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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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占地个人剖析材料

农村违法占地个人剖析材料

农村违法占地个人剖析材料农村违法占地是指农村居民违法占用国家或集体土地资源。

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农村地区比较普遍,原因包括以下几点:1. 土地资源稀缺: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相对有限,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推进,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一些农民为了获取更多的土地来种植作物、养殖家禽等,或是为了扩大住宅用地,违法占地成为了他们的选择。

2. 缺乏土地法律意识:一部分农民缺乏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不清楚自己不具备将土地占为己有的权力。

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土地“家族化”传承、土地资源在农村长期未市场化等原因,农民对买卖土地的观念模糊,容易产生违法占地的行为。

3. 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的监管不力也是农村违法占地现象的原因之一。

由于官员腐败,土地交易中的利益输送,执法部门不作为等问题,导致农民占地依法依规受到的制约不够,一些违法占地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4. 农村集体土地制度问题: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也为违法占地提供了机会。

农村集体土地是由村民监管和管理的,但由于农村社会治理相对薄弱,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容易导致村民违法占地。

对于农村违法占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民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他们的土地法律意识,让他们知晓违法占地的后果和严重性,防止农村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

2.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加强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农村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和打击。

3. 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土地产权和流转制度,加强村民监管土地的能力和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市场化机制,减少违法占地的机会。

4.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加大执法力量建设力度,加强对农村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

试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试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点: 一种观 点 认为 “ 法 占用 耕地 、 地等 农用 地 , 非 林 改变 被 占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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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处罚 必须具 备 的某种 客 观事 实 条件 是在构 成要 件 以外限 制 、 , 处 罚范 围的 条件 。这 就 是说 ,如 果 在实 施行 为时 或者 实 施 行为 后, 存在 客 观的 处 罚条件 , 使行 为人 没有 认 列 它 的存 在或 首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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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时间:2005年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A是农村某个小村庄的村民,B是该村庄的一名农业合作社成员。

起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庄周边的农用地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然而,由于村庄近年经济发展不尽如人意,有些村民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开始私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法经营与交易。

事件经过及相关细节:2000年,当事人A发现农村周边的土地非常肥沃,因此他决定私自占用一块农用地种植水果树。

这块土地原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规划的耕地,未获得合法使用权。

之后,A开始了水果树的种植,并逐渐扩大了占用范围。

在2003年,A的水果种植业务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他开始雇佣一些农民帮助他管理农田,并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

2004年,农村成立了合作社,B作为村民之一,也成为该合作社的成员之一。

B注意到A所占用的农用地是未获得合法审批的,违反了农村土地管理规定。

他认为A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土地使用权,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合作社的章程。

同年,B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A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并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展开了相关调查工作。

经调查发现,A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已持续了多年,总共占用了约50亩土地。

此外,还发现A非法占用土地的过程中,涉及了一些非法交易行为,他将一部分土地通过租赁或买卖的方式转让给了其他村民。

2005年,公安机关依法将A移送至检察院,提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诉讼。

此时,A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忏悔,并主动退还了占用的农用地,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给受害的农业合作社。

然而,由于行为的主观恶性和持续时间较长,公安机关认为A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必要的。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占用农用地并不属于犯罪,最高刑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该案中A的行为涉及占用面积较大且时间较长,且涉及非法交易,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与适用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的犯罪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其历史价值、社会价值以及保护农民生计和社会稳定的意义,备受重视,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了社会公德以及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故而应受到严惩,而司法解释,就是为了此,它不仅要明确犯罪行为,明确犯罪责任,还要明确犯罪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性。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的适用
1、案件的适用
首先,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是指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在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件中,司法解释才可以适用。

2、定性标准的适用
其次,司法解释对犯罪行为的定性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即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
②造成严重后果;③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才能称之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处罚标准的适用
司法解释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将以有期徒刑的方式进行,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清偿损失的适用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犯罪人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即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犯罪人赔偿,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总之,司法解释的适用就是指,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定性、处罚和赔偿损失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

试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试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墨』查塾金竺里竺!型!!一!!_l!■—圈固睡试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缺陷及完善建议高刚摘要我国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342条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存在缺陷,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对农用地的保护力度。

