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合集下载

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台前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台前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台前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0

【案件字号】(2021)豫09行终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贾向阳陈忠生崔树峰

【审理法官】贾向阳陈忠生崔树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台前县自然资源局;王景秋;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台前县自然资源局王景秋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个人】王景秋

【当事人-公司】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台前县自然资源局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冰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冰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冰

【代理律所】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台前县自然资源局

【被告】王景秋;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观点】涉案被拆除房屋所在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为国有,台前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行为,目的是完成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涉案强拆行为发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且台前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应认定台前县自然资源局是强拆主体。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土地违法案例与查处情况

土地违法案例与查处情况

⼟地违法案例与查处情况

⼟地违法⾏为是指单位和个⼈违反⼟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为,即不履⾏⼟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为。以下是⼀些⼟地违法案例和查处情况,看看⼟地违法的⼀些危害!

黄某破坏耕地案件

基本情况:2007年12⽉份,黄某在未办理合法⽤地⼿续情况下,私⾃与新丰县黄礤镇良坝村村民签订⼟地租⽤合同,租⽤黄礤镇良坝村下坪的旱地14.8亩(988.4平⽅⽶)建设瓷⼟中转场,造成耕地⼤量毁坏。该⽤地不符合⼟地利⽤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新丰县国⼟资源局巡查发现后,责令黄某停⼯,但事后继续施⼯建设。2009年5⽉,对黄某违法⾏为进⾏⽴案查处。8⽉,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黄某恢复⼟地原貌,并处以每平⽅⽶30元,共计296541元的罚款。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的刑事责任。

李某⾮法占⽤集体⼟地建⼚案

基本情况:2008年2⽉,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擅⾃占⽤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塔头村委会塔头村⼩组集体⼭地10.1亩建设混泥⼟搅拌站,该项⽬⽤地不符合乐昌市⼟地利⽤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4⽉,乐昌市国⼟资源局对李某⾮法占⽤集体⼭地的⾏为进⾏⽴案查处,并于5⽉作出⾏政处罚决定:责令李某退还⾮法占⽤的⼟地,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搅拌站,恢复⼟地原状。2009年8⽉,乐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对李某所建的搅拌站实施强制拆除。⽬前该地已恢复原状。

官某⾮法占地建房案件

基本情况:2009年7⽉,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占⽤陂下村委会新楼村⼩组⽡⼚地段133.8平⽅⽶⼭坡地建房。翁源县国⼟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多次制⽌⽆效。该⽤地不符合⼟地利⽤总体规划。

刘安民与丹凤县自然资源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安民与丹凤县自然资源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安民与丹凤县自然资源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

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0

【案件字号】(2020)陕10行终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军宏屈晓鹏文改云

【审理法官】李军宏屈晓鹏文改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安民;丹凤县自然资源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刘安民丹凤县自然资源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刘安民

【当事人-公司】丹凤县自然资源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林斌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王兵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斌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王兵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斌王兵

【代理律所】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安民

【被告】丹凤县自然资源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涉诉的丹自然罚字(2019)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土地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行政不作为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涉诉的丹自然罚字(2019)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土地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关于涉诉的丹自然罚字(2019)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本案涉及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是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依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案中,上诉人刘安民2015年12月修建房屋及院落所占土地,是丹凤县龙驹寨镇人民政府租赁给党治民用于发展大棚菜的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上诉人刘安民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用地建设住宅,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因该地段符合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原《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被上诉人丹凤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事实,作出的涉诉行政

池举明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池举明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池举明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2

【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巍陈静冯秋丽

【审理法官】董巍陈静冯秋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池举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

【当事人】池举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

【当事人-个人】池举明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池举明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

【本院观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密云公安分局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池举明于2020年7月9日至10日,与刘洋一起阻拦密云区穆家峪镇刘林池村施工方拆迁工作,致使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事实。密云公安分局结合池举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因素对池举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密云公安分局履行了询问调查、告知等程序,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池举明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池举明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土地侵占纠纷案

土地侵占纠纷案

土地侵占纠纷案

土地侵占纠纷案例

案例背景:

地处中国广东省一个偏远乡村的清水村,以其优美的自然环境和丰富的农产品而闻名。然而,这个安宁宜人的小村庄却被土地侵占纠纷案件所困扰。这个案例涉及到一块位于清水村中心的农田,且时间发生在2008年至2009年之间。

