“国家技术监督局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棉花质量监督处罚实施办
法”的精神,根据我国标准化、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中国纺织总会共同制定了《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棉花监督检验办法
棉花监督检验办法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标发[1987]15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称》(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原因:原棉花监督检验工作方式已经被《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公证检验、监督检查等替代)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6.12
【实施日期】1987.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棉花监督检验办法
(1987年6月12日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7]158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2号文件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为贯彻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加强监督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制定全国棉花监督检验的规则和组织协调工作;地方专业纤
维检验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棉花监督检验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受检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会同工商、物价、银行、计量等有关监督部门共同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是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棉花监督检验管理权,并对当地政府负责。
第四条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棉花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好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监督范围包括棉花流通渠道中的加工、经营和交接环节。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监督内容
1.棉花国家标准和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企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棉花质量管理,提高棉花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棉花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棉花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确保棉花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棉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质量计划、实施质量监督、组织质量分析等活动。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棉花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棉花质量的检验、监督和抽查;
(三)负责棉花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开展棉花质量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
第三章质量要求与检验
第六条企业应确保棉花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制定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棉花质量检验设备和仪器,
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棉花质量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确保检验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章质量监督与改进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棉花质量监督体系,定期对棉花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对棉花质量进行统计分析,识别质量问题的根源,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踪改进效果。
第十一条企业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改进活动,对提出有效改进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五章罚则与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造成棉花质量问题的责任人,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对在棉花质量管理中表现突出,为提高棉花质量做出显著贡献的员工,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4 中国纤检
20 - 06  ̄第 1 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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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管 理条例 》规 定 的棉 花 质量监 督机 构 。 得棉 花 质量 检 验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人 员 ,棉 花 检 验 、 加工技 术 职业资格 证 书人 员 ) ; 5配备 符 合要 求 的棉花标 准 ( 括 实物 标准 和 文 . 包
( )因 质量 违法 或 其他 违 法 经 营被 责 令改 正 或 一
行 政 处 罚 .企 业 已改 正 且 履 行 处 罚 义 务 之 日起 至 提
凡从 事 棉 花 加 工 的企 业 必 须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6具有其 他 必要 的质量 保证 条 件 。 .
( )有 当地公 安 消 防机 构 出具 的消 防 条件 符合 四
要求 的证 明 。 ( ) 国家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五 个 别 省 区 由于棉 花 种 植 区域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需 要 新 建棉 花 加 工 企 业 的 ,有 关情 况 报 国家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同意后 ,由省 级 资 格认 定 机关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经批 准 的新 建 棉 花 加 工 企业 ,应 当持 资格 认
《 花 加工 资格 认 定证 书 》 ( 棉 以下 简 称 《 格 证 资
书》 ,并 向社会 公 布认 定企业 名单 。 ) 本 办 法颁 布 之 前 已 经 获得 棉 花 加 工 资格 认 定 的 企 业 ,在 过 渡 期 内按 原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复 查 合 格 的 , 可继 续 从 事 棉 花 加 工 经 营 活 动 。在 过 渡 期 结 束 后 , 由 国家统 一公 布取 消原 棉花 收购 加工 资格认 定证 书 。
棉花质量监管和市场专治实施方案
棉花质量监管和市场专治实施方案棉花是我国重要的农产品之一,其质量监管和市场专治对于保证棉花生产和市场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制定棉花质量监管和市场专治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一、棉花质量监管方案
棉花质量监管是指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棉花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监督,保障棉花质量安全和市场有序发展的措施。
1.建立质量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棉花质量监管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成立棉花质量监测实验室,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质量监测团队。加强对棉花生产和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2.制定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制定统一的棉花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明确棉花质量指标和评价方法。加强对棉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的监测,确保棉花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加强棉花质量监测
建立棉花质量监测网络,覆盖主要棉花产区和流通地区。对棉花生产和加工企业及棉花流通环节进行突击检查和抽查,确认棉花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同时加强对进口棉花的检测,严格控制不合格棉花的流入市场。
4.加大质量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对棉花生产和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进行整改指导,并记录信用不良企业,限制其参与棉花交易。对棉花质量问题进行曝光和通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开展质量宣传教育
加强对棉花质量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开展棉花质量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棉花质量的认知和关注度。倡导棉花生产和加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树立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竞争力。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棉花产业日益繁荣,成为我国农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棉花生产和消费国家。在以往的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棉花质量问题,影响了棉花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颁布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保证棉花的质量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农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规,于2002年颁布并实施,共14章65条。该条例规定了棉
花的质量标准、质量监督和检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棉花质量监管体系,提高了棉花生产和销售的质量水平,促进了棉花产业的健康发展。
该条例规定了棉花的质量标准,包括表示棉花种类、品种、成熟度等的分类标准,形态和物理性质的指标,纤维和杂质含量指标和质量等级。这些标准对于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各方都具有指导作用,确保了棉花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
此外,该条例还要求棉花的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和检疫等方面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棉花的质量和安全。在棉花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都要采取严格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措施,确保棉花的质量达标,并且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棉花,必须按照法规进行处置,以避免质量问题对棉花产业的不良影响。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了棉花的质量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和权利,以确保棉花质量的全面监管。棉花的质量监管部门必须负责监督和检查棉花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棉花产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为我国的棉花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棉花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生产和销售单位应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质量监管和检查措施,不断提高棉花的质量和品牌形象,推动棉花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纺织标准与质量》
【年(卷),期】2001()7
【总页数】4页(P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722 F326.12
【相关文献】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执行中的问题 [J], 田勇亮
2.论我国《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制化意义 [J], 王海宁
3.贯彻《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开拓进取做好2003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 [J], 李建国;柳玉坤
4.强化棉花质量监督的法律武器——学习《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几点体会[J], 姚明富
5.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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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314号
发布日期:2001-8-3
执行日期:2001-8-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棉花质量义务
第三章棉花质量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或者承储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
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
第二章棉花质量义务
第七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应当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具备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必备的设备、工具。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
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
第八条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
(二)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
(三)按照国家标准,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
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第九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二)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第十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建立、健全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等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
棉花经营者不得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令棉花经营者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第十一条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第十二条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三章棉花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第十四条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
第十五条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第十六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棉花的质量、数量。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送检(委托)单位、批号、包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等内容。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
监督抽验的内容是: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
监督抽验所需样品从公证检验的留样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