本文指出需要从立法上对该条规定加以完善,以增加其周延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土地管理土地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55-02土地问题是当今人类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保护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后备资源十分稀缺,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

当前,非法占用农用地现象较为严重,但由于我国《刑法》第342条规定的不周延、不完善,对于农用地的保护呈现不力,笔者拟就《刑法》第342条规定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非法占用农地罪的罪名解析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损的行为。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对耕地的占用,并会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结果而占用的,以致发生了耕地的性能被改变.耕地遭到毁坏的结果。

二、《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缺陷(一)对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规定不够全面1.未将破坏性使用土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绝大多数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就是通过非法占用农用地完成,但也不排除可能通过其他诸如直接在农用地中投掷破坏土地的物质进行破坏土地的犯罪活动。

因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一罪名的确立显得范围过窄,对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规定不够全面,因而不能全面有效的保护土地资源。

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犯罪的原因、特点、危害及对策

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犯罪的原因、特点、危害及对策

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犯罪的原因、特点、危害及对策作者:文先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7期摘要:我国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的矛盾突出,国家先后出台或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将非法占用耕地和徇私舞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但现实中非法占用农村土地问题仍然十分严重,一些地方领导越权批地、违法批地,造成大量耕地被乱占滥用,土地资源遭受巨大破坏。

本文结合近年办理非法占用土地犯罪的案件,谈几点看法。

关健词: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农田保护作者简介:文先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58-022008年至2011年4月,广州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占用土地案件192件244人。

其中,2009年起诉70件89人,2010年起诉76件98人,同比分别增长8.7%和10.1%。

当前农村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犯罪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犯罪的原因(一)利益驱动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多发频发的根本原因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镇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后对村民的补偿、农村土地和厂房出租后的集体分红、农民私房出租的租金等,可以给村民带来最直接的经济收益。

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为降低用地成本,更倾向于在农村土地上投资、生产,村干部、农民从眼前利益出发也乐于将农用地改作非农业用途。

(二)农村土地使用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在我国,土地执法属于多头管理,除国土房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外,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土地附着物的不同也有查处违法使用土地的权力。

但实践中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未能有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现行法律对非法占用农村土地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现行刑法对涉土地犯罪罪名量刑设定不高,在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以及化解社会矛盾需要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土地犯罪行为处罚较轻,容易给群众造成错误导向,误以为土地犯罪后果并不严重,难以起到法律的威慑和预防作用。

违法占用耕地个人剖析材料

违法占用耕地个人剖析材料

违法占用耕地个人剖析材料违法占用耕地是指在没有得到相应的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将耕地用于非农业用途,或者将农用地改建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对违法占用耕地的原因、影响以及相关的应对措施进行剖析。

1. 违法占用耕地的原因1.1 利益驱动违法占用耕地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利益驱动。

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供需关系紧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一些地方政府以及开发商等利益相关方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借机违法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非农业建设。

另一方面,一些农民为了增加收入,也会将自己的耕地私自改建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比如建厂、开办旅馆、开设商业用地等。

1.2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对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虽然存在,但在执行过程中仍有不完善的地方。

一方面,地方政府对于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审批管理不严格,容易出现一些灰色地带。

另一方面,相关的执法力度不够,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的追责和惩处力度较轻,导致一些人对于违法占用耕地不以为然。

2. 违法占用耕地的影响2.1 环境问题违法占用耕地会破坏生态环境,打破了生态平衡,破坏了农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农田是自然界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它不仅能够为农作物提供适宜的生长环境,还能够保持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

一旦耕地被违法占用,就会导致农作物种植的困难、农田退化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等一系列环境问题。

2.2 粮食安全问题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农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支撑。

违法占用耕地会导致耕地减少,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影响到国家的粮食产量和粮食安全。

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粮食安全已经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问题,违法占用耕地会加剧粮食供应紧张的局面。

2.3 社会稳定问题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农田是农民的生活基础。

违法占用耕地会导致耕地减少,从而造成一些农民失去了耕种土地的机会,失去了生活的保障。

违法占地案的剖析材料

违法占地案的剖析材料

违法占地案的剖析材料第一部分:引言违法占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合法手续,未获得相关权力机关批准,占用或私自改变他人土地用途的行为。