1. 2008年初:中心农田土地所有权争议产生

一位名叫李华的村民声称他拥有这块农田的所有权,并指控另一位名叫王军的村民以非法手段侵占了这块土地。李华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包括土地所有权证书和相关购买合同,证明他是该农田的真正所有者。然而,王军坚决否认李华的主张,并提出自己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2. 2008年初至2009年年底:法院调查与鉴定

清水村地方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并开始对案件进行调查。根据

法院的调查结果,当初这片农田的确是由李华购买并拥有的。然而,

令人困惑的是,有一份土地使用合同也显示王军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决定委托一家独立的土地鉴定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鉴定结果显示,土地确实是李华所有,但王军已经使用了这块土

地约五年。根据当地土地法规定,如果某人在他人土地上非法占用五

年及以上,他可能会主张对这块土地具有使用权。由于王军确实在土

地上进行了长期的种植活动,法院认定他有一定的使用权。

3. 2009年年底:出现司法调解

面对纷繁复杂的证据和判决结果,清水村地方法院决定采取司法

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个争议。法院审慎地参考了村民的意见,并邀请了

一位著名的土地律师作为调解员。经过几个月的讨论和协商,双方最

终达成了以下协议:

-李华确认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并要求王军归还土地和相应的补

10件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

10件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

1. 申请者破坏耕地案

在某地,申请者为了谋取私利,将耕地非法填埋并建设房屋。经当地

政府发现并立案调查,最终申请者被依法追究责任,耕地被恢复原状,申请者被罚款并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2. 土地非法出租案

某地的农用地被非法出租给非农业经营者使用,严重侵犯了耕地保护

法的相关规定。当地政府主动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了

强制措施,终止了非法使用,恢复了耕地的农业生产功能。

3. 土地闲置抛荒案

在某地,有一块农用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甚至被抛荒。当地政府及

时介入,对土地进行了清理整治,并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重新分配给

有需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有效保障了土地的合理利用。

4. 土地强拆纠纷案

某地的一处农用地被政府强行征用并改变用途,引发了农民的强烈抗议。经过协商和调解,政府重新给予了合理的补偿并保证了农民的合

法权益,有效维护了耕地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5. 土地违法扩建案

在某地,有一处农用地被业主违法扩建了非农业建筑。经过相关部门

的调查和取证,最终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土地被恢复原状,扩建部

分被拆除,业主被依法追究了责任。

6. 土地违规变更用途案

某地的一块农用地被非法变更用途,导致了耕地减少和农业生产受阻。在地方政府的有力干预下,违规行为被制止,农用地的合法用途得到

了恢复,保障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正常使用。

7. 土地环保违法案

某地的一处农用地被违法用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堆放,严重污染了周边

环境。当地环保部门及时介入,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组织了土

地的清理和修复工作,有效保护了耕地资源和周边环境的生态安全。

8. 土地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案

省厅曝光的10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有果

省厅曝光的10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有果

鉴于 龙 源镇 党委 、政 府 在该 镇土 19 年以 来 , 95 固始县蒋 集镇政府 在 地使 用过 程 中存 在未 批先 用 和监 管 不
吴 金峰 、 高屯村 党支部 书记孙 志学 、 高 城镇 建设未取得 合法 用地手续 情况下 , 力的 问题 , 焦作市和 武陟县纪 检监察 部 屯村 村 委会 主 任孙 随 生党 内严 重 警 告 擅 自批准 占用2 5 15 8 .2亩进 行城镇 建设 门分 别给予原 龙源 镇党委 书记( 现任 温 处 分 ;给 予金 元房 地 产开 发 公 司总 经 和房 地产开发 , 属非法批 地行为 。 理 陈伟 党 内严 重警 告 处分 ;给 予 金 明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府原 主管土 地 、城建 的副 区长( 为正 方党 内警告处分 。 现 区长 级干部 ) 国宾 行政警 告处分 。 阎 金 明区纪 检监 察部 门给予 金 明 区
西 郊 乡党委 副 书记 、 乡长 戴继 田和 西
十 原 阳县人 民政府在 土地 焦作 市 国土 资源 局 根据 闲置 土 水泥有限公司项 目建设 , 经县政府研究决 未经批准 的情 况下 , 非法 批准 占 地 处置 办法 有关 规定 , 已责成该 公司 定对 刘店镇刘楼 、李庄 、牛湾 3 个村 庄 地 9 4 4 余亩进行新 区建设案