它是一种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也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违法占地案的产生原因、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部分:违法占地案的产生原因1. 土地资源匮乏:由于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土地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矛盾日益加剧,土地供应不足成为违法占地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个人或组织为了谋取更多利益,故意侵占他人土地。

2. 社会治理不完善: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大。

一些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管不力,导致违法占地案的高发。

3. 利益驱动:违法占地案的产生往往与经济利益有关。

一些违法占地行为是为了开发商盈利,或是个人将土地作为投资手段。

在这些人眼中,违法占地是一种获利的机会。

第三部分:违法占地案的危害1. 侵害他人权益:违法占地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被侵占的土地可能是他人的安居乐业之地,违法占地不仅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导致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 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占地不仅仅是对土地的占有,还可能导致自然资源的破坏,破坏生态平衡,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的损害。

3. 社会不稳定因素:违法占地行为的存在,使得社会秩序受到冲击。

公众对于违法占地行为的不满和不公平感,容易引发不良情绪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四部分: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律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规定了土地权属、土地征收和补偿等内容。

违法占地行为违反了该法律的相关规定。

2. 《关于强化城市建设和管理规范化的意见》: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和建设管理的要求,对于违法占地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3. 相关国家政策:政府在保护土地资源和采取相应措施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例如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推进土地确权等,以减少违法占地案的发生。

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方面不足和整改措施

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方面不足和整改措施

非法占用农用地是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利益。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和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剖析和探讨,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期改善和解决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表现和影响1.1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表现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表现为乱占滥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建设等行为,这些行为往往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秩序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2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影响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破坏了农业用地资源,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2)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导致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面临较大的挑战;(3)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4)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存在的不足2.1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了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的存在和滋生。

2.2 监管不力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和使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力,导致了一些地方存在乱占滥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2.3 惩罚力度不够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者,现有的惩罚力度并不够大,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2.4农民意识不足部分农民对土地使用和保护意识不强,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和从众性,容易受到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影响。

三、整改措施3.1完善法律法规应当完善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土地使用和保护制度,加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3.2加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土地使用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3.3加大惩罚力度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者,应当加大惩罚力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和威慑效果。

3.4 提高农民意识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土地使用和保护的意识,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

学习虞城县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剖析材料

学习虞城县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剖析材料

学习虞城县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剖析材料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大规模征用,越来越多的耕地被违法违规地占用。

虞城县作为中国农业大县之一,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耕地的紧缺问题。

然而,虞城县的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大量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给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一、虞城县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原因1. 土地利益观念滞后:部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仍然停留在土地为政的观念中,以土地作为政绩的重要指标。

他们追求一手土地的开发利润,而对耕地保护与农民利益的考虑不够,导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问题。

2. 制度执行不到位:虽然国家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耕地,但虞城县对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

有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利用漏洞和弱点,违法违规地占用耕地,违章建设等现象时有发生。

3. 缺乏监管和惩罚力度:虞城县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不够,导致有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可以逍遥法外。

一些环保、土地执法部门履职不力,甚至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行为者勾结,进一步加剧了占用耕地问题。

二、虞城县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影响1. 农田资源减少:虞城县是一个农业大县,耕地是农民的重要生计来源。

大量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导致农田资源的急剧减少,农民失去了耕种土地的机会,使得农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 生态环境恶化:耕地的占用导致生态环境破坏,耕地被非农业用地取代,导致土壤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受到破坏。

这不仅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影响,也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3. 农民权益受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农民失去了耕种土地的权益,失去了相应的土地补偿和发展的机会。

这不仅影响了农民的生计,也削弱了农民的发展动力。

三、针对虞城县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的对策1. 强化土地管理:加强对耕地的划定和保护,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行为。

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明确土地用途和权属,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浅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立法反思

浅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立法反思

国土资源 L AND &RESOURCES47间分布来看,耕地减范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过加层、扩建、增资等方式提高土少区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经济开一是切实转变“摊大饼”的发地利用率。

发区、各乡镇产业平台以及09省展思路。

实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二是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共同道、杭宁高速、宁杭高铁沿线。

耕合评价,根据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责任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先建备地增长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山区以及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补、占优补优,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远离乡镇、产业平台中心的行政值、单位排污工业增加值、单位电理。