违法征用土地案例

违法征用土地案例

违法征用土地案例

标题:违法征用土地案例:2010年前中国某地的滥用职权事件

事件背景:

该案发生在中国某地,涉及滥用职权的违法征用土地行为。以下将详细叙述事件的时间、地点和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时间:2008年5月

地点:中国某省某市

事件细节:

在该市郊区的一个农村村庄中,有一块位于当地村民周先生名下的土地,占地面积约为20亩,未进行任何违规行为且合法养殖鸡群。由于该地区发展业务需要,当地政府决定征收这块土地并进行重大项目建设,但缺乏法律依据和正当程序。

时间:2009年1月

事件细节:

当地政府爱国爱民集团(以下简称政府)与当事村民周先生商议进行土地征收,强行要求将土地移交给政府,以便进行工业园区的建设。然而,政府没有向全体村民进行民主决策,也没有征得周先生的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关于征收土地的规定。

时间:2009年3月

事件细节:

周先生得知政府要征收他的土地,并威胁说,如果他不同意交出土地,政府将采取其他手段收回土地,甚至可能通过强制征收方式。周先生的抗议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时间:2009年6月

事件细节:

周先生与几位村民代表一同前往政府,要求政府履行法定程序,保护他们的土地权益。然而,政府以“国家利益”为借口,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并坚持要征收土地。

时间:2010年1月

事件细节:

周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政府滥用职权并违反土地管理法。他要求法院撤销政府对他土地的征收决定,并要求政府赔偿损失。

时间:2010年5月

事件细节:

经过近一年的审理,法院终于进行了公正的判决。法院认为政府

土地法典型案例

土地法典型案例

以下提供两个土地法的典型案例,供参考:

案例一:季某辉、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季某辉、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明知是耕地而进行非法取土,造成耕地被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季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季某辉、李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冯某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本案是因土地承包人未尽监管和保护义务致使土地生态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承包方应当承担“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本案中,冯某汉怠于履行保护土地义务,导致案涉土地遭到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使承包方承担了违约责任的同时,认真落实了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或需要专业建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分析报告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分析报告

王某非法占用农地罪案件分析发案时间:

主办民警: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满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年月日,被森林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年月日,此案侦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森林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至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情况

经依法侦查查明:位于镇居民区西段北侧500米处有一块灌木林地,面积为57.2亩,树种为榆树和杏树。此块林地在年前是由王某的父亲王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年初,王某某因年岁已高,身体不佳,故将该林地交付给儿子王某经营管理。由于林地东侧是耕地,常年的耕种影响了林地树木成长,王某眼看树木长势一天不如一天。于是在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从年春季开始将该林地东侧的部分树木推毁,整平耕种了农作物玉米,从此林地受到破坏,性质慢慢被改变。

经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该林地已确认为灌木林地,总面积57.2亩。采用GPS测量仪判定该林地有19.8亩榆树和7.9亩的杏树林地用途已经被彻底改变成为耕地。此次,犯罪嫌疑人王某非法占用林地27.7亩,原有林地严重破坏。

二、证据说明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调查笔录和相关证言材料,证实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7.7亩的事实;2、现场勘验

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擅自推毁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3、犯罪嫌疑人供述,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1年春季开始擅自推毁林地(树种为榆树和杏树)种植玉米的事实和经过;4、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涉案林地现状图和卫星航拍图,证实现场被毁林地的具体方位和林地性质;5、技术鉴定书、CPS测量图,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非法占用地块的性质、树种及林地面积;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

型案例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3.09.27

•【分类】问答

正文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助力守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发布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心怀“国之大者”,主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在今年7月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更是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全力提升耕地质量”。目前,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更少的国情没有改变,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依然突出,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全国检察机关始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耕地资源保护作为公益诉讼重点办案领域,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扛稳守牢耕地红线政治责任,依法办理了一批耕地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不折不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粮食安全。