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避让优村。

这说明,德清县耕地变化的空耗税收等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排质耕地,做到占水田补水田。

划定永间分布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名,实行差别化优惠政策。

实施产久性基本农田工作,健全耕地后期管联系。

业用地差别化弹性管理,根据产业护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类别和产业导向,建立差别化供地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严格执行方式、差别化年限管理、差别化地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价供应等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机作,对建设占用耕地一律执行表土剥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将成为制约制。

全面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离再利用,并将表土运到指定堆放点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如何在新时建设用地利用及产出强度明显低于进行堆放,做到现剥现利用、剥离临期下,做好耕地保护工作,需要我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的土地,通时堆放、堆放再利用。

们转变日常管理方式和构建科学规四、建议地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410条)。

其中日常土地管理中最为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然资源,鉴于我国人多常见的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适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土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实行的是最用,以下对该罪作简要分析。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与之相适金。

”刑法当时规定的着眼点在于应,我国刑法中对一些严重影响土保护耕地资源,对于其他的土地类地管理秩序的土地违法行为也予以型并没有涉及。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2012年04月30日点击:910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关于开展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剖析材料

关于开展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剖析材料

关于开展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剖析材料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始终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影响着农民的生活和中国的粮食安全。

本文将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现状1. 土地资源短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供给不足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采取非法手段占用耕地用于工业、商业和住宅建设,导致耕地面积减少。

2. 基层政府政绩观念:地方政府普遍存在以GDP增长为导向的政绩观念,追求高速发展,以此来考评官员的政绩。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占用不设限制,甚至纵容和包庇违法违规占用行为。

3. 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往往伴随着利益的驱动。

开发商、企业家和一些地方官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土地资源,谋取经济利益。

在一些地方,耕地被非法占用后转让给企业,倒卖了不少钱。

4. 受过程监督不完善:现行的土地执法监管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监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监督措施不完善。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打击和制止,给违法者造成了威慑力不足的局面。

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原因分析1. 信息不对称:一些农民不了解自己的土地权益,容易被官员或中介欺骗,签订不合理的土地租赁或出卖合同。

缺乏土地权益保障的农民,往往无法有效维权,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

2. 制度缺陷: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执法监管缺乏力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规范,容易产生违法行为。

此外,现行的处罚措施并不严厉,对违规占用耕地的惩罚力度不够,未能形成有效威慑。

3. 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利益链条。

开发商和企业家为了获取土地资源,通过行贿、操纵招拍挂等手段来占有耕地。

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或者被利益群体所控制,纵容和包庇违法行为。

4. 政府监管不力:政府执法监管力度不足,监督措施不完善。

土地管理部门人员的执法能力不足,容易被利益诱惑左右;监察体制不健全,监察机构的职能分工和协作机制都有待完善。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以案促改剖析材料一、案例介绍近年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日益严重,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后果。

以A县为例,该县的部分农民私自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房屋,并大量销售和转让这些房屋。

造成了农业生产面积的减少、粮食产量的下降,同时也给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了巨大压力,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

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原因1. 土地利用政策不规范。

农村土地利用政策的制定不够科学合理,对于农民的农业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规划不明确,容易使农民在建设房屋方面出现盲目行为。

2. 农民对土地权益的不了解。

由于缺乏对土地权益的了解和意识,部分农民对自己的农田土地缺乏保护意识,容易受到外界利益的诱惑,从而私自占用耕地。

3. 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

地方政府在对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监管不到位,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缺乏有效打击和处罚,从而导致了这种现象的蔓延。

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影响1. 农业生产受到影响。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导致农田面积减少,对农业生产造成了直接影响。

粮食产量的下降,会导致粮食供应的紧张局势,对于国家的粮食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2. 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受阻。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大量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这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也限制了农村发展的空间。

3. 农村社会秩序受到冲击。

农民私自占用耕地建房,可能会导致土地纷争、农民冲突等问题的出现,给农村社会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以案促改的措施建议1. 完善土地利用政策。

对于农民的农业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要明确,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对农村土地利用的监管和管理,避免农民盲目占用耕地。

2. 增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意识。

加强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教育,提高农民对自己土地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增强农民自觉保护土地资源的能力。

3. 加强地方政府监管。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利用的监管,加大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者,有效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以案促改的剖析材料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以案促改的剖析材料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以案促改的剖析材料第一章引言近年来,我国农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凸显,耕地占用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占用耕地不仅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也使得农民的土地收入受到了严重损害。

针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案件,通过以案促改,可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执行,以保护农民的利益,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中国耕地面临的问题2.1 耕地资源短缺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耕地资源相对紧缺。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大量耕地被占用,给农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2.2 耕地占用违法违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快速发展,往往对耕地占用问题视而不见,甚至纵容一些大型企业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占用耕地。

这些行为导致了农民的土地被非法占用,丧失了土地经营权和收入来源。

第三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的典型案例通过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例,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地点、时间、总面积、占用原因、对农民的影响等。

第四章以案促改的重要性4.1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以案促改,可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增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行为。

4.2 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严重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影响了农作物的种植和农产品的质量。

以案促改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案件处理及其效果通过对几个具体案例的处理结果进行剖析,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情况以及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效果。

第六章影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的因素6.1 地方政府对经济的过度重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过快,地方政府常常对于耕地保护不重视,容易出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情况。

6.2 与干部相关的腐败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利用自己的权力,通过违法违规的手段占用耕地谋取私利,这就需要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加强。

第七章解决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7.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违法成本,从根源上遏制违法行为。

对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的反思总结

对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的反思总结

对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的反思总结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大量的耕地被非法占用,给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对于这一严重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

违法占用耕地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耕地是农村的基础资源,是农民生产的根本依托。

一旦这些耕地被非法占用,就会导致农民失去耕种的土地,无法正常进行农业生产,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而且,一些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往往是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导致局部地区的长期发展受到了阻碍。

违法占用耕地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耕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被非法占用,就会破坏土地的生态平衡,导致土地退化、水土流失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农田生产的可持续性,也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影响。

而且,一些违法占用耕地的项目常常伴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针对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土地利用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者,确保耕地资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建立健全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农村耕地的保护,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对耕地保护的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加强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谴责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耕地资源的良好氛围。

我们还需要加强科学技术的支持,推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智能化,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对耕地资源的需求,从根本上解决耕地资源的保护问题。

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

政府、企业和公民都需要承担起保护耕地资源的责任,保护好每一寸耕地,为农民创造更好的生产环境,从而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

第二篇示例:违法占用耕地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

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评析

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评析

安徽省歙县三阳镇岭脚村,位于歙县的东大门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昱岭关脚下,有林地面积2299公顷,其中防护林面积1414.3公顷,商品林面积884.7多公顷。

三阳镇岭脚村与浙江省临安市接壤,地处天目山山脉,独特的土壤和气候条件使其盛产山核桃。

近年来山核桃价格连年攀升,广大群众把山核桃树视为“致富树”“摇钱树”“养老树”。

作为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围生态保护屏障、水土保持核心地带、徽杭高速公路的生态保护要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该村有80%以上的村民陆续到集体山场毁林开垦种植山核桃树,因行政管理手段苍白无力,刑事打击效果没有彰显,群众性、普遍性、长期性、破坏性已经成为岭脚村村民破坏森林资源的“毒瘤”和顽疾,对生态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

一、案情简介三阳镇岭脚村村民潘某,自2005年以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村集体山场多处采取毁林开垦的方式,侵占村集体山场防护林面积0.3公顷、商品林面积0.36公顷,造成原有植被全部毁坏,种植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山核桃树至今,并采取持续开垦、割灌、除草以及打除草剂、施肥、喷洒农药等行为促进山核桃树生长,保证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

二、争议焦点关于本案,形成了罪与非罪的争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树种属于林业生产、建设行为,山核桃树属于经济林不属于农作物的范畴。

本案中,潘某并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种植的山核桃树属于经济林不属于农作物,系从事林业生产、建设。

虽然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取得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而非法占用林地,造成原有林地植被全部毁坏,但是潘某把防护林、商品林树种变成山核桃经济林树种,林地的种植条件还在,并未造成林地的大量毁坏。

第二种观点认为: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本案中,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取得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而非法占用林地,造成原有林地植被全部毁坏,违反了《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也未按照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的规定,未报请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占用林地0.66公顷,属于非法占用林地,改变了原有防护林、商品林林地的属性、功能和用途。