二是聚焦民生热点,积极回应百姓关切。耕地保护是基础的民生工程,事关百姓“钱袋子”和“米袋子”。针对违法占用耕地损害耕地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百姓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如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督促“退草还耕”的同时推动属地镇政府推行农业规模经济,解决村民后续致富问题。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针对周边群众持续多年举报的违法占用耕地及其引发的扬尘、噪音污染问题,精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做好整改工作。

老河口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老河口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9年第05

PINGAN FAZHI XINXIANGYANG

平安法治新襄阳

4月24日,经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非法

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

益诉讼案在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老河口市人大代表及该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工作人员等四十余人

旁听了

案件庭审㊂2017年5月,被告人王

某为开采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杨华岗村峰家里沟林地的白

土,在没有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新修路基㊂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

掌握这一案件线索后,迅速

联系森林公安㊁林业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㊂为获取更加直观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该院在办案过程中首次运

用无人机取证㊂经老河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测,

王某毁坏的6.02亩林地属于老河口北部防护林,其中

国家公益林的面积4.08亩,对被告人王某毁坏

防护林6.02亩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经该院委托北京中林资产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数额为5.03

万元㊂王某毁坏的林地至今

未补植修复,经老河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调查报告“,估算完成6.02亩

人工造林所需费用为1.1

万元㊂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

人王某为在非法占用的林

地上为实施采矿而修路,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达到5亩以上,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㊂且王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林地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应承担恢复原状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㊂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宣布择期宣判㊂

老河口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Һ刘钇辰

王驰58

李清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清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清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8

【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5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

【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清;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当事人】李清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当事人-个人】李清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代理律师/律所】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严权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严权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艳付学军严权

【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清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本院观点】1.平谷绿化局并无职权作出涉诉“抢栽”认定;2.首创嘉铭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平谷土储分中心名义,提出抢栽抢种认定申请主体不适格;3.李清在案涉征地批文作出后有关部门长期不实施征地、村委会断水后未恢复供水的情况下补种油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并非违法行为;4.平谷绿化局未明确抢栽油松数量,认定事实不清;5.平谷绿化局作出认定无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黄子强、刘小兰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子强、刘小兰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子强、刘小兰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6

【案件字号】(2020)鄂05行终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春晖甘杨曹斌

【审理法官】王春晖甘杨曹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子强;刘小兰;宜昌市夷陵区公安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黄子强刘小兰宜昌市夷陵区公安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黄子强刘小兰

【当事人-公司】宜昌市夷陵区公安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崔庆日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宋志武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庆日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宋志武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庆日宋志武

【代理律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黄子强;刘小兰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公安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系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夷陵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并要求对上诉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以及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夷陵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重新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如前所述,在被上诉人夷

陵区公安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

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由于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所以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一下一些典型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

1.案例一:农民自建大棚种植水果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

某市某村农民小王在自家耕地上自建大棚种植水果。由于该地区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且没有经过土地流转手续,村委会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使用权规定,并要求小王停止种植并清空大棚。小王认为自己是在自家耕地上种植并且能够为村里带来一定的收益,拥有使用权。随后,小王起诉村委会,要求维护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小王和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委会有权对土地进行管理,但也应当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而小王作为耕地的

使用者,在不违反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利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并获取收益。

接着,我们来看一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个人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而根据小王的说法,他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水果只是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没有侵犯他人的土地权益。因此,小王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最后,对于这个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如果小王的行为没有侵犯村委会和其他村民的利益,他应当可以继续种植水果,并且应当得到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保障。但如果小王的土地使用行为严重威胁到村委会和其他村民的利益,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相应的行为。

用CAD绘制赤平投影图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程序,学习

用CAD绘制赤平投影图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程序,学习

2009.8 南方国土资源 39
(2)启动 CAD,点菜单条上的“工具”→加载应用程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序,出现“加载 / 卸载应用程序”对话框,点击下面的“内 容”→“添加”(打开 CAD 安装盘:\Program Files\AutoCAD 2005\Support)→双击 cpty.vlx→关闭→关闭。
(3)设置赤平投影工具按钮: a、将鼠标放到左边工具条上,点右键,出现自定义 菜单条,点最下面的“自定义”,出现自定义对话框; b、鼠标置于“用户定义的按钮”上,按下左键不放, 将按钮拖到任意工具条上的任意位置松开左键,此处 出现一个空白按钮; c、不关闭自定义对话框,点击刚放的空白按钮,在 自定义对话框名称栏内填上工具名称“赤平投影”,在 “与此按钮关联的宏”栏内 ^C^C 的后面加上命令名 “_cpty”(注意:“_”是在英文输入状态下同时按住上档 键和减号键而得); d、点击右上部的“编辑”,出现“按钮编辑器”对话框, “ 打 开 ”→CAD 安 装 盘 :\Program Files\Auto CAD 2005\Support 文件夹,双击“cpty.bmp”文件→保存→关闭; e、回 到 自 定 义 对 话 框 ,点 击“ 应 用 ”→“ 是 ”→“ 关 闭”,安装完毕,刚设置的空白按钮已成为画赤平投影 的工具按钮,关闭 CAD。
本例中除第 6 个投影图的结论为“J2 稳定,J4 稳 定,切割体不稳定”(见图 2)外,其余 9 个投影图的结论 是稳定的。第 6 个投影图切割体不稳定的原因是 J2 与 J4 相 互 切 割 后 形 成 的 交 割 线 倾 向 与 边 坡 倾 向 只 有 17°,符合“交割线倾向与坡向夹角≤30°”的条件;交 割线倾角为 27°,小于边坡倾角(30°),符合“交割线 倾角 < 边坡角”条件。这两个条件均满足边坡稳定性分 级及评价指标表中不稳定的条件,因而该边坡是不稳 定的。从视倾角剖面图中也可看出,J2 与 J4 相互切割 后形成的切割体易发生掉块或崩塌地质灾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李清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05)泗刑初字第251号判决书。

2 案由: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茂军。

被告人:李清,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原任泗阳县裴圩镇黄圩居委会主任。

辩护人:刘家峰,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猛;审判员:赵春秀、谷士富。

6 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4日。

(二)诉辩主张

1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至2004年,时任泗阳县裴圩镇黄圩居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李清代表黄圩居委会将黄圩第二砖瓦厂先后承包给赵正洲、王飞等人经营。在赵正洲承包期间,被告人李清指定赵正洲使用黄圩居委会五组的9.47亩耕地,并出面协调部分不愿卖地的农民卖地,致使9.47亩耕地被挖成水塘。在王飞承包期间,被告人李清代表居委会非法无偿提供在砖瓦厂附近的12余亩耕地给王飞挖土生产。至2004年3月,该处耕地中9.7亩土地被取土深达1.5米,1.87亩土地表层熟土被挖掉。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请求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2 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清辩称:占用土地是村集体研究决定,承包费也交到村里,不是自己个人行为。

被告人李清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清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理由是:(1)是居委会将砖瓦厂承包给赵正洲和王飞的,被告人李清出面协调土地是职务行为;(2)被告人李清

不具备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要件,砖瓦厂是占用土地的责任主体,把非法提供行为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无法律依据。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2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李清时任泗阳县裴圩镇黄圩居委会主任,其间,黄圩村将集体所有的黄圩第二砖瓦厂先后承包给赵正洲、王飞等人经营,在未办理土地权属和用途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经居委会研究,将村集体所有的位于砖瓦厂西的9.47亩耕地和位于砖瓦厂西北的12余亩耕地给砖瓦厂取土。被告人李清以居委会名义联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取土耕地、与村民协调用地,2002年初至2004年3月份,黄圩村20余亩耕地被非法占用取土,其中18余亩耕地被挖成水塘,深约1—2米,种植层严重流失,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被告人李清供述:2002年至2004年间黄圩居委会将砖瓦厂先后承包给赵正洲、王飞经营,其间自己担任黄圩居委会主任,参与砖瓦厂承包和确定、协调土地使用事宜。赵正洲承包期间用五组的9亩多耕地取土,取土后变成水塘;在王飞承包期间,居委会提供一组耕地取土,被挖9亩多耕地。