办理“非法占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办理“非法占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 安 司法机 关 办理 此 类案 件 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二 公
分 析
非 法 占用 土 地 主 要 涉及 “ 法 占用 农 用 地 罪 、 法 非 非 转 让 土 地使 用 权 罪 、 法 经 营 罪 ” 类 犯 罪 的法 律 适 用 非 三 问题 。 深入 研 究 此类 犯 罪 , 于及 时 发 现解 决 法 律 适 用 对 中 的热 点 难点 问题 . 确 及 时适 用 刑罚 手 段 打 击 犯 罪 . 正 有 效 遏 制 非法 占用 土 地 现象 发 生 具 有 十分 重 要 意义
( 一 关 于“ 法 占用农 用地 罪 ” 非 的法 律 适 用 问题
实 践 中 .有 的公 安机 关 对 此 类 严 重 违 法 行 为没 有 及 时 立案 查 处 : 的 虽 以非 法 占用 农 用 地 罪 、 法转 让 有 非 土 地使 用 权 罪 立 案 侦 查 . 只注 重 打 击 开 发 商一 方 . 但 没 有 追 究 土 地 出让 方 的 责 任 。 导致 显 失 公 平 : 对 待 “ 在 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产权房” 问题 上 . 的 公 安 机 关 以 “ 法 经 营 罪 ” 案 侦 有 非 立 查 移 送 检察 机 关 后 . 由于 法 律依 据 不 充 分 没 有 起 诉 到
从 全 市 办 理 的涉 嫌 非 法 占用 农 用 地 罪 来看 .大 部
分 院认 为 . 用 法律 不 存 在 根 本 性 障 碍 . 在研 究 此 类 适 但
案 件 时 主要 有 以下 几 种 分歧 : 1对 《 法 》 3 2条 的 “ 量 较 大 ” “ 量 毁 坏 ” . 刑 第 4 数 与 大
二 、检 察 机 关 办 理 此类 案 件 法 律 适 用 中存 在 的主

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申诉案件研讨材料

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申诉案件研讨材料

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申诉案件研讨材料一、引言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我国农村土地问题的一个严重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加强立法和执法,以保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定义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村土地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权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影响1.破坏生态环境。

非法占用农用地会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荒漠化等问题。

2.影响粮食生产。

非法占用耕地会减少耕作面积,进而影响粮食生产,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威胁。

3.侵害群众利益。

非法占用农村土地会侵害群众利益,使得大量农民失去耕作土地和收入来源。

四、相关立法和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村土地资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该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3.《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该文件明确了对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的打击力度和惩罚措施。

五、案例分析2018年,某省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非法占用耕地案件。

该案件涉及到多个村庄,共有10余名嫌疑人被抓获。

经查证,这些人私自占用了大量耕地,并进行了非法建设。

最终,他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诉案件分析某市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中,办理了一起涉及数百亩土地的非法占用案件。

在此案中,被告人以“未经批准建房”为由提出上诉,并称其未造成损失。

但是,在此案中,被告人未经批准占用了数百亩耕地,严重影响了当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七、结论非法占用农用地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案件,我们需要加强立法和执法,以保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他们明确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的严重后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非法占用农村土地问题。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若干问题探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若干问题探析
3.非法 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应为生态安全 非 法 占 用 农 用 地 罪 的 客 体 应 为 牛 态 安 全 , 因 为 农 用 地 对 社 会 之 主 要 利 益 为 牛 态 利 益 ,是 公共 利益 。 农用 地 的 牛 态 承 载 力 不 可 估 量 , 除 能 防止 水 土 流 失 、 改 善 区 域气 候 外 ,还
一 非法 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 象的分析 、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象由耕 地到农用地的演变 农 业 在 我 国 经 济 中 处 于 基 础 地 位 ,这 决 定 了 耕 地 的 地 位尤为重要 。为有效和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1997年 《刑法 》 将 严 重 破 坏 耕 地 的 行 为 规 定 为 犯 罪 , 罪 名 是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罪 。进 入 2l世 纪 ,破 坏 耕 地 以外 的土 地 的现 象 也 十 分严 重 , 有 必 要 用 刑 罚 加 以保 护 。为 “惩 治 毁 林 开 垦 和 乱 占林 地 的犯 罪 ,切 实 保 护 森 林 资源 ”, 2001年 8月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刑法 修正案》 ,认 为刑法第228条 、第342条 、第4l0条 规 定 的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是 指 违 反 :f=地 管 理 法 、森 林 法 、 草 原 法 等 法 律 以及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中关 于 土 地 管 理 的规 定 ” 。 这 样 , 《刑 法 》 第 342条 相 应 地 被 修 改 为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非 法 占用 耕 地 、林 地 等 农 用 地 ,改 变 被 占用 土 地 用 途 , 数 量 较 大 ,造 成 耕 地 、林 地 等 农 用 地 大 量 毁 坏 的 , 处五 年 以 卜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 《刑 法 》 第 342条规 定的罪名相应 改为非法 占用衣用地罪 ,具体包含 的 罪 名 为 非 法 占用 耕 地 罪 、 非 法 占用 林 地 罪 、非 法 占 用 草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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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客体;生态利益;农用地论文摘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空白罪状,要参照《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和《森林法》有关规定。