2 证人陆启兵、张复兵、毛洲立证言证实:2002年至2004年间,赵正洲和王飞承包村砖瓦厂期间,被告人李清时任黄圩居委会主任。砖瓦厂所使用的土地为村集体研究决定,被告人李清等积极联系砖瓦厂承包人、参与砖瓦厂承包和与农民协调卖地事宜。证人毛洲立证言证实王飞承包砖瓦厂取土地块被挖前是耕地,被挖成坑状,村里同村民协调土地。证人张依友证言证实赵正洲承包砖瓦厂和取土地块是村集体研究确定并做村民工作的,这块地被取土前种植农作物,被砖瓦厂取土1米多深,后包给他人用于养殖。

3 证人张生文证言证实:赵正洲承包砖瓦厂期间,村里研究保证有地取土,村里由被告人李清等出面协调土地,取土有9亩多地,被挖成四方形塘状,挖有1米多深。

4 证人臧红飞证言证实:砖瓦厂西第三个水塘是2002年砖瓦厂取土地块,有八九亩,深1 6—1 7米。

5 证人张运国、田玉新、王凤林证言证实:砖瓦厂西边五组被挖土地原来是良田,被告人李清等协调给砖瓦厂取土,证人张运国还证实该地块被挖成水塘,挖有1.5米深。

6 证人叶志龙、叶敬和、孙玉强证言证实:砖瓦厂承包给王飞,是被告人李清等找王飞谈并提出村里协调土地,土地协调好后,王飞同意承包砖瓦厂的。证人孙玉强还证实王飞承包期间用砖瓦厂西北角的土地,有12亩,被挖有9亩,挖成四方形,大概2米深。

7 证人王飞、孙玉成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清等找王飞谈承包砖瓦厂,约定村里无偿提供土地取土,被告人李清代表居委会签订的合同,取土用了10来亩地,深1米多,被告人

李清等人还与不让取土的村民做工作。

8 证人吴为邦、徐同生、徐育才证言证实:王飞承包砖瓦厂取土占用12.9亩地,取土前是责任田,种植小麦等农作物,被砖瓦厂挖泥烧砖,挖有一多半,被挖一人多深,这块地未经国土局审批。证人徐育才还证实赵正洲承包期间取土地块被挖成一个水塘,不能种植。证人赵如忠、徐辅善、赵如虎、苏良才、常珍云证言证实:砖瓦厂西北角一组被挖土地,是被告人李清等协调给砖瓦厂取土,证人赵如虎证言还证实这块地有八九亩被挖有2米深。

9 黄圩居委会与赵正洲、王飞签订的承包合同证实:被告人李清代表居委会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砖瓦厂被赵正洲、王飞承包的时间及关于烧砖取土黄圩居委会配合协调生产用土给赵正洲、无偿提供土源并提前办理手续给王飞的事实。

10 毛洲立提供的一组村民签字、捺印或盖章名单和土地流转领款人名单的书证证实:黄圩居委会同村民协调给砖瓦厂使用土地的事实。

11 泗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黄圩第二砖瓦厂采矿、取土有关情况说明、泗阳县国土资源局裴圩国土资源所证明证实:赵正洲、王飞承包砖瓦厂被取土地块为村集体所有,属于耕地。

12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砖瓦厂在赵正洲、王飞承包期间被取土地块的位置,土地被毁坏的面积、程度、被取土深度。

13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泗阳县地质矿产所证明、泗阳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查平面图和土地使用示意图、黄圩第二砖瓦厂非法取土现场图、黄圩第二砖瓦厂办公区门口贴的泗国土资罚(2004)第04号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照片证实:砖瓦厂承包给赵正洲、王飞期间取土耕地未办理采矿许可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李清及辩护人关于非法占用耕地不是李清个人行为的辩解经查属实,相关证据已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关于涉案土地数量应是砖瓦厂的采矿许可证许可期限届满后。被非法占用土地的辩护意见,经查,采矿许可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相关书证均证实黄圩第二砖瓦厂的采矿许可证许可的土地不包含本案指控的被非法占用的耕地,本案被非法占用的耕地未办理采矿许可证,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五组被取土地块有一半未被毁坏的辩护意见,经查,现场勘查笔录、相关证言证实该地块被砖瓦厂挖成水塘,挖有1米多深,种植层严重流失,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该地块现在的状况不能证实被砖瓦厂取土后被毁坏程度,所以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清在任黄圩居委会主任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李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清不具备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要件,不是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非法提供不等于非法占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