前两个法律对此有相应的条款,但《森林法》没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构成犯罪的情形。

《刑法》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这不能切实加强对农用地尤其是耕地的保护。

农用地对社会之主要利益为生态利益,是公共利益,这决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应是国家生态安全,非社会管理秩序。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初被规定为非法占用耕地罪。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将该罪规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该罪是结果犯,其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农用地。

在环境时代,当环境法益成为独立的法益并被纳入公共利益范畴之际,我国刑法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是否合理、科学,值得深入分析和思考。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象的分析(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象由耕地到农用地的演变农业在我国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这决定了耕地的地位尤为重要。

为有效和切实保护耕地资源,1997年《刑法》将严重破坏耕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罪名是非法占用耕地罪。

进入21世纪,破坏耕地以外的土地的现象也十分严重,有必要用刑罚加以保护。

为“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200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认为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这样,《刑法》第342条相应地被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342条规定的罪名相应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具体包含的罪名为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林地罪、非法占用草地罪。

据此,破坏农用地的犯罪对象从最初的耕地,扩大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在内。

当然,其数量须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成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

可见,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是在刑法修订之后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的。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象的分析刑法理论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用罪状和空白罪状。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显然是属于空白罪状。

因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首先以触犯土地法规为前提,行为的具体特征在土地法规中已有规定。

这样,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理解,参照其他土地法规,即《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和《森林法》等。

非法占用耕地应承担刑事责任在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中得到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修订后的《草原法》也有非法占用草原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草原法》第65条规定,“……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6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的问题在于,对于非法占用林地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是需要加以论证的。

《森林法》第44条有关破坏森林资源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仅规定行政法律责任,并没有特别提及到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破坏林地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那么可以说,《森林法》第44条规定了非法占用、破坏林地的法律责任。

但《森林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没有规定非法占用、破坏林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可见,《刑法》有关非法破坏林地罪这一空白罪状要参照《森林法》的规定并不存在。

这说明,《刑法修正案(二)》规定非法占用林地也构成犯罪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没有相应的支撑。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时,仅注意到要用刑法保护耕地,忽视了对林地的刑法保护。

而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和实施,我国面临的二氧化碳减排的任务相当严重,发挥森林的固碳功能,要求切实加强对林地的保护。

修改《森林法》中非法占用和破坏林地的刑事责任规定自然刻不容缓。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客体的分析(一)刑法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定为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土地犯罪的主要形式。

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表示,2000年至2005年的727件涉土地犯罪案件中,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最多,共448件,占61.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次之,共223件,占30.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较少,只有56件。

犯罪客体直接反映出该客体作为利益的类型和作为利益的重要性的序位。

即犯罪客体直接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从《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刑法》的此种规定是不科学的。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应为生态安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应为生态安全,因为农用地对社会之主要利益为生态利益,是公共利益。

农用地是土地的重要类型,对农用地价值的分析须以土地的基本理论为基础。

197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在其制定的《土地评价纲要》中,将土地定义为“土地是由影响土地利用潜力的自然环境总称,包括气候、地形、土壤、水温和植被等。

它还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活动的结果,例如围湖造田,清除植被,以及反面的结果,如土壤盐渍化。

”1994年《荒漠化公约》规定:“土地是指具有陆地生物生产力的系统,由土壤、植被、其他生物区系和在该系统中发挥作用的生态及水文过程组成。

”可见,土地的公认含义中,土地是生态系统,具有巨大的生态价值。

作为土地的重要类型,农用地的首要特征在于其是一种生态系统,具有巨大的生态价值。

农用地的生态承载力不可估量,除能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区域气候外,还能吸纳污染物。

如有观点认为,我国建设占用耕地情况与排污紧密相关,各类排污量与建设占用耕地的走势基本一致。

有资料指出,1997~2004年的8年间,建设占用耕地每增加110×104hm2,废水排放量将增加4111×107t,固体废物产生量增加817×105t。

耕地的减少必然导致整个环境净化污染物的能力下降,使整个土地的污染物增加,从而危及到整个生态安全挥着巨大的生态效益,更是众所周知的。

“刑法分则各章节的划分以及刑法分则各章的排列先后次序,主要是以客体(利益)为依据,并且反映出刑法对各种不同的客体(利益)的价值评价。

”而农用地以发挥生态价值为主,从利益角度看,这种生态价值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是公共生态利益。

目前,公共利益作为独立的利益类型,已经得到了肯定。

因此,如果全面考虑农用地的价值,尤其是农用地的生态价值,那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仅危害国家有关农用地的管理秩序,更危害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如果说粮食上可以通过进口等途径来予以保障的话,那么,任何一国的生态安全只能自给自足,是不可能通过进口等方式解决和弥补的。

这决定了无论从粮食安全还是生态安全角度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为结果犯的分析(一)刑法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为结果犯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达到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犯罪标准,必须是非法占用的数量和毁坏的数量同时具备,两者缺一不可。

这样,非法占用和毁坏在法律上是两个概念,非法占用的定义比较宽,只要是未经批准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了耕地,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占用耕地;而且,对耕地的占有必须是“数量较大”的行为,如“数量较大”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因此,非法占用耕地不一定毁坏耕地,须同时符合毁坏耕地的数量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将其规定为“耕地大量毁坏”,即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由此可见,在刑法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为结果犯是不科学的我国《刑法》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为结果犯是否合理,是否能有效地保障国家耕地数量、质量,继而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这是由农用地利用尤其是耕地利用的特点和耕地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就农用地利用的特点而言,对耕地资源的破坏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恢复的,农用地的非农建设使用是不可逆转性用地。

恢复为农用地的可逆性较差,尤其是因此减少的耕地面积对于粮食的减少而言更是刚性的,并且在耕地面积减少的比例中,比例是较大的。

农用地尤其是耕地资源利用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对于只要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数量较大,就应当作为犯罪加以对待。

此外,我国人口众多是不争的事实。

而我国耕地情况又不容乐观,这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两方面都如此。

我国人均耕地1.3亩,不足世界人均耕地的l/2,其中有1亿亩山坡地和边远劣地;人均耕地大于2亩的有12个省区,全都分布在东北和西北地区,日照和雨水等自然条件较差,除吉林、黑龙江两省能够调出粮食外,其他10个省只能自给甚至调入粮食;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7个省市在东南沿海,其耕地质量好,但多数为耕地大幅度减少的地区。

666个县人均耕地面积低于联合国确立的0.8亩警戒线,463个县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危险线。

因此,“保护耕地,就是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就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法律本位,需要刑法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予以打击和制裁,预防耕地被大量破坏。

因此,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规定为行为犯,可以防患于未然,使农用地得到及时的保护,以充分发挥刑法的预测、指引作用,使人们能预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刑法上的后果。

实际上,《土地管理法》就将非法占用土地可以作为犯罪行为规定的。

该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应是其他法律的保障。

这样,非法占用土地作为犯罪行为应当得到刑法的肯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为行为犯才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本意。

参考文献:2、赵其国,周生路,吴绍华,任奎.中国耕地资源变化及其可持续利用与保护对策[J].土壤学报,2006(4).3、胡蓉,邱道持,王昕亚,莫燕,袁天凤.农用地景观生态功能评价[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4).4、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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